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645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19-11-14 15:50:10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19-11-14 15:50:1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复字第170号 |
申请人:邵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某号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年1月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车辆停在有明显车位线的车位内,但是被贴罚单。被申请人拍摄的违章图片故意未把前端车位线拍摄入内。申请人留有自行拍摄图片为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自行拍摄图片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根据违停告知书和违停照片确认车辆浙G某某于2018年9月16日18时16分停放在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中国银行路段门口,经现场了解,因该停车泊位对车辆以及行人通行存在影响,予以取消,并改划为非机动车位,通过拍摄的违停照片也能够清楚看到蓝色线施划的非机动车位,因此该位置已不再具有停车泊位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明确人行道为禁止停车范畴,因此可以认定车辆浙G某某属于人行道违法停车。二、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浙G某某的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汽车驾驶室左侧车窗。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其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作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9月16日将车牌号浙G某某的机动车停放在双溪西路中国银行路段的人行道上。18时16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未在汽车泊位内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当即拍照取证并在车辆的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12月21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经现场复核勘查,涉案车辆停放位置对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存在影响,汽车泊位已经取消,路面施工后,涉案车辆停放的左前方位置增加施划了蓝色非机动车位。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自行拍摄图片、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现场复核照片、《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本案中,从浙G某某车辆停放的现场照片及复核照片来看,申请人将机动车停放在双溪西路中国银行路段的人行道上,该车辆所停位置左前两侧白色泊位线条大部分已被清除(现已全部清除),正后方即为人行通道和盲道,且左后轮位置施划了蓝色线条的非机动车位,此处已不再具有停车泊位功能。故,申请人在此停车行为违反上述规定。二、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另,被申请人在取消汽车泊位时,未将白色泊位线条全部清除干净,鉴于后续路面施工时已全部清除,本机关依法予以指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