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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2-00659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19-11-15 09: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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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11-15 09:17:29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9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96号

发布日期: 2019-11-15 09:17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李某某、胡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司法局  

第三人: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2018年9月29日作出的《关于李某某、胡某某投诉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函》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根据《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外理办法》的规定,对金华某某鉴定所的违规鉴定和违反程序行为进行处理。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5日收悉。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11月5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的答复材料。12月11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第三人的投诉书,投诉“某某所没有对李某某进行智力测验,造成了给李某某评残依据失当不充分,致使李某某的伤残被低评至三级,给申请人李某某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当时申请人投诉时向被申请人提供了台州司法局《关于胡某某反映台州某某司法鉴定所违规鉴定投诉事项的答复函》及台州某某司法鉴定所[2017]精鉴字第299号鉴定意见书及台州某某鉴定所撤销[2017]精鉴字第299号撤销函一份,后来又补充《浙江某某司法鉴定中心撤销函》一份及浙江某某[2017]临鉴字第54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一份。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存在违规的事实理由如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JD0104004-2014)5.4.1的规定,智力测验,被评定人主要表现为智能损害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智力量表,语言功能障碍或种族因素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智力测验工具),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的除外。对被评定人在测验过程中的合作程度或努力程度应当进行描述。对智力测验结果应当进行评估,不能单纯根据智商确定智能缺损等级。从以上表述内容:被评定人主要表现为智能损害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应当二字对标准化智力测验,作了硬性规定。对此测验,提出了解决意见(在被评定人无法完成韦氏智力量表的情况下可以选定具它智力测验工具,台州某某鉴定所就选用了成人智残评定量表测验,并测验得分为“17分”,第三人以成人智残评定量表测验并非鉴定检查中的硬性规定,来回避自己不做智力测验的错误,显然是不能成立的。韦残不做,成残也不做。第三人对其智能缺损等级怎么划分。某某所能够做,第三人不能做,在这当中有何不可告人的目的。在下面申请人将提及。“关于李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案的专家评议意见”对被鉴定人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智力量表)是针对具有一定配合性被鉴定人进行评估。本案中李某某鉴定时的状况,受其精神症状影响,无法配合完成标准化智力测试。符合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的除外的情形。该意见是错误的,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 3.5精神病性症状:患者由于丧失了现实检验能力而明显地不能外理某些现实问题的表现。指有下列表现之一者:a)突出的妄想;b)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c)紧张症行为,包括紧张性兴奋与紧张性木僵;d)广泛的兴奋和活动过多;e)显著的精神运动性迟滞。该内容对精神症状除外的情形,作了法规性的规定。这就从制度上避免鉴定人员的人为操控(随意的以精神症状为由,拒绝做智商测试)。从而损害被评定伤残人员的利益。申请人从《交通事故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颅脑及脊髓受伤的伤残评级标准:4.1.1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4.2.1 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那么从第三人的行为来看就存在这种以精神症状为理由拒做智商测试,从而侵害了申请人李某某的利益。理由一、某某鉴定所能够以成人智残量表给李某某智商测试评分为17分,而第三人拒做。理由二、第三人对李某某鉴定笔录2017(精鉴字第467号)第5页,(二)检查所见,1、精神检查……第6页,精神医学评定,3……的李某某的精神表现来看,其主要是颅脑及脊髓受伤,造成其智能缺损,思维贫乏,情感幼稚,认知减退,智商极低(因为简单问话能理解,能回答,不存在不能配合鉴定的情况)。理由三、李某某的精神症状明显不符合(SF/ZJD0104004-2014) 3.5精神病性症状除外的5种情形。故此,申请人认为第三人没对李某某作智力测验,明显违背了(SF/ZJD0104004-2014)5.4.1之规定,被评定人表现为智力缺损时,应当进行智力测验的硬性规定。被申请人以“关于李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案的专家评议意见”来代替,自己应当对第三人的违规行为进行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追究第三人的责任进行处理是错误的,理当予以纠正。被申请人《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法医临床检验时,不需要开展标准化智力测验为由,对第三人对李某某的残疾鉴定错误违规行为不处理也是应当予以纠正的,理由如下:1、第三人的鉴定人的鉴定行为,明显违背了《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2002年12月1日)3.4.2评定人义务,a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作为伤残鉴定人员,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如果没能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是不是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应对其追责呢?李某某因交通事故导致颅脑损伤,遗留了精神障碍智能损害属于法医精神病鉴定范畴,这一点都没错,申请人承认。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4.1 I级伤残,4.1.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c)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截瘫伴大小便失禁。4.2Ⅱ级伤残,4.2.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b)完全性失语。以上内容作为鉴定人员要不要全面、细致、科学、客观地对评定人员进行检验和记录。既然要求全面、细致地检验,对没有进行精神鉴定的这个前提要不要负责。答案其实很清楚,如果伤残鉴定,不对精神鉴定这个前提负责的话。