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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552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成文时间: 2019-04-09 15:3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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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09 15:39:30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4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45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15:39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公安局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金公婺(乾)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524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79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71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111日,从金华戒毒所释放,到蒋堂派出所签了社区戒毒,由于当时过于匆忙,派出所没有跟申请人仔细讲解社区报到有关规定,申请人就回家了。从2月到3月份一直在家养病(肝硬化),426日晚上,社区打电话通知申请人到乡政府报到并谈话,申请人问几点去,工作人员说:“他过来我工作的地方就好了。”于427日早上到迎宾大道135号申请人工作单位找申请人,并进行尿检和谈话,嘱咐申请人以后每个月去乡政府报到。申请人说知道了。在57日中午乾西派出所到申请人工作的地方把申请人抓了,理由是说申请人违反社区未按时到乡政府报到。当时到了派出所以后对申请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阴性。希望复议机关给申请人一个公平、公正的法律审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金公婺(乾)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办案经过。201858,乾西乡政府工作人员到所报案称:申请人自2018111日被被申请人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后一直未到乾西乡人民政府报到。民警受案调查,当日以涉嫌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违法行为传唤申请人到乾西派出所接受调查。经调查,申请人构成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违法行为,对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59日将申请人送至金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二、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认为:蒋堂派出所做出社区戒毒决定时未讲解清楚到社区报到的有关规定。乡政府工作人员已经找其谈话,让其每月到乡政府报到。被申请人认为:12018111日由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金公婺()强戒决字[2018]10003号】,但因身体原因强戒所不予收戒,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办案民警将社区戒毒决定书【金公婺()社戒决定[2018]10007号】送达申请人,决定书已由申请人签名捺印。社区戒毒决定书上明确记载“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社区戒毒执行地报到,否则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2、申请人58日到案后的笔录中也供述:其于2018111日收到过社区戒毒决定书,并知晓要在收到决定书15日内到乾西乡政府报到,其辩解为:不报到也没事和忘记了,才没有去报到。3、申请人吸毒成瘾多次被强制隔离戒毒,因身体原因转为社区戒毒,申请人明知社区戒毒不报到应承担的法律后果。4、乾西乡政府工作人员让其父亲告知其到乡政府报到,其未报到,到其工作店中谈话后,仍未到乡政府报到,时间长达近四个月。5、申请人住在湖头新村,平常帮父母照看金华迎宾大道烟酒店,其虽然到兰溪老年医院看病过,但未住院治疗,也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社区戒毒。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陈骞的陈述,接受证据清单,前科材料,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构成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38条第1款第1,47条第1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做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的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罚适当。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申请请求于法无据。恳请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婺()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及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归案经过、送达回执二份、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询问笔录(陈立新)、询问笔录(陈骞)、前科材料、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18111,蒋堂派出所民警根据情报线索在金华市迎宾大道迎宾花园门口抓获涉嫌吸毒的申请人,经提取申请人的尿液进行人体含毒反应检测,结果为甲基安非他明类呈阳性、吗啡类呈阴性。经询问,申请人陈述其于201819日,在金华市婺城区乾西湖头网吧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由案外人提供的冰毒。经查证,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金公婺(蒋)强戒决字﹝201810003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但因其身体疾病原因,变更为社区戒毒三年【金公婺(蒋)社戒决字﹝201810007号】,执行地社区为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人民政府。申请人自2018111日收到该《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未到执行地金华市婺城区乾西乡人民政府报到。427日,乾西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申请人工作地方进行谈话,申请人也接到过其父亲让其去报到的电话,但直到58日,申请人仍未到乾西乡人民政府报到。58日,乾西乡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到乾西派出所报案,称申请人涉嫌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同日,乾西派出所受案调查,传唤申请人到所接受询问。经查证,被申请人于58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金公婺(乾)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自201858日至202057日),并于当日送往金华市强制隔离戒毒所。申请人对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戒毒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申请人在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多次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且多次因吸毒成瘾严重被强制隔离戒毒,后又转为社区戒毒。申请人在社区戒毒期间多次违反法律规定复吸毒品。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传唤证、现场检测报告书、尿检照片、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及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归案经过、送达回执二份、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材料、询问笔录(陈立新)、询问笔录(陈骞)、前科材料、相关人员身份信息、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一)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在明知社区戒毒相关事项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到社区报到,属于拒绝接受社区戒毒的情形。被申请人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申请人以不清楚社区戒毒规定、尿检结果呈阴性为由,要求撤销该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婺(乾)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8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