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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541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成文时间: 2019-04-09 14:3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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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09 14:38:59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33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33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14:38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330701-17097012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530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4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寄送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1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716日,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事情经过:2018313日上午8点,我驾驶浙G某某轿车途途经婺州街和董宅路口时遇红绿灯停在起止线内,等待30秒左右后,红灯开始倒计时,倒计时到0时,我启动开车,开到五米左右处才发现仍然是红灯,这条路是我上班必经之路,已经行驶了五年多,从没出现过红灯结束后仍然是红灯,属信号灯故障,此路口只有圆形自行信号灯一只,红灯倒计时造成我主观上判断错误,对方车道也有车辆驶出停止线的现象,另外交警部门公布的第二张违章图片上有停顿的时间可以推算,红绿灯的转换时间也是有规定的,希望交警部门能以教育为主,撤销本人的处罚,本人不是主观意愿上的闯红灯。2.复议理由:①第二张图片中,违章时间已显示80106秒,红灯起时间8041秒,本人已经停止30秒左右的时间了,中间有红灯倒计时,交警部门不能忽略掉重要环节; ②对方车道有车辆移动经过停止线的现象,都可以说明,红灯过后依然红灯,是引起闯红灯的主因。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09701274)、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称:一、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认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证据充分。记录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图片由四张图片合成,四张图片反映了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闯红灯的行为过程,分别是2018-3-13 08:0044.226记录的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与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2018-3-13 08:01:06.309记录的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越过停止线的图片,2018-3-13 08:01:07.7492018-3-13 08:01:08.947记录的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的情况下机动车继续往前位移的图片,交通违法图片完整记录了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二、对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正确、记分如实。汪某某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第123号令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记分6分,处罚正确、适当,符合法律规定。三、当事人所说在倒计时提示读秒结束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该次违法图片清晰显示为红灯,倒计时装置作为路口信号灯的辅助装置,并不能作为车辆能否通过的依据,当事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三十八条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的规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严重威胁他人和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看似是一件很小的违法现象,但它给人民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一直以来都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控的重点交通违法行为。综上所述,我大队对汪某某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09701274)、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照片、法律法规等。

经审理查明:2018031308时许,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轿车在市区婺州街和董宅路交叉路口遇红灯停在起止线内,等待30秒左右后,红灯倒计时装置开始运行,但倒计时结束红灯并未改变。申请人主观上认为已变绿灯,遂驶出停止线并通过路口,被电子监控抓拍。5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09701274),以驾驶机动车违反驾驶机动车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为由对申请人罚款150元,记6分。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716日,本机关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本案进行听证审理。听证会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处罚程序无异议,主要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构成交通违法。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709701274)、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照片、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案件事实无异议,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申请人在前进方向红灯亮的情况下越过停止线驶离路口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属于未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倒计时装置属道路交通信号灯的辅助装置,是否应当通行仍应以交通信号灯为准。虽然,案涉交通倒计时装置的不正常运行给申请人造成误导,但申请人在驾车通过路口前应当确认绿灯已经亮起。综上,申请人关于要求撤销编号330701-17097012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0701-1709701274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8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