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2-00535 | 发布机构: | 地区管理员 | 成文时间: | 2019-04-09 14:32: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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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04-09 14:32:3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79号 |
金华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2018第某某号);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信息重新予以公开。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7月2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8月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月1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义乌市福田街道某某村村民,从2014年10月起,多次向被申请人举报宗某某、宗某某、宗某某、宗某某违法占地。被申请人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查处结果,有收受巨额贿赂嫌疑,以各种理由推诿、欺骗、忽悠申请人,来包庇、掩盖该四户违法户,非法占地。为此,申请人于2018年6月30日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不予复查依据和相关文件”。告知申请已转办义乌市国土资源局,但是没有提供转办义乌市国土资源局转办依据。被申请人收到后,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与事实不符,无任何法律依据的答复书,可见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违法。也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综上,申请人依据【公务员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特依法提起复议,以保护申请人合法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2018第某某号)、申请人身份证。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被申请人于2018年7月3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依法公开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不予复查依据和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2018第某某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于同日邮寄出。申请人于7月18日签收。二、被申请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之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针对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人提出的“依法公开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不予复查依据和相关文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实质属于咨询、询问性质,并非政府信息。且,在《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中,已载明不予复查的法律法规。综上,被申请人作出2018第某某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EMS邮寄面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2018第某某号)、EMS邮寄面单及物流详情、法律法规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王健代市长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依法公开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不予复查依据和相关文件”。7月16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2018第某某号),向申请人告知其提出公开的申请实质属于咨询、询问性质,并非政府信息,且《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中已将不予复查的法律法规告知予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通过EMS邮寄的方式将该答复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反映宗某某等户在拆迁安置建房中少批多建等问题作出的处理意见(义土资信﹝2015﹞1-239号),曾向被申请人申请复查。2015年7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主要内容为“该信访事项系举报土地违法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查处。因此,根据《浙江省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第十一条、十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复查不予受理。建议申请人向国土资源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反映举报”。
以上事实有义乌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义乌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不予复查意见书(义信复不字﹝2015﹞15号)、EMS邮寄面单、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2018第某某号)、EMS邮寄面单及物流详情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申请人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其作出信访复查意见的依据和相关文件的申请,实质属《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以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的信访事项,非上述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范围,被申请人的答复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的答复严重违法、侵害其合法权利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2018第某某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