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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661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19-11-15 09:2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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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11-15 09:23:4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10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109号

发布日期: 2019-11-15 09:23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

第三人:林某某、王某某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茭道)行罚决定[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月15日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非法拘留申请人。2018年10月28日,被申请人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天处罚。被申请人武公(茭道)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称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是:2018年10月26日,携带信访材料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认定申请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申请人没有扰乱公共秩序,申请人因信访要求落实改制文件、享受职工待遇,遭受被申请人拘留,被申请人拘留申请人是执法犯法、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系非法拘留,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恳请复议机关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六日处罚,并判令被申请人非法拘留!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武公(茭道)行罚决定[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2018年10月26日,申请人伙同第三人林某某、王某某(另案处理)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地区非正常上访,被北京市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当场查获并训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第三人林某某的陈述和申辩,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书,浙江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驻京工作组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建议书,浙江省会华市驻京信访工作组谈话笔录,浙江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告知书,信访材料,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或聚集。申请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信访秩序和社会秩序,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履行告知程序后,于2018年10月28日作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决定。上述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特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原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相关信访材料、非正常上访人员移交手续清单、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建议书、训诫书、谈话笔录、浙江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通知家属记录、拘留证、视频资料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6日,申请人与第三人到北京市中南海周边上访时,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民警查获,带至府右街派出所训诫,当日金华市驻京信访工作组的工作人员对申请人制作了谈话笔录。10月27日,被申请人接到信访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以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对申请人受案调查,并书面传唤申请人接受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28日11时08分许,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伙同第三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传唤证、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询问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相关信访材料、非正常上访人员移交手续清单、非正常上访行为处置建议书、训诫书、谈话笔录、浙江省进京非正常上访人员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通知家属记录、拘留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和第三人前往中南海周边上访事实清楚。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看,申请人到中南海周边的目的是进行上访,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申请人的行为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武公(茭道)行罚决定[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