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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631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19-11-14 09: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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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11-14 09:34:09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复字第14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复字第144号

发布日期: 2019-11-14 09:34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综合行政执法处罚书(编号:某某)。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111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月21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3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在小区门口等待快递员五分钟(在车里等),等快递员到了,下车取走快递,事情经过不超过两分钟,其间车子开着双跳灯,贴单人员快速撤走(有躲猫执法的嫌疑)。事情经过两分钟,申请人车子开着双闪灯,开处罚单不具公平公开性。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根据违停照片确认车辆浙A某某于2018年9月10日11时16分停放在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湖海城市花园路段,车辆停放位置并未施划停车泊位,同时车内及车辆周围并未发现驾驶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然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可以认定车辆浙A某某属于人行道违法停车。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对车辆浙A某某的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汽车驾驶室左侧。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其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A某某车辆违停照片、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将车牌号浙A某某的机动车停放在八一南街湖海城市花园路段的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9月10日11时16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未在汽车泊位内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当即拍照取证并在车辆左侧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11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A某某车辆违停照片、《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六条第(七)项规定“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人行道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有权对侵占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本案中,申请人将车牌号浙A某某的机动车停放在八一南街湖海城市花园路段人行道上(未施划停车泊位)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规定。申请人提出的取快递停车不超过两分钟、车子开着双闪灯的理由,不影响被申请人对其违法停车行为的认定。三、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取证贴单时并未在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