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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2-00671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19-11-15 09:4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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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11-15 09:48:16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13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131号

发布日期: 2019-11-15 09:48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贾某某等3人

被申请人:义乌市公安局。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对申请人的报警事项予以调查并告知处理结果。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月30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书。12月1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依法拥有位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某村某某房屋一处,申请人及家人在该房屋中居住、生活。该房屋位于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义乌某某智慧物流园二期工程项目范围内。2018年11月21日9时开始,该公司突然持续故意在申请人房屋四周堆土,导致堆土高度与申请人房屋高度相同,并且没有任何的出行道路和进排水口,就如同申请人房屋坐落于火山口中间。如果不及时排除,将导致严重的后果,一场大雨将淹没整个房屋,申请人家人必然面临严重的人身危险。对此,明显违法的寻衅滋事和破坏公私财物行为。申请人随即(9时许,详见110通话详单)用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要求被申请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但是,被申请人在接警后未采取任何措施,既没有制止违法行为,也未告知案件立案信息,更未告知案件办理结果,这是故意的执法不公和偏袒行为。被申请人明显已经构成了行政不作为,导致申请人合法权益严重受损,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提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公正审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房产资料、拨打110报警电话通话详单、房屋周边堆土前后的现场照片、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2018年11月21日,被申请人接到110报警,称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某物流园二区这里的物流公司在施工,他们家没被征收,对方故意把建筑垃圾堆在他家门口,四周都围住了,有2层楼这么高,他们家的人都被堵在家里面出不去了,她爸早上出门都摔伤了。接到报警后,被申请人稠江派出所立即处警,赶赴现场处置,经初步了解系义乌市稠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堆土平整作业。同日,被申请人稠江派出所对该案进行受案调查。2018年12月11日,被申请人综合调查获取的证据,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7月8日在作出[国法秘函(2005)256号]《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案件终止调查,并向申请人送达。现申请人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被申请人认为其所述理由不成立:一、在申请人报警后,被申请人稠江派出所依法及时处警至现场进行处置,并于同日对该案受案调查。经调查确定为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依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批复,认定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的情形,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对案件终止调查,并向申请人送达;二、被申请人在接处警,本案的受理、调查及依法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均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置该起案件中,均依照法律规定进行执法,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行政不作为,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义乌市稠江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决定书说明、相关法律条款摘抄、视频光盘、身份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1日,申请人拨打110电话报警,称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某物流园二区这里的物流公司在施工,他们家没被征收,对方故意把建筑垃圾堆在他家门口,四周都围住了,要求被申请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并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稠江派出所的工作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处置,经初步了解系义乌市稠江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堆土平整作业,当场告知申请人不是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并告知申请人向相关部门反映。当日,被申请人又以申请人被故意损毁财物受案调查,但未开具受案回执交给申请人。11月26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2月11日,被申请人调查取证之后,作出了义公(江)行终止决字[2018]50000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义乌市稠江街道办事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决定书说明、相关法律条款摘抄、视频光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回执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一份附卷”。本案中,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11月21日现场告知了申请人其报警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让其找相关部门反映,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的内容有异议。为了更充分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又于当日以申请人被故意损毁财物受案调查,12月11日,被申请人经调查取证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送达给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其间,被申请人在接受案件时未制作受案回执交给申请人,存在不当,但并未减损申请人的实质权益,本机关在此予以指出,望被申请人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规范。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