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546 | 发布机构: | 地区管理员 | 成文时间: | 2019-04-09 14:41:5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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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19-04-09 14:41:5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8〕金政集复字第39号 |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330703104343870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6月20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6月25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7月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6月14日上午十点二十分左右,在上班路上被移动设备抓拍,地点不清楚,被设卡拦下来当场被扣六分,申请人当时表示不服,但反对无效,申请人每天开车都一样速度,申请人也提出复议的原因是移动抓拍有太多人为因素,比如:怎么证明不是针对申请人,会不会因为生意上申请人得罪过什么人,申请人没有怀疑对象,申请人只是想问怎么去排除以上说的可能性,有太多的漏洞和人为因素,申请人觉得这个处罚不公平,而且在申请人心里留下阴影,因为申请人是做销售的,每天一半时间在车上过,望有关领导撤销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行驶证、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330703104343870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金华市公安局〔2018〕金政集复字第39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随即对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调查,查明事实如下:2018年6月19日10时13分,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温寿线249KM+500M路段处,因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限速60km/h,实际速度81km/h)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詹天伦当场查获,民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并通知申请人15日内到金华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根据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和请求,被申请人答辩如下:一、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8年6月19日10时13分,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温寿线249KM+500M路段时,被执勤民警设置在该处的测速仪测得驾驶速度为81公里/小时,而该处道路限速60公里/小时,因此,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二、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程序合法。民警在测速仪测得浙G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温寿线249KM+500M路段测速后,在前方拦下该车,告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内容,并认真听取了他的陈述和申辩,民警告知申请人其违法事实存在,对其陈述和申辩不予采纳,之后当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决定,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告知了履行方式及相关权利等。处罚过程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等规定。三、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的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记6分。四、申请人提出的民警针对他的情况不属实。被申请人当日用于移动测速的设备依法标定并在标定有效期内,选择测速点、架设、开启、调试该移动设备均由被申请人白龙桥中队民警詹天伦等完成,架设、开启完成之后,测速仪自动对过往车辆自动测速并形成测速照片。而且温寿线(330国道)改迁至金华市二环南路以来,过往车流量急剧增加,加之温寿线249公里至250公里处有3处村庄开口(黄碧塘村、洞溪村、雅绕村),横穿道路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容易发生交通事故。白龙桥中队为维护辖区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自2017年年底以来,白龙桥中队就在温寿线249公里+500米处进行超速整治。2018年6月1日至6月27日,白龙桥中队民警在温寿线249公里+500米处就查处超速违法400余起。故申请人提出的民警针对他的情况不属实。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限速60KM/h,实际速度81KM/h)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恳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3307031043438706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查获经过》、《执法法律依据说明》、《执法规范性及合法性说明》及照片、证书编号:JT-20180100026号《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9日10时13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温寿线249KM+500M路段处因测速仪测得超速(限速60km/h,实际速度81km/h)被民警拦车。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超速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等内容,并认真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但因超速事实存在,且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构成“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申请人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申请人记6分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规范性及合法性说明》及照片、证书编号:JT-20180100026号《浙江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3307031043438706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一)超过规定时速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二百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普通客车以81km/h速度(限速60km/h)经过温寿线249KM+500M路段处的行为,属于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记6分的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移动抓拍有太多人为因素的主张,没有证据佐证,本机关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043438706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8年 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