就不会有李某某做精神鉴定的这回事了,因为申请人到某某鉴定时,申请人只知道做伤残鉴定。精神残疾鉴定是某某鉴定中心为申请人要求做的。申请人直到该案判决后才知道精神鉴定这回事。既然要做精神鉴定,智力测验,就是绕不过的坎,做了智力测验,得出了智力评分,那么李某某的伤残评定级别就必然水到渠成地升到一级。这是损害李某某利益的人所不愿得到的。也就是委托第三人做重新鉴定的幕后人。故此,可以认定第三人并不客观、公正、独立地完成评定义务。违背了鉴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作为鉴定所的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理当对第三人的这种违规,失德行为进行严查和处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答复函,存在1.主要事实不清;2.适用依据错误;3.具体的行政行为明显不当。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纠正错误,依法依规,对第三人的违法违规进行查处和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某、胡某某投诉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函》、台州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299号台州某某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台州某某司法鉴定所)、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838号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67号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7年10月,诸暨市人民法院以(2017)诸法委鉴字第482号委托书委托第三人对复议申请人李某某进行相关鉴定,第三人鉴定后,分别作出了[2017]精鉴字第467号鉴定意见书以及[2017]临鉴字第1838号鉴定意见书。其中[2017]精鉴字第467号鉴定事项为“对被鉴定人李某某的精神、智能状态、与车祸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属法医精神病鉴定范畴;[2017]临鉴字第1838号鉴定事项为“对李某某的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护理依赖程度、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鉴定”,属法医临床鉴定范畴。2018年7月3日,复议申请人李某某、胡某某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书,投诉第三人对复议申请人李某某进行鉴定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要求被申请人作出处理:1、[2017]精鉴字第467号的违规行为为“1、对李某某没有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2、缺乏科学严谨性,结论不可靠”;2、[2017]临鉴字第1838号的违规行为为“没有对李某某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被申请人于7月9日依法受理投诉后,通知第三人对投诉内容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第三人依法提交了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据材料。考虑到本案案情复杂,本着对各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相关鉴定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第三人[2017]精鉴字第467号的鉴定是否存在违规问题进行了论证。专家组一致认为,李某某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标准化智力测验,所以,在该鉴定过程中无法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第三人在鉴定过程中,程序合法,不存在违规行为。因案情复杂,被申请人依法延长了投诉办理期限三十日,并于9月5日书面告知申请人李某某、胡某某。被申请人经认真审查后,认为第三人在鉴定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行为,故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5.4.1、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关于李某某、胡某某投诉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函》并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李某某、胡某某。鉴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收到复议申请人李某某、胡某某投诉第三人的投诉书后,依法受理并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召集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依法办理了办理期限延长手续,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答复并送达给复议申请人,整个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二、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实体处理正确。1、根据现有的证据以及专家的论证意见,由于复议申请人李某某的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标准化智力测验,所以,第三人在[2017]精鉴字第467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过程中,无法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完全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5.4.1规定。2、根据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予受理。本案复议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在[2017]精鉴字第467号鉴定过程中,所做的日常生活功能量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缺乏科学严谨性,以致鉴定结论不可靠,这是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不属于《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投诉处理的违规行为,复议申请人应向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或者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等方式解决。3、[2017]临鉴字第1838号鉴定的事项属法医临床鉴定范围,根据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医临床检验时,不需要开展标准化智力测验,因此,第三人在[2017]临鉴字第1838号的鉴定过程中,没有对李某某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规。