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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551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成文时间: 2019-04-09 14:4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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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09 14:45:11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4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44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14:45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申请人:林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并立案。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6月25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于7月3日依法受理。同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7月1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8月27日,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99年5月份在金华市英峰街某某号市公安局东门,通过拍卖购得综合结构房屋一幢,底层是商业房。王某某说因为在金华丽水开设多家羊毛衫销售店资金周转吃力,要求月付,看其长得人模人样,性格直爽,2017年10月22日与其签订租房合同,并约定月付每月得前15天支付下月房租,在租赁期间王某某支付房租十分不直爽,有时退了几天,有时退了二十几天。没有次按时交(有微信为证),6个月水电费至今一分未交, 申请人考虑到他多处开店的难处,就不予计较,并且主动理解支持,每月优惠其50元租金。2018年3月23日晚上崔费交房租无果,过了二三天到其店谈起租房事宜,王某某说打算出去考察一下,有没有服装生意好做,回来决定,又说如果租用的话房子好好装修一下。申请人说如果续租下去就要一年一年付了,否则太麻烦,他说半年一付可以吗?申请人说其他店面都是一年一付的,申请人说到时候租金方面可以商量。3月29日微信欲问其房租如何交纳?王某某说在外面,4月7日上午与王某某店边相遇他,卷门坏掉下来了。申请人去看看发现卷门生生半身切断, 申请人说这个卷门有一个铰链地方卡住了。用蛮力硬拉就被你拉断掉了。你只要找个修理工几十元接回去就好,说完就带家人去郊游了。王某某多次打电话说要换门,并且态度很恶劣,当众扬言要打人。申请人也说他你交房租如此不及时,4月份房租也不交,他说不租了,为了和谐申请人当天下午就请师傅将门换掉,师傅换好门后打申请人电话, 申请人让王某某垫付一下,他说刚刚回来没有钱,过一天后申请人到卷门店里将钱付清。本月18日早上碰到王某某, 申请人要在羊毛衫店面口张贴店面出租了,他面无表情的答应,20日有人做奶生意打电话告之王,他说23日、24日可以腾出, 申请人就收了定金。约定23日签合同,到期日是22日到期,就将合同发给他,他还说是23日签合同是24日到期。4月21日夜里九点三十五分钟左右双方交涉之时,王某某对申请人当众多次威胁,并扬言威胁使用暴力手段达到目的,无奈之下打110报警,二位警察十几分钟后才到了现场,(派出所离案发现场2.5公里左右,九点半左右车辆很少一般五分钟可以到现场)看两位警察下车其中一位帽子斜带,两位警察没有出示警察证,其耐心的了解情况,警察面前王某某跃跃欲试,做出一付打人姿势,警察对双方进行情况了解,也看了王某某回到出租房屋内拿来租赁合同。清楚了初次交纳押金和第一个月房租己写在合同的右上角收条, 申请人也将与租客之间聊天记录证明了4月份房租确实没交。王某某自己也在微信通话记录也承认四月份为什么没交,是打算四月份不租了。警察也清楚合同约定是无条件搬离。但是,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要拿出收条的底联才能证明。而不是让王某某拿出收条或交纳房租的凭证。为了配合警察的工作, 申请人还是在空白的一张纸上签字。但是警察并没有将立案回执或不予立案回执给申请人。4月22日王某某还不断用微信威胁申请人,甚至还要到申请人上班处还不让申请人上班。王某某多日三番五次诽谤侮辱申请人的人格,而且当众多次扬言运用暴力解决,结合4月6日故意用暴力将卷门拉坏,结合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第一款、第二款,四十九条,而且是手段手法十分老练独到,考虑到他经营如此十几个的店面,有惯犯的嫌疑?申请人从4月21开始多次打110、亲自到被申请人和其派出机构报案、写信给被申请人要求履行职责。但是被申请人没有立案调查的法定职责和查明事实真相调解的法定职责。综上被申请人违反《警察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有良好业务素质。虽然国家犯罪是一切犯罪根源,但是申请人还是恳求复议机关能够守住良知的底线、道义的底线、法律的底线。积极推进依法治国,能够保持独立性、中立性、正义性,依法公平公正作出的复议决定,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门牌证;立案申请书及邮寄面单;法律条文摘录;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安全权、财产权的申请书;EMS邮寄面单及物流详情;手机账单详情及收款收据;录音光盘等。

被申请人称:一、办理经过。1、2018年4月21日21时22分,被申请人接王某某110报警称:婺城区芙峰街某某号,事发地因为房租问题发生纠纷,请处理。民警处警后,经现场询问双方当事人:王某某于2017年10月开始从申请人处租了位于芙峰街某某号的一间店面,当时双方合同约定按月支付租金,到了2018年4月份,王某某不再租用申请人的房子。现场申请人称王某某没有支付4月份的租金,而王某某称在3月底申请人来到其店里的时候以现金的形式已经当场把一个月的租金3400元给了申请人,双方都拿不出明确的直接证据,就是否支付租金和退押金问题上发生争吵,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民警现场听取双方当事人陈述后,无法判明最后一个月的租金是否已交付,对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多时未果,双方同意各自回家仔细回忆并核算一下那段时间的支出情况再协商处理,民警告知: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诉讼,双方对处理结果签字确认。2、2018年4月22日19时50分,被申请人接王某某110报案称:婺城区芙峰街某某号,因为房租的事情有纠纷,请处理。民警处警后,现场只有王某某在场,其称已付清房租要求申请人退还押金4000元,其店面房租已到期,要和申请人办理交接事宜,而申请人不肯到现场,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其称王某某未付清4月份的房租,要从押金里扣除,双方仍各执一词。民警电话联系申请人到现场处理, 申请人称王某某自己说已付清租金,自己向法院起诉去,王某某不起诉,他自己都要到法院起诉王某某, 申请人一直不肯来现场。后民警告知王某某协商不成向法院诉讼处理,王某某签字确认。