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10-0000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10-03-03 00:00:00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10-03-03 00:00:00 内容概述: 2009年度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2009年度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发布日期: 2010-03-03 00:00    浏览次数: 来源: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10-00001 发布机构: 发文时间: 2010-03-03 00:00:00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10-03-03 00:00:00 内容概述: 2009年度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特向社会公布2009年度金华市司法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本报告由情况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及咨询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工作人员及收费减免情况,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共六个部分组成。本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的电子版可在“金华市政府网站”(www. jinhua.gov.cn)下载。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金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邮编:321017;电话:82469339;传真:82468011;电子邮箱:595894396@qq.com

一、概述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推行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实现管理创新,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492号令),现将2009年金华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报告如下: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
对政府信息进行了梳理和编目,2009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72条。其中,政策法规类信息4条;业务类信息64条;机构设置类及其它类信息4条。
1.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
规范性文件方面,公开了《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工作制度》《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管理办法》等。
2.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公开了金华市司法局公告,如《金华市司法局关于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公告》等信息。
3.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

4.政府机构和人事

5.重大决定草案

(二)公开形式
1.互联网
“金华市政府网站”下设多个子栏目,市民通过其中政务公开网页“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子栏目可以查阅金华市司法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市司法局门户网站“金华法治网”也公布了相关信息。
2.公共查阅点
设立金华市司法局政府公开信息查阅点,位于金华市双龙南街801号,电话82469339,为公众提供司法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2009年接待公众查阅政府公开信息0人次、借阅文件0件。
3.新闻发布会

三、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及咨询政府信息情况
(一)申请情况
2009年没有收到要求信息公开的申请。
(二)申请处理情况
无。
(三)咨询情况

(四)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敏感类信息及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四、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和申诉的情况

五、工作人员及收费、减免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
调整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以局长刘净非为组长、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丁得富、副局长李天标为副组长,成员包括律师管理、公证管理、法律援助、社区矫正、行政许可及处罚部门等相关处室领导,共计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兼职人员12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二)政府信息公开事务支出情况
2009年用于政务公开的网站费用等共计1800元。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

(四)减免情况

  六、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情况
目前,我局信息公开工作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不足之处:一是主动公开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存在信息发布总量不够多、部分信息发布不够及时等问题;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制度规范和监督保障机制尚不够健全;三是深化政务公开内容、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行为、加强基础性工作方面存在不足。
为此,2010年我局将主要采取以下改进措施:一是根据“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总体要求,以提高机关各处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更新意识为抓手,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更新的水平。二是进一步健全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保障措施,真正建立起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检查评议制度、工作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二O一O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