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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2-00534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成文时间: 2019-04-09 14:3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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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09 14:31:45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59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59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14:31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童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7月2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7月31日分别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月1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9月12日,本机关依法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7月18日9时30分,被申请人突然将一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贴在申请人家门上。被申请人在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存在问题。一、下发通知书之前,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进行过任何沟通,未进行调查询问,未听取申请人陈述。行政执法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程序违法。二、通知书称“在双龙南路天美家居三楼未经审批乱搭建”,内容含糊,没有经过调查,主观臆断,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三、通知书于7月18日9时30分采取留置送达,却要求当日7月18日12时前完成整改,而申请人下班回家看到通知书都己经晚上六点多钟,作为执法人员,没有最基本的常识。就算是违章建筑必须拆除,收到通知后哪怕以最快的速度,联系人员、安排时间、收拾家当来拆除,也起码需要三五天时间。四、通知书中未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与申辩以及要求组织听证等权利,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1条有关告知义务的规定,也构成了程序违法。五、文明创建,需要怎么整改,整改之后将是什么样子,应该有明确的整改规划效果图,应该明示告知,让老百姓知道,老百姓有知情权,可以对照知道自己家有什么需要整改,整改以后是怎么样做,这样才容易配合、支持政府。可周边没看到整改的规范要求和时间进度图表。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家里哪怕真有乱搭建,己经超过二年期限,二年内执法人员不履职不查处,现在不能再查处了。事实情况是,天美家居三楼西某某室在2016年3月装修之前,按规定填写了《金华市城镇房屋装修申报登记表》,明确写明装修项目有“玻璃窗顶封闭阳台",经过了该楼房原设计单位金华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审核同意,经过了婺星社区居委会的审批同意,交纳了垃圾处理押金。也向金华市建设监察支队登记填报并交纳了装修保证金。装修过程中,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也多次到过现场检查。2016年5月装修完工后,经过居委会和监察支队的检查,退回了垃圾处理押金和装修保证金。至此二年多。被申请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所述的“未经审批乱搭建”,就是指封闭阳台一事,关于封闭阳台,申请人认为:一、国家法律没有规定不能封闭阳台。事实上同幢楼上几乎每户都封闭了阳台,全城区满大街看去都有那么多自行阳台封闭。二、申请人家里也是阳台封闭,并不是搭建什么建筑物。按规定填写了《金华市城镇房屋装修申报登记表》,明确写明装修项目有“玻璃窗顶封闭阳台”,经过了职能部门的审批同意。这里封闭的阳台,上面对应就是楼上住户阳台,是有顶的,有两面墙,用玻璃封闭了两面墙。不是凭空搭建的。如果是搭建建筑物,当时居委会和监察支队作为职能管理监督部门,应该予以提醒告知,不可能同意装修施工直到竣工。否则老百姓是不知道什么搭建的。三、这个阳台封闭稍微有一点特殊性,因为天美家居是商住楼,三楼以上是住宅,三楼有一圈露台,申请人家刚好三楼,上面的楼顶小一点,下面的露台大一点,所以封闭时有一个小小的玻璃顶,平均约凸出五六十公分。这是现实需要,因为楼上住户经常会有垃圾扔下来或者东西掉下来,小小的露台会形成一个垃圾死角。四、《金华市区沿街立面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中对工作任务的要求是,对陈旧破损且有碍视觉观瞻的太阳能热水器、水电箱、卷闸门、沿街遮阳棚及各种与城市文明创建相冲突的乱搭建构筑物和设备设施,坚决予以拆除,这个封闭阳台,整体材料和色调都与原房屋外墙一致和谐,也才二年多时间,看起来新颖简洁美观,根本不存在陈旧破损且有碍视觉观瞻的感觉。也不影响任何人的正常生活和城市面貌。五、文明创建这么多年一直在创,文明创建的要求也是一贯的。那现在封闭阳台违反文明创建,两年前为什么职能部门不履职不阻止。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所发的通知书违背法律程序,有失妥当,合法性和适当性令人质疑。请求复议期间停止执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恳请复议机关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浙金综执责改通(经开)字〔2018第某某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华市城镇房屋装修申报登记表》、现场照片、装修施工方案、住宅平面图、不动产权证书、地税契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根据《金华市区沿街立面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在执行该方案时发现,位于金华市区双龙南街290号1幢西某某室的不动产权利人既申请人在其房子东侧的露台上搭建了一个玻璃光房。经致函金华市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2018年7月18日金华市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回函答复称,申请人搭建的玻璃阳光房未经审批许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8日向申请人留置送达了【浙金综执责改通(经开)字〔2018〕第某某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擅自搭建的玻璃阳光房。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并送达的《责令限改正通知书》事实清楚、正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拆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留置送达照片、违法建设现场照片、金华市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童某某涉嫌违法建设的复函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3月对市区双龙南街290号1幢西某某室房屋进行装修(并取得《金华市城镇房屋装修申报登记表》),期间在进行阳台封闭施工过程中,由于三楼存在露台同时申请人装修的阳台与露台相通,因此申请人在封闭阳台时超出楼上阳台投影面积在露台上以玻璃封顶方式建设阳光房。2018年7月《金华市区沿街立面整治提升行动工作方案》工作开展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13日向金华市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发函(金开执函〔2018〕22号)要求确认申请人搭建的阳光房是否经过审批。7月18日获得回函“申请人搭建的玻璃阳光房未经审批许可后且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当日被申请人下发【浙金综执责改通(经开)字〔2018〕第某某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内容为“双龙南路290号西某某室:在双龙南路天美家居三楼未经审批乱搭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现责令你于2018年7月18日12时零分前改正。改正内容及要求如下:自行拆除,恢复原貌”,该通知书于2018年7月18日9时30分以“留置送达”的方式贴于双龙南路290号1幢西某某室房门上。

另查明,为配合双龙南街提升改造工程,8月7日,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阳光房拆除。

以上事实有证据材料(以下均为复印件):浙金综执责改通(经开)字〔2018第某某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金华市城镇房屋装修申报登记表》、现场照片、装修施工方案、住宅平面图、函(金开执函〔2018〕22号)、金华市规划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童某某涉嫌违法建设的复函》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中作为违法主体(处罚相对人)为“双龙南路290号西某某室”,一个地址既不是公民也不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显然通知书中没有适格明确的处罚对象。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于7月18日12时前限期拆除、恢复原貌”,而通知书留置送达的时间是当日9时30分,意味着要求申请人在两个半小时内拆除违法构筑物,显然不符合常理。综上,本案中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事实不清,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浙金综执责改通(经开)字〔2018第某某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在一个月内对所涉构筑物的建设行为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