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639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19-11-14 15:28: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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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11-14 15:28:32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复字第155号 |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11月2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18年12月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月1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浙江省兰溪市灵洞乡某某村拥有合法房屋,用于生产、生活。因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需要,申请人房屋被列入征迁范围。就补偿问题,申请人未能按照《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中的补偿标准获取任何安置补偿,亦未签署任何安置补偿协议。申请人认为,《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中“安置户的确认”部分将分户安置的条件设定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兄弟”,违反了男女平等的原则。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得到公平的迁建安置,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签收,至今未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构成行政不作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请复议机关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安置补偿申请书》、邮寄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履职申请实为信访函。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址为兰溪市灵洞乡某某号,申请人婚后户口未迁移,与其母亲郭某某、弟弟潘某某户籍登记在同一户。该户房屋有效占地118.7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234.09平方米。申请人户籍所在村位于兰溪市2017年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其弟已代表该户于2017年12月20日与我市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兰溪市灵洞乡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作为该户人口得到安置。申请人的履职申请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所谓的履职申请实为信访函,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二、被申请人并非适格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之规定,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是履行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法定部门,申请人请求答复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缺乏法律依据。三、申请人选择争议解决途径不当。从申请人的安置补偿申请书、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事实和理由看,申请人是对补偿安置政策、标准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的规定,申请人应通过提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裁决的方式化解争议,履职申请并非化解争议的正确途径。综上,申请人已随其弟潘某某获得安置,其履职申请属信访函,申请人的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户口簿、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结婚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安置补充协议、评估报告书、委托书、补充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址为兰溪市灵洞乡某某号,申请人婚后户口未迁移,与其母亲郭某某、弟弟潘某某户籍登记在同一户。该户房屋有效占地118.7平方米,有效建筑面积234.09平方米。申请人户籍所在村位于兰溪市2017年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其弟已代表该户于2017年12月20日与兰溪市某某村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具体实施单位兰溪市灵洞乡人民政府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申请人作为该户人口得到安置。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得到公平的迁建安置,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6日签收,但至今未针对申请人申请事项作出任何答复。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作出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7年6月9日,兰溪市灵洞乡人民政府与兰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向申请人所在村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所在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征地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均于同日在该村公开栏中张帖公示,向土地所有人及村民告知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并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利人在5个工作日内有权申请听证。期满兰溪市国土局未收到书面听证申请或意见、建议。6月27日兰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与灵洞乡某某村签订了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浙江省政府于2017年9月1日作出《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为:浙土字A[2017]-0057号),批准了兰溪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54.9432公顷,其中包括申请人所在的某某村征地面积4.5943公顷建设用地。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11日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开栏里张帖了《征收土地公告》[2017]12号。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同日在该村公开栏里张帖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12-17至[2017]12-31)。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第六条明确告知:“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承包户及权利人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也可以直接向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但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收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收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或听证申请,上报被申请人批准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10月8日批准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12-17至[2017]12-31)。10月13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某某村公开栏张贴《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予以公示。
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认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是履行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实施部门。
以上事实有《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安置补偿申请书》、邮寄凭证、户口簿、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结婚证、补偿协议、安置协议、安置补充协议、评估报告书、委托书、补充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安置补偿申请书》,要求得到公平迁建安置并将答复情况书面告知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认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是履行案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实施部门,被申请人没有相应法定职责对该申请事项作出答复,并无不当。且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实质上是对《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某某村)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中“安置户的确认”部分将分户安置的条件设定为“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兄弟”不服,申请人对补偿安置政策、标准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开栏里张贴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中明确告知相关权利人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或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听证,但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收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或听证申请。申请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故申请人于2018年9月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的《安置补偿申请书》,实质上是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