3、2018年4月25日08时56分,被申请人接申请人110报警称:事发地有人敲诈勒索他,请处理。民警处警后,现场只有申请人在场,经询问仍是申请人与王某某是否已支付最后一个月租金的纠纷问题,并无敲诈勒索的行为。民警告知其是租赁合同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可向法院诉讼解决。处警民警将处置结果明确告知申请人,但申请人拒绝签字。上述三次处警过程,均有接处警单、执法记录仪记录为证。4、2018年4月26日上午,申请人、王某某双方自行到新狮派出所,要求对双方的纠纷进行调解,经过新狮街道驻所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申请人从4000元押金中退还1800元给王某某,剩余的2200元作为房租和水电费支付给申请人,双方签字确认,并已履行完毕。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王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九条,有惯犯的嫌疑。申请人从4月21日起其多次拨打110、亲自到公安机关报案、写信给公安机关要求履行职责,但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调查和查明真相而调解。被申请人认为:1、申请人称从4月21日多次拨打110等,实际上4月21日报警、4月22日报警都是对方当事人王某某拨打110报警,报警内容明确为房租发生纠纷,是求助类警情,并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申请人和王某某双方就王某某是否按照租赁合同付清最后一个月租金的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各执一词,没有拿出有效的证据证明各自的观点,属于房屋租赁纠纷,民警处警过程中仔细了解情况后,对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民警告知系房屋租赁纠纷双方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2、2018年4月25日申请人报警:事发地有人敲诈勒索他。处警后经现场了解,申请人反映的仍是房屋租赁纠纷,先前已两次报警,对方当事人王某某也不在现场,虽然报警称有人敲诈勒索他,但无敲诈勒索之实,无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民警告知其是房屋租赁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诉讼。3、双方在房租纠纷过程中,有争吵言语,但未发现有侮辱、威胁、故意损毁财物、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该警情是房屋租赁纠纷,警情处置中已明确告知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接处警单及现场执法音视频为证。4、26日双方当事人自行到派出所提出调解,人民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自愿情况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双方纠纷已处理完毕。5、申请人与王某某的警情是房屋租赁纠纷,是求助类警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21条规定,被申请人已依法处警,现场处置、劝导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积极给予帮助;后经新狮街道驻所调解员调解,纠纷也已调解并履行完毕,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警情过程中,客观公正、细致严谨、有理有据且处理得当,公安机关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申请请求于法无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3份出警单详情、调解协议书、王某某收条、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21日,申请人与租客王某某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王某某电话报警,称事发地因房租问题发生纠纷。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处警了解情况后对双方进行现场调解,因双方各执一词调解未果,于是告知双方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次日,王某某再次因房租事由报警求助,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处警后,现场只有王某某,经电话联系申请人未到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告知王某某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4月23日,申请人分别向被申请人负责人、新狮派出所负责人邮寄信件。4月2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负责人邮寄信件,备注为“指令婺城区新狮派出所履行法定职责”;向新狮派出所负责人邮寄信件,备注为“立案申请书”。4月25日,申请人报警称有人敲诈勒索他,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处警后,现场只有申请人没有第三方,经了解系申请人与租客王某某发生房屋租赁纠纷,不构成敲诈勒索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建议申请人通过法院诉讼或调解处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8年4月26日,申请人与王某某来到新狮派出所驻所调解室,经调解员调解,双方签下调解协议书,申请人除签名外,写下“不同意调解”字样。事后,双方履行了调解协议书中的内容。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微信聊天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申请人立案申请书及邮寄面单、3份出警单详情、调解协议书、王某某收条、执法记录仪视频光盘、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18年4月23日至4月25日,通过书面和电话报警形式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报案行为,其实质是与案外人王某某因房屋租赁纠纷向被申请人提出的求助。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处警职责,在查明不存在申请人所指的故意损毁财物、敲诈勒索等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后,已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法院寻求救济或调解处理,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另外,被申请人也组织申请人与案外人王某某就两者之间的民事争议进行了调解,双方也已履行了调解协议中的内容。申请人提出要求确认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