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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679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19-11-15 10: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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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11-15 10:07:3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15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156号

发布日期: 2019-11-15 10:07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贾某某等3人

被申请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义乌市规划局)。  

第三人: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建字第某某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1228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191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2月13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寄送了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19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1228日,申请人经由第三人的当庭举证获知:被申请人在2018年10月18日作出了编号为建字第某某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对此不服。具体理由如下:一、该工程所在区域为农村集体土地,至今未经拆迁安置补偿,不得出让或划拨,更不得用于城镇工程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工程规划行政许可行为,明显违法。二、不具备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定条件。在本案中,申请人房屋拆迁没有完成,不属于“净地”。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显违法。三、该工程规划许可没有明确的四至范围,明显违法。四、没有召开听证会或告知听证权利,明显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在本案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的重大财产权益,应当根据规定告知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但是,被申请人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未告知申请人听证的权利也未主动召开听证会,许可程序,明显违法。五、被申请人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政行为未尽审查义务,至今未调查了解申请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通知申请人,没有听取申请人的意见,没有履行相关法律程序,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和实体均违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规划许可行为明显违法,且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公正审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明、房权证(贾文龙、贾兰英)、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10月16日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因义乌某某智慧物流园项目(二期),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项目用地位置在义乌国某某物流园 1-18#地块,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提交了申请表、数据信息表、 代办委托协议、项目备案文件【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 信息表】、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平面规划图、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方案文本各一份。经审查,被申请人认为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因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9条之规定,于2018 年10月18日为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颁发了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某某号)。鉴于上述事实,被申请人认为:1、本案的处理结果直接影响到建设单位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的利益,故应当依法追加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为第三人,参加本案的复议;2、涉案地块属国有土地, 这有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30782-2018-A21-012)为证,故具备申领、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最基本条件;3、建设单位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持有涉案地块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属清楚,属“净地”;4、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及总平面规划图明确了涉案工程的四至范围;5、涉案工程使用的是国有土地,且义乌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持有涉案地块的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权属清楚,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被申请人在实施规划许可过程中无需告知申请人听证权利;6、涉案工程使用的是国有土地,申请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情况系其与征地部门之间的行政关系,与规划许可无关,故被申请人在规划许可过程中无需审查申请人的拆迁安置补偿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也没有这一审查要求;7、被申请人的发证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应属合法有效行政行为。综上,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理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数据信息表、义乌市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委托协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公证书、平面规划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项目概况一览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部分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查意见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后公布项目现场照片和网站公开截图、法律依据等。  

第三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建字第某某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依据充分:2018年4月3日-2018年4月18日在浙江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网上交易系统公开挂牌出让义乌国某某物流园1-18#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165341.52平方米),第三人提交《竞买申请书》、交付竞买保证金、取得竞买资格,后第三人取得竞买资格。2018年4月23日在义乌市公证处签订《挂牌成交确认书》。2018年5月2日,第三人出具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日作出的《义乌国某某物流园1-18#地块规划条件》(项目证号:义规条件(2017)0408号;用地性质:一类物流仓储用地;附:义乌国际物流园1-18#地块控制红线图),与义乌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8年7月27日,第三人申请登记,提供了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出让合同、出让金、票据、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及宗地草图、税收缴款书等材料。经审查、复核,2018年7月30日,义乌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作出的浙(2018)义乌市不动产权第0039474号《不动产权证》。第三人自此获得义乌国际物流园1-18#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因此具备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最基本条件。且该地块使用权权属清楚,属于“净地”。2018年8月15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对出让地块的位置有详细的届址坐标记载,四至范围清楚明确。经审核,次日8月16日被申请人向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18年10月16日,第三人因义乌某某智慧物流园项目(二期)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向被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数据信息表、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总平面规划图、施工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筑设计方案文本等材料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经审查,2018年10月18日,被申请人依法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人依法申请,被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二、因案涉土地尚未拆迁安置补偿,而不能出让、划拨的观点不能成立:第三人认为,该案件中可能存在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但此类争议与被征收土地权属之争议存在不同,拆迁补偿安置争议属于征收后续安置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申请人提出的是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混淆了拆迁安置补偿与颁发、核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三、被申请人未听取申请人意见的观点不能成立:涉案地块权属国有土地与申请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在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过程中无需听取申请人的任何意见。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颁发编号为建字第某某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属于合法的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行为。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第三人因义乌某某智慧物流园项目(二期),向被申请人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位置在义乌国某某物流园1-18#地块。第三人提交了申请表、数据信息表、义乌市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委托协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平面规划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等相关材料。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申请符合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九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8日为第三人颁发了涉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某某号)。2018年1228日,申请人知悉相关情况后,对该规划许可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又查明,申请人以义乌市规划局为被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因机构改革,义乌市规划局规划管理职能由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现本案被申请人为义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以上事实有受理通知单、《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及数据信息表、义乌市投资项目全程代办委托协议、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含附件)、公证书、平面规划图、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附项目概况一览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部分施工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审查意见单)、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后公布项目现场照片和网站公开截图、被申请人情况说明、义乌市机构改革方案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本案中,涉案地块为国有建设用地,并非申请人所述的农村集体土地,且通过依法出让,权利人已变更为第三人。申请人与本案中被申请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19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