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2-00672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19-11-15 09:49:3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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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11-15 09:49:38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133号 |
申请人:吕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婺(白)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月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月1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8月9日申请人开始社区康复报到尿检为阴性。一直到8月社区抽查尿检都阴性。8月28号社区又抽查也尿检为阴性,然后当天又叫申请人到白龙桥派出所尿检也阴性,然后关申请人到晚上7、8点钟才把申请人放出,第二次是9月3、4号又叫申请人到白龙桥派出所去,又把申请人关进办案屋尿检,也是阴性,然后做了一份笔录,同时剪了申请人的头发,中午12点左右放申请人出所,第三次叫申请人去派出所是十几号,具体时间忘了,把申请人叫到所长办公室,说领导找申请人谈话,当时告知申请人说申请人的头发被检出有甲基苯丙胺,申请人当时就提出异议,后来说看申请人表现,叫申请人放线去,申请人当时也同意了。玩的人也找不到了,就是没有东西,申请人也把当时的情况信息发给副所长过,第四次叫申请人去时是10月9日电话打申请人叫申请人第二天去所里下,10月10日早上9点申请人自己去所里,然后告诉申请人要处理申请人,并且说他们也没办法,意思是上面领导要处理申请人,同天申请人被以构成吸毒行为被拘留,同月23号被送强制隔离戒毒所。一、申请人认为所检测的头发绝对不是申请人本人的,因为申请人从8月9号到9月、10月间根本就没有机会吸毒,开始社区抽查又到派出所传唤是连起来的,如果吸了不可能每次尿检都是阴性的,这个也没有人能证明申请人的毒品来源,也没有吸毒指证,也没有吸毒现场和口供,就凭一份司法鉴定分析说申请人吸毒有些勉强吧,怎能叫人心服口服,这个谁能保证拿去检测的毛发不被动手脚。所以请复议机关能给申请人一个公正的决定。二、9月12日在办案区做完笔录后在办案过道里副所长向保安要了一根香烟,也给了申请人一根,副所长也一根,当时申请人还开玩笑的问,申请人说领导你也抽烟的。他说玩玩,然后抽好,又把申请人关回房间里,过会就办出所手续,并剪了头发,申请人怀疑那香烟里放了什么,申请人认为,从社区到抽查派出所传唤申请人,申请人都是积极去的,从不缺失,以上是申请人的理由和事实。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金公婺(白)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对本案开展了客观公正、细致严谨地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案件事实、综合各类证据的基础上,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决定正确。一、办案经过。2018年9月11日白龙桥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 申请人有吸毒嫌疑。9月12日民警将申请人传唤到白龙桥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间, 申请人拒不承认吸毒行为。民警提取申请人的新鲜尿样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检测法)检测,结果吗啡、冰毒呈阴性。当日,民警提取申请人的毛发,2018年9月13日,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 申请人的毛发检出甲基苯丙胺。2018年10月10日因吸毒被申请人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23日, 申请人被申请人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2018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另查明:2015年6月5日, 申请人因吸毒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6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7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三年,2018年8月10日申请人因非法持有毒品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6日。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1、8月9日到9月10日间,被派出所尿检呈阴性,没有机会吸毒,其怀疑被检测的毛发被动手脚,不是其本人所有;2、9月12日,在毛发提取当天,派出所给申请人一根烟, 申请人怀疑烟中藏有毒品导致其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被申请人认为:1.吸毒尿检具有时效性,吸食较短时间后(一般10-15天)既无法从尿液中检出,申请人虽然当天或平常多次尿检结果为阴性,但不代表其未吸食毒品,2018年8月10日申请人被江南分局非法持有毒品被行政拘留,其本意就是购买毒品准备吸食,但辩解称毒品让其丢弃无法查证(且9月12其笔录中交代购买的2个毒品扔于河沟与原案件认定扔于马桶也互相矛盾);而毛发检测更具有长效性(吸毒后6个月内仍可检测出),并不单单申请人所称的8月9日至9月10日没有机会吸毒的这段时间。民警当场采集申请人的头发进行提取并予以封装保存送检,整个过程申请人都在场,并由其本人在采集的封存样本上签名、捺印确认,申请人怀疑的毛发被动手脚不是其本人的,是肆意遐想、凭空捏造的。2、经倒查办案区监控,全程并无民警给申请人抽香烟的行为。提取毛发的同时并对申请人进行尿检,检测结果为阴性,如果当时吸食毒品,尿检结果必然为阳性。甲基苯丙胺(冰毒)吸食形式为烫吸,至今未发现有吸毒人员以抽香烟形式直接吸食冰毒的行为,申请人的怀疑是荒谬的。3、申请人因吸食毒品多次被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处罚,是重点吸毒嫌疑人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未批准甲基苯丙胺作为药品上市,通过检测特定目标物认定吸食甲基苯丙胺是科学的,申请人毛发中检查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虽然其不承认吸食毒品,但又不能提供合理申辩理由,可认定申请人有吸毒的违法行为。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决定正确。