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合法有效,请求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1、李某某、胡某某的投诉材料(投诉书、身份证明、鉴定意见书、台州市司法局答复函);2、胡某某寄送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的快递单;3、浙江某某司法鉴定中心撤销函;4、胡某某寄送撤销函信封;5、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函;6、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调查函);7、关于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委托的(2017)诸法委鉴字第482号案件的情况说明;8、关于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67号案件的情况说明;9、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67号相关案件资料一套;10、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838号案件资料一套;11、司法鉴定许可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前后各一份);12、韩某某调查笔录;13、潘某某调查笔录;14、陆某某调查笔录;15、韩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执业证,其中韩某某两份(延续前和延续后);16、关于要求提供法医精神病专家评议李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一案的报告;17、关于开展李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专家评议的通知(此为原件);18、关于李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案的专家评议意见;19、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20、胡某某执业证;21、司法鉴定投诉受理告知书及快递单;22、投诉案件延长办理审批表;2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快递单;24、关于李某某、胡某某投诉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函(此为原件);25、向胡某某寄送答复函的快递单;26、《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摘录;27、《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28、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  

第三人答复称:一、鉴定过程。第三人于2017年10月18日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委托的(2017)诸法委鉴字第482号的案件,委托方要求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规定,重新评定申请人李某某的人身伤残等级(包括法医临床和法医精神病两方面);依照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重新评定李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包括法医临床和法医精神病两方面);依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重新评定李某某因伤所需误工、护理的合理期限;对申请人李某某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法医学审查。第三人按照规定2017年10月23日受理后发函通知需要补充的材料,并于2017年11月10日电话通知被鉴定人代理人和委托方提供的对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第三人将于2017年11月17日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进行鉴定检查。2017年11月17日在被鉴定人家属(丈夫:胡某某)、对方当事人(车主:许某某)和保险公司(平安财险:郑某)到场的情况下对被鉴定人李某某进行了:鉴定调查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心理学测查(包含智力测验)。二、被鉴定人伤残鉴定时精神检查的依据。(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附录A:伤残等级划分依据。(2)《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SF/Z JDO104001-2011  3.8鉴定人认为必要时,可进行相关心理测验或实验室检查。(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 JD0104004-2014  5.4.1被评定人主要表现为智能损害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智力量表,有语言功能障碍或种族因素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智力测验工具),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的除外。对被评定人在测验过程中的合作程度或努力程度应当进行描述。对智力测验结果应当进行评估,不能单纯根据智商确定智能缺损等级。检查没有做韦氏智商问题。精神伤残(包括精神障碍及智能减退伤残)等级评定的基本步骤,首先明确有无精神病理症状与性质,根据有关诊断标准确定精神病理综合征的诊断,接着考察精神症状对其社会功能(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的影响,最后评定精神伤残程度与等级。一般认为智能减退由两个要素组成,即智能=智商+社会功能(能力),不能仅用智商来反映个体的智力水平。检查方法有两类:(1)临床检查:了解被鉴定人的一般常识、语言功能、计算、理解、判断、近时记忆及长时记忆等能力,可大致反映个体智能状态。(2)心理测验:①智商测定:国内规范为韦氏智力量表,参考其总智商值,来区分智能减退等级;②社会功能评定:如成人智残评定量表、社会功能缺陷筛查量表、日常生活功能水平量表及功能大体评定量表等,通过得分参数来间接推断智能减退状况。对于有严重的智能障碍或难以实施韦氏智力测验的被鉴定人(如不理解、不能表达、受精神症状影响不合作及主观不配合等),可以根据临床检查,参考社会功能,评估被鉴定人实际智能水平。本案中被鉴定人李某某鉴定时,受其精神症状影响,无法配合完成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故对其进行了临床检查,参考社会功能评定(如日常生活功能水平量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的测查),评估被鉴定人李某某的智能减退级别。鉴定意见是否采信取决于办案机关。第三人对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精神病鉴定意见由法院采信,并且此案法院已经判决。在法院审理阶段,双方当事人并没有提出异议。据前述答辩意见,使用依据符合,事实清楚。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67号案件资料一套、中国修订韦氏成人智力量表、成人智残评定量表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18日,第三人收到诸暨市人民法院委托的(2017)诸法委鉴字第482号案件,鉴定要求“依照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有关规定,重新评定原告李某某的人身伤残等级(包括法医临床和法医精神病两方面);依照GB/T31147-2014《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重新评定原告李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包括法医临床和法医精神病两方面);依照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重新评定原告李某某因伤所需误工、护理的合理期限;对原告李某某的医疗费用合理性进行法医学审查”。第三人于10月23日受理。11月17日,在被鉴定人家属(丈夫胡某某)、对方当事人(车主许某某)和保险公司(平安财险郑某)到场的情况下,第三人鉴定人对李某某进行了鉴定调查、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心理学测查(包含智力测验)等。在第三人对李某某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时,受其精神症状影响,无法配合完成韦氏成人智力量表,第三人对其进行了日常生活功能水平量表、社会功能缺陷筛选量表的测查。12月10日,第三人作出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67号司法精神病鉴定意见书。12月21日,第三人作出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838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2018年7月3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针对第三人的投诉书,申请人的理由是第三人没有对李某某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缺乏科学严谨性、评残依据失当不充分致使伤残被低评至三级等。