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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675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19-11-15 09: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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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11-15 09:55:15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14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145号

发布日期: 2019-11-15 09:55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某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12月2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年1月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早上经过金磐路的南国名城中转站(从西往东),因栅栏处有好几辆垃圾车堵在人行道路上,走不到行人车道,于是开到快车道,同时觉得不妥,开到对面的人行道上,被交警拦下。交警说“逆向了,要处罚”。申请人把前面逆向理由对交警复说,交警同志不同意,申请人说那申请人骑回去,交警也不同意,于是被处罚了。由于申请人对这次处罚有点异议,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某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2018年12月12日09时36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因实施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工作人员现场査获,并开具了某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款50元的行政处罚。对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的请求、内容和理由,被申请人的答辩如下:一、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12月12日09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区金磐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与八一南街交叉口时,因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拦停,根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书以及执勤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视频,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申请人提出的非机动车道被占用的申诉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申请人在非机动车道被短时占用后未借用相邻机动车道通行,而是横跨多个机动车道后在对向非机动车道逆向行驶,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而逆向行驶的申辩理由被申请人不予采纳。二、对申请人于2018年12月12日9时35分在金华市区金磐路与八一南街交叉口因“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适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50元罚款,处罚适当。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另:被申请人在对该行政处罚进行调查调取民警执法现场音视频时发现,申请人在现场对民警要求其提供身份证号码及电话号码的要求均不予配合,并在民警开具完处罚决定书后,不顾民警劝阻,驾驶电动自行车闯红灯离开现场。公安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交警的执法权是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公民遇民警执法时应予配合,而非消极应对,此外,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是维持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的准则,肆意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最终损害的是自身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视频截图、视频光盘、相关法律条款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09时35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金磐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与八一南街交叉口时,因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发现,随即将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拦停,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之后,作出了某某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某某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视频截图、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从申请人描述的情况看,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一侧非机动车道到另一侧非机动车道,需骑过多个机动车道,其行为不符合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的情形,故申请人对涉案处罚提出的异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某某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