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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529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成文时间: 2019-04-09 14:2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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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09 14:26:00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4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49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14:26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金华市某某粮库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金华市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撤销由被申请人作出的《2018年06月08日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一)》。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6月2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7月2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7月11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从被申请人的网站获悉,被申请人作出了《2018年06月08日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一)》,该公告拟将证载使用权人为申请人的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使用权人变更为金华市某某粮库,如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没有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被申请人将予以更正登记。案涉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使用权人为金华某某粮库,申请人由原金华某某粮库改制而来,于2002年改制后,申请人取得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两本《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土地的原属于金华某某粮库所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所有权。被申请人在《2018年06月08日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一)》中记载的更正登记其实为撤销登记,将案涉两证恢复原状态,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被申请人主动履行撤销登记的职权。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以及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某某百四十七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房地一致是一项基本原则,金华市国土资源局认为原金华某某粮库改制过程中只对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改制,而不涉及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被申请人拟作出的案涉行政行为既没有法律依据亦没有事实依据。故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特向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望判如所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的更正登记公告合法有据。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被申请人发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即于2017年5月31日向申请人发出金土资更【2017】01号《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更正登记,逾期未申请办理的,被申请人依法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错误事项进行更正登记。因申请人未在通知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故被申请人依法在2018年6月8日在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上作出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公告。该公告符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二、本公告属于过程性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依职权更正登记的公告是属于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进行的公告,属于过程性行为,并不属于登记的完整行政行为,具体应以登记行为为准,故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三、申请人对该公告不服,依法应当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和该更正登记公告的内容,如对公告不服,依法应当提起异议。在规章已经明确赋予权利人异议权利的情况之下,申请人依法应当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而非申请行政复议。综上,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申请事项。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持有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坐落婺江西路某某号,使用权类型为划拨,使用权面积分别为、。2017年5月,被申请人作出《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金土资更[2017]01号),以上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事项错误为由通知申请人申请办理更正登记手续。申请人逾期未申请办理。,被申请人作出《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主要内容为“经查,金华市某某粮库有限公司取得的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属登记错误。,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向该公司下发《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该公司逾期未办理。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局。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我局将予以更正登记”。上述公告发布在被申请人官方网站上。

以上事实有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金市国用(2002)字第某某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不动产更正登记通知书》(金土资更[2017]01号),网页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职权对特定的当事人作出的对其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行为。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八十一条等规定,涉案公告行为属于被申请人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所作的过程性行为,非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某某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