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18-00005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 | 成文时间: | 2018-08-17 | ||
发文字号: | 金市司〔2018〕56号〔2018〕56号 | 主题分类: | 公安、安全、司法/司法 | 登记号: | |||
有效性: | 有效 | ||||||
生成日期: | 2018-08-17 16:46:14 | 内容概述: |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司法局印发《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市、区)人民法院、司法局:
现将《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金华市司法局
2018年8月16日
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司法通〔2017〕106号)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的统一部署,结合金华市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案件是指金华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二级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所称的被告人为自然人被告人。
第二条 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三条 在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或者被告人委托的律师为被告人提供辩护前,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提出法律帮助请求,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派驻的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接收人民法院送交的通知辩护材料,依法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律师提供辩护,或者直接指派刑事辩护律师库内律师提供辩护。
第五条 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盲(聋、哑)、智力残疾与精神病人、妇女、外来务工人员犯罪案件,优先指派有相关业务特长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
市本级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案件优先考虑法律援助志愿者、各值班点值班律师。
第六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以及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如其不自行委托辩护人,将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第七条 人民法院通知辩护的,应当将通知辩护公函及起诉书、判决书、抗诉书、再审决定书副本或者复印件送交法律援助机构。
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指控罪名、羁押场所或者住所、通知辩护的理由、需要翻译的语种(含手语)、办案机关已聘请的翻译人员姓名、审判人员或者审判辅助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等。已经确定开庭审理的,通知辩护公函应当载明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八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通知辩护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前十五日将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三日内,确定承办律师并将承办律师的信息、联系方式函告人民法院。公函应当载明辩护律师的姓名、所属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等。
适用简易程序、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以及刑拘直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将相关材料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辩护公函后及时给予法律援助,确保案件在规定期限内审结。
第九条 人民法院向法律援助机构发出通知辩护公函前,核实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是否已自行委托辩护人。对部分被告人已自行委托辩护人的共同犯罪案件,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辩护公函的,一并告知已接受同案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名单及所属执业机构。
第十条 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的,承办律师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及法律援助机构反馈。
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指定辩护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另行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对除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被告人拒绝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指派律师为其辩护。人民法院可在判决书中对拒绝辩护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律师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后,应当认真及时、勤勉尽责,遵守法律法规、执业行为规范和法庭纪律。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统筹调配当地律师资源,为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提供保障。本地律师资源不能满足工作开展需要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上一级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必要支持,法律援助案件补贴由申请地法律援助机构支付。
第十三条 各地司法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要支持、指导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协助法律援助机构组建、充实刑事辩护律师库,定期对入库律师进行遴选、培训、考核,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落实各项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政策,健全内部工作机制,依法保障辩护律师的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切实保障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庭审发问、质证、辩论等权利,为辩护律师履行职责,包括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等提供便利,并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负责受理律师对法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不依法审判和侵害律师执业权利行为的投诉。人民法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律师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并固定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核查后,应当将结果及时通报人民法院。
第十六条 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确保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水平适应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需要。
第十七条 探索建立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信息化、无纸化办案流程,实现工作数据互联互通和及时传送。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未履行通知辩护职责,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未履行指派律师等职责,导致被告人审判期间未获得律师辩护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拒绝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不安排本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或者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业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金华市司法局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抄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司法厅,市委政法委。
金华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8年8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