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627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19-11-14 09:21:07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1-14 09:21:07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121号 |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年第31号)的行政行为,责令重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9月17日收悉。经审查发现,该复议申请存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遂于9月21日向申请人寄送了补正通知书(〔2018〕金政复补字第20号)。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1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0月2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12月7日,本机关依法组织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年第31号答复,特此申请复议。在2003年被申请人对某某村47省道土地征用期间,违反相关规定,不粘贴公示公告,剥夺了村民的知情权,也正是其违规操作致使某某村集体土地征用款被贪污、私分。其中包括(村集体土地、道路、水渠、沙塍、征用资金)。我们的每年上访均得不到解决,在2017年4月27日反映47省道向兰溪市梅江镇人民政府和2018年7月12日向被申请人分别信访和信息公开梅江镇47省道征用地块的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答非所问。现有浙江省金华市交通局关于兰溪市47省道改建工程征地款有关情况来信答复。说明被申请人贪污0.6万元每亩标准补偿。所以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行为程序合法。2018年7月4日,被申请人办公室秘书科收到申请人寄给“兰溪市人民政府 蔡燕”的挂号信(某某)。2018年7月12日,被申请人信息公开经办机构收到秘书科转交的该信件并于当日与申请人进行电话确认。经核查,2018年7月23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涉案答复,并于当日以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的行为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程序合法。二、被申请人所作答复符合法律规定。《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提出的“要求兰溪市人民政府公开47省道石埠段地块征用名称、用途、面积补助相关信息”的信息公开申请,是以政府信息公开的名义对相关问题进行咨询,显然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的调整范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所申请的信息公开内容属于咨询符合客观实际。“47省道石埠段地块”属于集体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实施,涉及的审批手续、审批材料多,申请人提出内容为“审批手续”的信息公开申请指向不明确。被申请人在难以确定具体所要公开的信息的情况下,告知申请人进行补正,并且提醒申请人可以向负责该项工作的国土部门咨询,符合《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的涉案信息公开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3日,申请人以挂号信的形式向时任兰溪市人民政府市长蔡艳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要求被申请人公开47省道石埠段地块征用名称、用途、面积补助相关信息及审批手续。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次日收悉,并于7月12日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处理。7月23日,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年第31号),主要内容为“经查,你所申请的47省道石埠段地块征用名称、用途、面积补助相关信息属于咨询,不属于《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规定的政府信息。你所申请的审批手续内容不明确,本机关难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具体的信息,请进行补正,明确具体为哪一项审批手续。另外,集体土地征收由国土部门负责,你可以向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咨询”。告知书同时告知了兰溪市国土资源局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以及当事人的行政复议诉讼权利。告知书加盖兰溪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以上事实有兰溪市梅江镇人民政府处理意见书(兰梅信访复字﹝2017﹞46号)、浙江省金华市交通局《关于兰溪市47省道改建工程征地款有关情况来信的答复》、《信息公开类信件交接登记簿》、信息公开申请书及挂号信面单、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年第31号)、邮寄面单及邮件跟踪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47省道石埠段地块征用名称、用途”确属咨询性质,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本机关予以支持。对于“面积补助相关信息”,经本机关组织听证,申请人明确该项内容指的是每亩1.8万元补助的标准,亦属于咨询性质,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关于审批手续,申请人可在补正后重新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8年第31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