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2-00686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19-11-15 10:33: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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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11-15 10:33:15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集复字第9号 |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南(西)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月2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月24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是云南省富源县,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的决定机关是富源县公安局,依法应由富源县公安局负责对申请人社区戒毒決定的执行、监督。申请人在金华打工期间,定期前往被申请人的秋滨派出所接受尿检,长期以来,均未发现复吸。被申请人在未发现申请人有新的吸毒行为及未经上级公安机关指定或决定机关委托情况下,以申请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为由,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没有法律依据,属于程序违法。公安机关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先决条件,没有管辖权将导致具体行政行为因超越职权而被撤销。因此,被申请人的做法明显超越了地域管辖权,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越权无效”的行政法律原则,被申请人的强戒决定应予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金公南(西)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8年11月28日1时许,被申请人西关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在金华市秋滨街道中元街122号1单元某某室,有一涉嫌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男子即申请人,后民警查获申请人,并将其传唤至西关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查明:2016年2月24日,申请人因吸毒被云南曲靖市富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6年至2018年期间,申请人多次逃避接受尿样成分含毒检测,未请假擅自离开执行地,并已超过累计30日。其行为属于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鉴于以上事实,2018年11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上述事实有:抓获经过,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信息,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人民政府情况说明,吸毒成瘾认定报告,前科资料,人员信息等证据证实。一、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受理本案并开展调查工作。经调查,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因吸毒成瘾被富源县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在社区戒毒期间,申请人多次逃避毒品尿样检测;而且,申请人在未得到社区戒毒机构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累计超过30日。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因此,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被申请人调查取证程序合法。2018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在工作中发现申请人涉嫌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后立即受案调查,将申请人传唤至西关派出所进行查证。将传唤的原因、处所通知了申请人的家属。调取了申请人的前科资料,吸毒成瘾认定报告等证据材料。在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前,被申请人将拟作出处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随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了强制隔离戒毒决定,并将有关决定送达申请人家属及户籍地派出所。被申请人办案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申请人属于吸毒成瘾人员,且在社区戒毒期间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累计超过30日,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故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适用法律准确。四、对于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做法超越地域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关于对查获异地吸毒人员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公安机关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管辖,违法行为有继续或者持续状态的,违法行为继续或者持续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另外,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申请人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擅自离开执行地前往金华市婺城区,在金华市秋滨街道中元街122号1单元某某室居住期间被被申请人查获,且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因此,被申请人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调查取证程序合法,认定的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决定合法,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传唤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送达回执、邮寄凭证、询问笔录、前科材料、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等。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4日,申请人因吸毒被公安机关认定为吸毒成瘾,同年2月25日,富源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社区戒毒决定,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由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人民政府执行。2018年11月27日,富源县十八连山镇人民政府出具了情况说明,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在执行社区戒毒期间,多次逃避吸毒检测,且自2018年8月13日以后,未请假擅自离开执行地已超过30日。已构成严重违反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2018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案受案调查,并在金华市秋滨街道将申请人传唤到西关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当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为由,作出金公南(西)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申请人对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传唤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送达回执、邮寄凭证、询问笔录、前科材料、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2月24日被认定为吸毒成瘾,且在社区戒毒期间未请假擅自离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到金华累计超过30日,其行为显然已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应当予以强制隔离戒毒。另外,《浙江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查获违法行为的县(市、区)、市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8日查获,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南(西)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