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525 | 发布机构: | 地区管理员 | 成文时间: | 2019-04-09 11:5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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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04-09 11:58:19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44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请人所举报案件的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6月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12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7年9月通过挂号信向被申请人举报某某酒店销售的菜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截止到复议日,被申请人仍未对申请人的举报办结,申请人不服,遂复议。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认真履行法定职责,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申请人所举报的案件。被申请人作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申请人举报案件时,未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了行政不作为。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明、投诉举报信、(金)市监开江南字﹝2017﹞某某号《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快递面单、行政复议申请书、浙集复33〔2018〕19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实施行政行为。根据《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文件,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有受理市场监督管理相关的举报投诉、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职责。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即本案中举报事项的具体承办单位)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对金华某某大厦有限公司某某大饭店销售“木瓜炖血燕”、“鲜铁皮石斛炖茗菌”的举报材料,于2017年9月26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2017年10月9日经领导批准对被举报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18年1月6日因案情复杂,经局领导批准延长办案期限30日;2018年1月22日,该案因案情特别复杂,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再次延长该案的办案期限。金华某某大厦有限公司某某大饭店销售“木瓜炖血燕”、“鲜铁皮石斛炖茗菌”食品一案,现还处于办理过程中。综上,被申请人在处理举报人的举报事项上,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说的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举报事项。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5日收到申请人对金华某某大厦有限公司某某大饭店销售“木瓜炖血燕”、“鲜铁皮石斛炖茗菌”的举报材料。2017年9月28日被申请人通过EMS的形式(单号:某某)向申请人邮寄《受理告知书》(金市监开江南字[2017]某某号),告知申请人举报受理的情况,符合《食品药品投诉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17年10月10日被申请人通过EMS的形式(单号:某某)向申请人邮寄《立案通知书》(金市监开江南字[2017]17号),向申请人反馈举报办理结果,符合《食品药品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情况复杂,经批准延长该事项办理期限,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1日通过EMS的形式(单号:某某)向申请人邮寄《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金市监开江南字[2017]36号),向申请人反馈该案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符合《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1月22日,该案因案情特别复杂,经分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一致通过再次延长该案的办案期限,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29日,通过EMS的形式(单号:某某)向申请人邮寄《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金市监举回[2018]某某号),将延期情况告知申请人,符合《食品药品举报投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已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并及时将办理情况反馈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回复,亦符合法律规定,恳请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文处理单、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受理告知书、立案审批表、立案通知书、举报事项办理期限审批表、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案件延期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延期案审会记录、举报事项办理期限再次延长审批表、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邮寄面单及投递情况、法律法规、《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12日,申请人在金华某某大厦有限公司某某大饭店(以下简称某某饭店)就餐消费。9月25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信》,称其在某某饭店就餐消费的“木瓜炖血燕”、“鲜铁皮石斛炖茗菌”中使用的铁皮石斛非食品原料,血燕窝为不合格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申请人投诉请求:1、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法律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或将该案移交其他有管理权限的行政职能部门并书面通知;2、责令某某饭店退回餐费247元并赔偿十倍货款;3、责令某某饭店赔偿因投诉产生的交通费、打印费、误工费、律师咨询费、精神损失费60000元;4、把该案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并给予举报奖励。9月26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对某某饭店进行现场检查,于9月28日受理该投诉举报并将《受理告知书》邮寄申请人。10月9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立案通知书》并邮寄申请人。12月11日,因情况复杂,该投诉举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当日作出(金)市监开江南字﹝2017﹞某某号《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告知已立案调查,并将该通知书邮寄申请人。2018年1月6日,该行政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延长办案期限。1月22日,因案情特别复杂,该行政案件经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一致同意再次延长办案期限。1月28日,该投诉举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再次延长办理期限。次日,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作出金市监举回【2018】某某号《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告知延长办理期限,并于同日将该通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5月28日,申请人认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举报案件,向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请人作出浙集复33〔2018〕19号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告知申请人应以金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被申请人,并将行政复议机关变更为本机关。6月5日,申请人补正申请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文处理单、投诉举报材料、现场笔录、受理告知书、立案通知书、举报事项办理期限审批表、案件延期有关事项审批表、案件延期案审会记录、举报事项办理期限再次延长审批表、举报查处回复通知书、邮寄面单及投递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书、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在某某饭店众多菜品中找到“木瓜炖血燕”、“鲜铁皮石斛炖茗菌”,在知道有“血燕”、“铁皮石斛”成分的情况下消费该菜品,说明申请人对该菜品有“血燕”、“铁皮石斛”成分是认可的,消费行为也是自愿的。申请人在消费该菜品后,无证据证明该消费行为对其造成了不良后果、侵害其合法权益,转而向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诉某某饭店在菜品中违法添加血燕、铁皮石斛,并提出要求商家退一赔十、赔偿精神损失费等要求,其行为已超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边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情形,已构成对权利的滥用。另,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将“血燕”、“铁皮石斛”当作食材进行添加,申请人认为经营者行为违法于法无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