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545 | 发布机构: | 地区管理员 | 成文时间: | 2019-04-09 00:08:5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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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04-09 00:08:5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38号 |
金华市公安局
申请人:邵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第三人:金华某某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婺(白)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6月15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7月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8月10日,本机关向第三人寄送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月14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的相关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事情经过。申请人在智慧城租了一千多平米的仓库,来经营饮料食品,于2018年4月21日早上,申请人的员工去上班时发现两个门口的保安不让我们的车辆人员进出,而且把申请人的仓库门偷偷加了一把锁(之前只有三四个保安,那天社会叫来二三十个人来阻拦我们进出)。申请人接到电话马上开车去上班,他们也拦申请人不让申请人的车辆进出,申请人上前和他们理论。你们有什么权利把我仓库门锁起来不让我们进出。他们还是不让申请人进去,然后申请人轻轻踹了一脚不锈钢栏杆(有当场踢过后的照片为据)。之后申请人单方去派出所调解,对方一直没有过来。派出所让申请人赔偿500元修理费,申请人同意了。另外交派出所200元什么费用,申请人也不知道。然后他们就当天给申请人拘留了,说申请人持有管制刀具。申请人这把刀是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买的,就放在后备箱一直没动过,没开锋的,因属于工艺刀。申请人被拘留5天回来以后,去拿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现行政书内容跟申请人笔录有更改。2、复议理由。受害人王某有什么东西受到过伤害?申请重新认定事实的经过和内容!门申请人主动赔偿,还给申请人行政拘留5天,是他们非法扣留申请人的货物车辆在先,然后申请人再踹的门,请领导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金公婺(白)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照片。
被申请人称:一、办案经过。2018年4月21日上午白龙桥派出所接110报警称:临江工业园通西路某某号,有辆小车故意堵路,请处理。民警处警后发现申请人有故意损毁公私财物及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嫌疑。民警当场口头传唤申请人到白龙桥派出所接受询问调查。经查,2018年4月21日11时许,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有房屋租赁纠纷,将第三人北面不锈钢门用脚踢坏,损失价值约500元;申请人在浙G某某本田轿车上非法携带日本刀一把,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治安大队鉴定,该日本刀为管制刀具。被申请人查明事实后,认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和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2018年4月21日晚作出金公婺(白)行罚决字【2018】第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行政拘留五日,对申请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罚款二百元,并收缴日本刀一把,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的处罚。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非法扣留货物车辆在先,门卫不开门其才用脚踢门,也愿意赔偿门的损失,对其行政拘留5天不服;2、其持有的日本刀在高速路服务区购买,属于工艺刀,不应处罚;3、笔录有更改。被申请人认为:1、第三人与申请人有经济纠纷,无出入证不让进入某某公司内,但这不是申请人踢门的理由,不影响申请人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定性。申请人虽然愿意赔偿门的损失500元,但第三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赔偿财物损失,而是要求依法处理申请人的违法行为。2、申请人携带的日本刀其陈述为2017年6、7月份购买,一直放在汽车中,属于工艺刀。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治安大队鉴定,该日本刀为管制刀具。3、申请人询问笔录系其本人亲自核对、签字、捺印确认的,并无更改询问笔录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2018年4月21日11时许,申请人因与第三人房屋租赁纠纷,申请人无出入证不让其入内,后申请人将第三人北面不锈钢门用脚踢坏,损失价值约500元,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另查明,申请人在其浙G某某本田轿车上携带日本刀一把,经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治安大队鉴定,该日本刀为管制刀具。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之规定,对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行政拘留五日,对申请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罚款二百元,并收缴日本刀一把,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王某的陈述,证人金鑫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管制刀具认定书,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申请请求于法无据。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婺(白)行罚决字【2018】第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接警单详情、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缴淫秽物品、管制刀具及其它物品收据》、缴款凭证、管制刀具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接受证据清单、委托书、申请书、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人员身份信息等。
第三人称:一、关于本案的事实。第三人授权委托浙江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华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书》,将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临江西路某某号(某某电商科技园)内1100平方米厂房租赁给某某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1年,从2017年4月10日至2018年4月9日,该租赁的厂房属于第三人整个厂区的一部分。申请人是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某某公司租赁期间,申请人多次在厂区内动手打人,包括打自己员工和打第三人的保安人员。第三人在租赁期限到期的三个月前即告知某某公司租赁即将到期,请做好搬迁准备,确保在2018年4月9日腾空厂房并将厂房交还给第三人。在2018年4月2日,第三人又给某某公司送达通告:请某某公司按时搬迁,并缴清拖欠近一年的水电费用。但是某某公司置之不理,一直没有任何搬迁行为,也没有支付逾期的租赁费用。2018年4月21日,第三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停止某某公司的车辆及员工出入第三人的厂区。在进不了第三人的厂区之后,某某公司就组织人员用车和人员堵塞的厂区的正大门和侧门,极大的影响了第三人厂区内各公司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期间,申请人开车来到第三人的厂区门口,下车后一边谩骂一边对着第三人的厂区大门用脚踢、踹,并且威胁第三人值守的保安。更为严重的是,申请人打开汽车后备厢,还想从里面拿出东西来,被他人阻止,第三人的员工过去看发现汽车后备厢有刀、棍等器械。第三人的员工很害怕,马上报警。到场的民警从其车辆后备箱里收缴武士军刀一把。二、本案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事实清楚,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5日,已经是法律规定的最低限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比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且试图利用管制刀具进行威胁和暴力行为,最终被他人阻止,但其行为足以说明申请人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申请人的行为不但使第三人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其行为也会给社会公安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必须严加惩处。公安机关认为申请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属情节较轻,故对申请人非法携带管制刀具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二百元,但第三人认为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更严厉的制裁,对此,第三人持保留意见。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为不但严重损毁了第三人的大门,而且还严重影响了第三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第三人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健康也受到了严重的威胁,同时,申请人的行为也会给社会公安安全带来严重的隐患,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打击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维护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三人所希望的平安、和谐的生产、经营环境得到了一定的保障,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作出的金公婺(白)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厂房租赁合同书、监控录像。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有房屋租赁纠纷。2018年4月21日上午,申请人欲进入该公司,被拒后将该公司北面不锈钢门用脚踢坏,损失价值约500元。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白龙桥派出所(以下简称白龙桥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本田轿车(车牌为浙G某某)车内放有疑似管制刀具的“日本刀”,遂口头传唤申请人到白龙桥派出所接受询问。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于当日对申请人的行为受案调查,扣押“日本刀”并送检鉴定。经鉴定,该“日本刀”属于管制刀具。当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相关涉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并依法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二十四小时。同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婺(白)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故意损毁财物行为行政拘留五日,对申请人非法携带管制器具的行为罚款二百元,并收缴日本刀一把,两项行政处罚合并执行。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缴款凭证、管制刀具认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回执、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表、厂房租赁合同书、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事实清楚,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大,按一般情节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量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所查获的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赌具、赌资,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应当收缴,按照规定处理”,申请人车内的日本刀经鉴定属于管制刀具,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考虑到申请人未拿出使用,属于情节较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二百元并收缴日本刀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对方先扣货自己才踹门、日本刀属于工艺刀从而不该受到处罚等主张,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婺(白)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8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