7月9日,被申请人予以受理并于7月27日向第三人送达调查函。7月30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委托的(2017)诸法委鉴字第482号案件的情况说明》。8月21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作出《关于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67号案件的情况说明》。8月31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鉴定人韩某某、潘某某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4日,被申请人对第三人鉴定人陆某某制作了调查笔录。9月5日,被申请人延长投诉办理期限三十日并向申请人进行告知。9月14日,被申请人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开展专家评议活动,三位评议专家意见为“鉴定过程符合程序”。9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答复函,认为第三人不存在违规鉴定和违反程序行为,决定对其不作处理。同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函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1、《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SF/Z JD0104004-2014)4.1.2载明“在确认被评定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基础上,考察精神症状对被评定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等的影响,根据受损程度评定精神伤残等级”;5.4.1智力测验中载明“被评定人主要表现为智能损害的,应当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智力量表,有语言功能障碍或种族因素者,可根据具体情况选用相应的智力测验工具),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的除外”。2、《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三)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3、《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1范围中载明“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该技术规范未要求法医临床检验时需要开展标准化智力测验。  

又查明,专家评议意见认为“申请人李某某鉴定时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5.4.1规定中描述的‘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的除外’的情形;因韦氏智力测验无法配合完成,第三人以日常生活能力量表、社会功能缺陷量表反映申请人李某某的个体社会功能状态,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的规定;第三人的鉴定过程符合程序”。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规定和调查结论、专家评议意见,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一般选用中国修订韦氏智力量表)针对的是具有一定配合性的被鉴定人,由于精神症状不能配合检查的除外,而本案申请人李某某就是受其精神症状影响无法配合完成标准化智力测验。对于有严重的智能障碍或难以实施韦氏智力测验的被鉴定人,临床上还要评估其社会功能状况,社会功能状况的评估工具包括成人智残评定量表、日常生活能力量表、社会功能缺陷量表等。成人智残评定量表测验并非鉴定检查中的硬性规定,其用来评估日常生活能力,与日常生活能力量表、社会功能缺陷量表等均反映社会功能状况。第三人对申请人李某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包含了李某某的亲属调查情况、精神检查、体格检查、心理学测查和实验室检查,其根据综合检查结果进行了最终评定。  

以上事实有1、李某某、胡某某的投诉材料(投诉书、身份证明、鉴定意见书、台州市司法局答复函);2、胡某某寄送投诉书及相关材料的快递单;3、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调查函;4、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调查函);5、关于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委托的(2017)诸法委鉴字第482号案件的情况说明;6、关于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67号案件的情况说明;7、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精鉴字第467号相关案件资料一套;8、金华某某司鉴所[2017]临鉴字第1838号案件资料一套;9、司法鉴定许可证(机构负责人变更前后各一份);10、韩某某调查笔录;11、潘某某调查笔录;12、陆某某调查笔录;13、韩某某、潘某某、陆某某执业证,其中韩某某两份(延续前和延续后);14、关于要求提供法医精神病专家评议李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一案的报告;15、关于开展李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案专家评议的通知;16、关于李某某法医精神病鉴定案的专家评议意见;17、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协会各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的通知;18、胡某某执业证;19、司法鉴定投诉受理告知书及快递单;20、投诉案件延长办理审批表;21、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及快递单;22、关于李某某、胡某某投诉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函;23、向胡某某寄送答复函的快递单;24、《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摘录;25、《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26、SF/Z JD0103003-201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投诉材料后,依法履行了受理、调查等职责,又因案情复杂依法办理延长手续,并召集相关专家进行论证评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投诉答复并送达申请人,其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申请人在投诉中反映的“第三人没有对李某某进行标准化智力测验、缺乏科学严谨性、评残依据失当不充分致使伤残被低评至三级”等问题,被申请人在调查研究后本着负责任的原则又向省司法鉴定协会书面报告相关情况并组织相关鉴定专家进行了论证评议,在专家一致认为第三人相关鉴定行为不存在违规问题的情况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精神伤残评定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相关规定,作出了“第三人鉴定过程不存在程序瑕疵问题、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不予受理、法医临床检验时不需要开展标准化智力测验”的答复,该答复内容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最终决定对第三人不作处理,符合《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等相关规定,本机关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2018年9月29日作出《关于李某某、胡某某投诉金华某某司法鉴定所的答复函》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司法局  

                     2019年 1 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