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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648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19-11-14 16:3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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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11-14 16:36:56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号

发布日期: 2019-11-14 16:36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陈某某诉求问题的答复意见”(LF20180057527)行为违法。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13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月1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最早一批下乡知青,还在上学,两次在农村调动,党叫到那就去那,最后一批回城,整整在农村十五年,早回来的都有工作分配,申请人是80年回城,什么工作也没分配,自谋职业,直到现在老了还在自谋生路,一辈子打临时工,户口在金华肉厂也只能打临时工,至今老了做不动了,没有任何生活保障,没社保没医保没低保,从2017年开始申请最后答复是诉讼,省社保已作出撤销重新复议,结果,被申请人把复议意见拖到2018129日才发出,实际文件2018108日就印好,省社保厅是2018年10月2号下的撤销文件。请准确执行中央关于知青的23号文件,任何省文件也要服从中央文件。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明、《关于陈某某诉求问题的答复意见》(LF20180057527)及挂号信信封。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已按政策规定,对复议申请人的申报资料进行了审查并依规进行书面答复。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不能计算连续工龄、不适用浙人社发〔2011221号有关我省原下乡知青参保规定的审核处理事实清楚、依据正确。一、核实情况。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于1946年8月出生,目前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郑州市革命委员会公安局1980年2月6日为其签发的《迁移证》中记载的职业为“知青”,1990年3月户籍从郑州迁入金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述从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招录为正式职工;二、被申请人已依规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审查处理。申请人2018年7月12日向市信访局提出要求认定下乡知青工龄办理社保的信访诉求。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的诉求资料及时进行了审查,2018年8月15日对复议申请人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金人社信访复字〔201860号),对相关政策文件规定进行解释说明,告知其不适用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有关我省原下乡知青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复议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做出的信访答复,向省人社厅提出信访复查。省人社厅复査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关于知青养老保险问题作出的政策解释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但应做出行政处理意见书,而非信访答复,要求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意见(浙人社信核〔20187号)。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收到省厅复查意见,10月30日对申请人重新作出《关于陈某某诉求问题的答复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法定救济途径;三、申请人不适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计算连续工龄。根据原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规定: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申请人从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招录用到城镇参加工作,也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适用劳人培〔198523号文件,不能计算连续工龄;四、申请人不适用浙人社发〔2011221号有关我省原下乡知青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规定,具有本省户籍,因结婚等原因未返城以及虽已返城但被安排在县以下集体企业或自谋职业的我省原下乡知青(含分配在农场、兵团当职工的知青),可按照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原下乡知青参保缴费后,经审核确认后的下乡劳动时间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其于1965年由郑州市德化街迁往郑州市东郊人民公社支援农业,不属于我省原下乡知青,也未经组织、人事劳动部门招录用到城镇参加工作,不适用浙人社发〔2011221号有关原我省下乡知青参保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已按政策规定进行了审核处理并予以告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对复议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予以驳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群众来访登记凭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金人社信访复字201860)、信访事项文书送达回证、关于陈某某同志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浙人社信核20187号)、浙江省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关于陈某某复查信息(FC201809175180205485)、关于陈某某诉求问题的答复意见(LF20180057527)、申请人提供的户籍迁移及上山下乡知识青年状况表、相关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8712日,申请人向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信访局提出信访,要求认定下乡知青工龄办理社保。被申请人于同年8月15日向申请人作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金人社信访复字201860号)。申请人对该意见书不服,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查。108日,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关于陈某某同志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浙人社信核20187号),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政策解释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但在答复程序上存在不当,要求被申请人重新作出行政处理意见并告知申请人法定救济途径。10月15日,该复查意见书送达被申请人。1030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关于陈某某诉求问题的答复意见》(LF20180057527)。申请人对该答复意见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群众来访登记凭单、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金人社信访复字201860)、关于陈某某同志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浙人社信核20187号)、关于陈某某诉求问题的答复意见(LF20180057527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根据省人社厅要求作出的答复意见属于信访事项,作出该答复意见的依据是原劳动人事部发布的劳人培【1985】23号文件、省人社厅和财政厅联合发布的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其中【1985】23号文件是原劳动人事部经请示国务院原则同意就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2011】221号文件是省人社厅和财政厅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人社部发【201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浙江省人民政府同意就解决我省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这一历史遗留问题而制定的政策性文件。而对属于政府政策性文件调整范围内的有关事项,如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依据该政策性文件履行相应的职责,应通过信访等渠道寻求救济。被申请人依据上述文件作出的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在《关于陈某某同志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浙人社信核20187号)中,也认为被申请人所作的政策解释符合国家、省的相关规定,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确认被申请人涉案行为违法的主张,于法无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