2018年9月11日,民警根据线索发现, 申请人涉嫌吸毒违法行为,9月12日9时许,民警在婺城区长山乡石门村将申请人传唤到案,经询问, 申请人拒不承认吸毒行为。民警提取申请人的新鲜尿样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法)检测,结果吗啡、冰毒呈阴性。同时民警提取申请人的毛发,2018年9月13日,经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 申请人的毛发检出甲基苯丙胺,10月10日申请人传唤到派出所,告知其毛发检测结果,其仍拒不承认有吸毒行为,但又不能提供合理的申辩理由, 申请人的行为认定为吸毒的违法行为,对其决定行政拘留15日,2018年10月23日,被申请人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前科材料,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决定正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申请请求于法无据。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婺(白)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送达回执、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社区康复决定书、市社区康复协议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相关前科资料、视频资料、身份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1日,被申请人白龙桥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有吸毒嫌疑,当日受案调查。9月12日民警将申请人传唤到白龙桥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间, 申请人拒不承认吸毒行为,民警提取申请人的新鲜尿样进行吗啡、甲基安非他明联合检测试剂盒(胶体金检测法)检测,结果吗啡、冰毒呈阴性。当日,民警提取申请人的毛发并予以封装保存,整个过程申请人都在场,并由其本人在采集的封存样本上捺印确认。9月13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头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 送检的申请人头发检出甲基苯丙胺。2018年10月10日,民警传唤申请人到白龙桥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将送检的申请人头发检出甲基苯丙胺的鉴定意见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未提出异议,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名捺印。申请人仍拒不承认吸毒行为,但不能提供合理的申辩理由。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吸毒的违法行为,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2018年10月23日, 被申请人白龙桥派出所认定申请人吸毒成瘾严重。2018年10月25日,被申请人将拟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5年6月5日,申请人因吸毒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15日,2015年6月19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7月18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责令社区康复三年。2018年8月10日,申请人因非法持有毒品违法行为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行政拘留6日。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传唤证、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吸毒成瘾严重认定书、吸毒成瘾严重认定结论告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送达回执、提取笔录、鉴定聘请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询问笔录、社区康复决定书、市社区康复协议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相关前科资料、视频资料、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四)经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注射毒品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看,2015年6月19日,申请人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为吸毒成瘾严重,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9月13日,浙江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申请人的头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分析,检出甲基苯丙胺。因吸毒尿检具有时效性(一般10-15天),而毛发检测更具有长效性(吸毒后6个月内仍可检测出),申请人辩解称2018年8月9日至9月10日没有机会吸毒,但不能排除6个月内都未吸过毒。虽然申请人拒不承认有吸毒行为,但又无合理辩解, 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属吸毒的违法行为,构成吸毒成瘾严重,以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后再次吸食毒品的,作出给予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民警提取申请人的毛发并予以封装保存,整个过程申请人都在场,并由其本人在采集的封存样本上捺印确认,故申请人提出的送检的头发不是其本人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2018年9月12日,被申请人民警在办案区对申请人进行尿检、提取申请人的头发样本,申请人提出办案民警递了一根烟给其抽,怀疑烟里面有毒品,如按照申请人所言烟里有毒品的话,那么当天尿检结果必然为阳性,但当天尿检检测结果为阴性,且经倒查办案区监控,未发现民警给申请人抽香烟的行为,故申请人提出办案单位民警递了一根烟给其抽,怀疑烟里面有毒品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婺(白)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