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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519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成文时间: 2019-04-09 11: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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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09 11:53:58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3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37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11:53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于2018510日作出的金华市监举回(2018)某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具体行政行为。重新对商家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57日收悉,因存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本机关于同月10日发送补正通知书(﹝2018﹞金政复补字第9号)。同月28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同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金华市婺城区某某在淘宝经营店铺:某某。201847日我在该店铺购买金豪蒂牌竹炭花生28件,价格2464元,订单编号:某某,收到货发现该花生非法添加植物炭黑,现投诉举报至有关部门,要求查处,要求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2018510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说明其被举报人经营的糖果中销售“竹炭花生”,植物炭黑符合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经查GB17399为糖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涉案食品执行标准为GB/T22165坚果炒货食品通则,被申请人“张冠李戴”牵强附会,不履行法定职责,对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不配合,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做商家保护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金豪蒂牌竹炭花生”包装袋照片、不予立案通知书(金华市监举回【2018】某号)、金华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举报详情、淘宝截图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与事实不符。(一)申请人于2018416日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金华市婺城区某某在淘宝网销售非法添加植物炭黑的金豪蒂牌竹炭花生,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接此举报后于420日,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金华农贸市场某号商铺的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和情况调查,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花生产品。425日,被申请人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经营者称该产品只在淘宝网店销售,网上有人投诉后于418日已经从淘宝网撤网下柜了该竹炭花生商品,并与淘宝网和投诉人达成处理意见;经营者提供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供货单据、合格证、产品新旧包装的配料表等证明文件。根据调查结果,被申请人于54日决定不予立案,并于510日向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金华市监举回【2018】某号)。(二)经营者采购此竹炭花生产品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对于产品标签配料表中作为原料标注的“植物炭黑”是否可以在该花生产品中添加这一专业性较强的问题,不应属于普通销售者审查注意的范围。因此,经营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在现场检查中也没有发现该竹炭花生产品,且经营户已经在积极配合淘宝网络平台解决消费者的退货退款问题。综合考虑以上情况,被申请人认为已无立案查处必要,因而作出不予立案决定是于法有据的。二、申请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人应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该条规定为复议机关提供了审查申请资格的权威标准。通常来讲,利害关系具备与否,主要看当事人所主张的合法权益是否可能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结合本案,申请人于201847日在金华市婺城区某某的淘宝网店购买28件金豪蒂牌竹炭花生,价值2464元,收货后根据产品标签认为该花生产品非法添加了植物炭黑,因而向淘宝网平台投诉商家,要求退货,经淘宝网平台调解,已完成退货退款处理,说明申请人的权益已经得到了保障。申请人要求撤销该份不予立案通知书,其针对的是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复议目的是想为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某施加负担,要求被申请人加大对第三人金华市婺城区某某的处罚。但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或赋予申请人有为第三人施加负担的请求权,也即申请人与本案不予立案决定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利害关系。因此,申请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的利害关系人,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的资格。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义乌市缘奇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晋江市佰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产品合格证、新旧包装的配料表、产品外包装、申请人和经营者的协商聊天记录、申请人退货退款成功截图、淘宝爱用交易软件退款时间截图、申请人退货单号及运送明细、案件来源登记表、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生产厂家对“竹炭花生”产品的产品质量声明书、不予立案审批表、调查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1847日,申请人在金华市婺城区某某淘宝网店铺购买金豪蒂牌竹炭花生28件,价格2464元,订单编号:某某。416日,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举报金华市婺城区某某在淘宝网上销售非法添加植物炭黑的金豪蒂牌竹炭花生,要求有关部门查处。被申请人接此举报后,于420日对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进行现场检查,并制作了现场笔录,现场未发现被举报的花生产品。经营者称案涉花生产品供货商是义乌市缘奇食品商行,产品只在淘宝网店销售,未在线下实体摊位中销售,并提供了金华市婺城区某某及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商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产品合格证等材料。425日,被申请人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调查,网上有人投诉后经营者于418日将案涉花生产品从淘宝网撤网下柜,并与淘宝网和投诉人完成了退货退款处理。经营者还提供了生产商出具的产品质量没有问题的声明书。根据调查结果,5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不予立案通知书》(金华市监举回【2018】某号)。申请人对该不予立案通知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淘宝截图、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举报单、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申请人举报详情、现场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金华市婺城区某某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义乌市缘奇食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晋江市佰翔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供货单、产品合格证、产品外包装、申请人和经营者的协商聊天记录、申请人退货退款成功截图、淘宝爱用交易软件退款时间截图、申请人退货单号及运送明细、生产厂家对“竹炭花生”产品的产品质量声明书、不予立案通知书(金华市监举回【2018】某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负有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文件义务。某某经营者在采购案涉花生产品时,已查验供货商义乌市缘奇食品商行的相关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在被申请人询问调查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采购时的票据凭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免予处罚的条件。在申请人消费投诉后,某某经营者积极配合申请人完成退货退款事项,及时将案涉花生产品撤网下柜,未造成危害后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障。依据某某现场检查及询问调查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华市监举回【2018】某号《不予立案通知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