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15-00234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15-03-16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15-03-16 00:00:00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 |
一、金华市司法局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起草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司法行政中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2.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3.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4.指导全市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和人民调解;参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
5.指导监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6.指导监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7.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指导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8.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工作;指导协调全市“12348”法律服务工作。
9.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10.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基层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协助县(市、区)党委管理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干部;配合做好法律服务等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11.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12.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司法局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
二、司法局2015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司法局2015年收入预算1772.1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 1737.16万元,占98.03%;专户资金35万元,占1.97%。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司法局2015年支出预算1772.16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公共安全1429.46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235.18万元,医疗卫生45.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62.49万元。
2.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人员支出1012.04万元,日常公用支出291.19万元,项目支出468.93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5年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法律援助支出84万元,主要用于全市法律援助工作。
2.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基层司法业务支出67.93万元,主要用于全市基层工作指导和人民调解工作。
3.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普法宣传支出122万元,主要用于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工作。
4. 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司法统一考试49万元,主要用于我市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考场租赁费、试卷保密费等。
5. 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其他司法支出146万元,主要用于全市社区矫正工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及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等。
6. 公共安全支出-司法-行政运行(司法)支出960.53万元,主要用于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车辆交通支出等基本支出。
7.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支出235.18万元,主要用于我局离退休干部离退休经费。
8. 医疗卫生支出-医疗保障-行政单位医疗支出45.03万元,主要用于我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9. 住房保障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62.49万元,主要用于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2015年公共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无。本级年初预算中无此项经费安排,主要根据年中上级工作安排年中追加预算。
2.公务接待费:2015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18万元,比上年下降14.29%。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8万元,主要用于司法行政业务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5年公务用车保有量1辆,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3.5万元,比上年下降76.79%。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3.5万元,车均运行费3.5万元,主要用于司法执法执勤业务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车辆购置费年初没有安排,年中会根据车辆的更新指标情况予以追加。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专户资金: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用于核算和反映政府非税收入以及其他需要专户管理的资金。
3.事业收入: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不含专户资金收入。
4.事业单位经营收入: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5.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6.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预计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专户资金”、“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上年结转”等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弥补本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7.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8.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9.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10.公共安全支出-司法-行政运行: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11.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基层司法业务: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基层业务支出,包括基层工作指导费、调解费、安置帮教费、社区矫正费、司法所经费和“148”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等支出。
12.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普法宣传: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用于组织各种媒体的宣传、普法装备和设施、宣传资料、对外宣传、法制作品的审读评审等方面的支出。
13. 公共安全支出-司法-法律援助:反映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用于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支出。
14. 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司法统一考试:反映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举办司法统一考试所需的支出,包括报名组织费、阅卷费、考场租赁费等。
15.公共安全支出-司法-其他司法支出:反映司法行政部门发生的社区矫正工作、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司法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司法鉴定指导费、法学研究费、司法协助费、典型推广和表彰费、证书工本费等支出。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