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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554 发布机构: 地区管理员 成文时间: 2019-04-09 15:4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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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4-09 15:44:2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4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47号

发布日期: 2019-04-09 15:44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教育局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教育局。

 

申请人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不予认定申请人教师资格的行政许可行为违法;3、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7月16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7月2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2日就申请人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事宜作出的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撤销该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许可行为。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据以做出不予行政许可行为的体检结果和体检结论是错误的。根据《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及其附件,被申请人负责组织实施义乌市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包括指定体检医院开展体检,对体检表进行审查。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先后指定的数家医院进行了三次体检,历时两年,体检结果均是“右眼义眼无眼球”,体检结论为“不合格”,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但事实上,申请人在历次体检中均告知体检医生“本人右眼系自幼失明,做过结膜瓣遮盖术”。该手术并未摘除眼球,仅安装义眼片。〔2016〕浙0702行初116号案中,申请人向法庭提交了手术的病历证据。这些证据都充分证明申请人实际上是“右眼无义眼有眼球”,而不是“右眼义眼无眼球”,体检结果及其结论完全错误,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申请教师资格的权利。二、被申请人据以做出不予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适用和解释是错误的。在错误体检结果和结论的基础上,被申请人援引《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十一)项,并将之任意解释后适用于申请人,作出了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该项条款明确规定:“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陈旧性和稳定性眼底病除外),为体检不合格”。但本案申请人右眼自幼患的是先天性白内障,该项条款根本没有将先天性白内障列举为体检不合格。被申请人根据此项条款来拒绝申请人的资格申请,属于法律适用错误。被申请人在《决定书》中亦承认,但又解释说申请人系“因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无眼球等情形,完全丧失视力”,根据该条款的“制定目的”,应属于不合格。这种解释毫无法律根据,该文件没有提及任何“制定目的”,也没有任何条说“因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无眼球等情形,完全丧失视力的,属于体检不合格”。申请人既不属于无眼球的情形,左眼视力也完全正常,不属于这种解释之列。三、被申请人三次以相同理由做出相同的不予行政许可行为明显违法。就申请人幼儿园教师资格申请事宜,被申请人在两年多内经历了两次复议、两次诉讼。做出了三次不予行政许可的行为。第一次被法院判决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第二次被市教育局复议撤销并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现在,被申请人又第三次不予行政许可,每次的事实与理由都是申请人眼科项目体检不合格。《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被申请人三次以同一的所谓事实与理由作出完全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四、被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既不符合社会现实,也违反社会发展趋势。被申请人三次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都是“单眼失明不符合教师依法履职的身体条件”,但现实生活中,存在类似从事教师职业的情形,申请人本人也已经实际从事幼师工作十多年。通过百度检索可知,浙江日报曾多次报道了浙江绍兴柯桥区齐贤镇中学胡中祥老师的感人事迹。胡中祥老师早在15年前双目就“接近全盲,看不清书、不能写字,也看不清学生的模样。但是,在妻子和女儿的帮助下,他直到今天还依然坚守在三尺讲台上”。胡老师被评为浙江绍兴柯桥区“首届美丽教师”、入围“2013年浙江教育年度新闻人物”候选人名单、入围CTV“感动中国”候选人、被评为新华社“中国网事·感动2013”年度人物、荣登中央文明办的“中国好人榜”榜单。同时新华网等主流媒体也多次报道了贵阳市白云区第三中学刘芳老师的感人事迹。她从1997年开始患视网膜色素变性逐渐失明,2007年全盲;但她仍坚持在教师岗位上“视力越来越差,课却讲得越来越精彩”。2008年,她荣获贵阳市“五·一”先进劳动者称号、贵阳市“十佳师德标兵”的称号、“大山的脊梁一一感动贵州的教师们”十佳教师奖;2009年获得了“全国优秀德育课教师”的光荣称号;2011 年获得了贵阳市年度“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的称号;2013年获得贵阳市第二届“敬业爱岗道德”模范称号;2014年获得了贵州省第四届“敬业奉献道德模范”提名奖贵阳市首届“好老师”称号,同时还获得了贵阳市第一批“德师”称号;2015年,入围“感动中国年度人物”候选人。被申请人在《不予许可决定书》中声称“因外伤或其他原因导致无眼球等情形,完全丧失视力”,根据该条款的“制定目的”,属于体检不合格,不能取得教师资格。按照这个理由,这些感天动地的教师模范岂不都在违法?据中央电视台2014年12月15日节目《“单眼人”的诉状》报道,我国大概有700万双眼视力障碍者、2000万单眼视力障碍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残疾人就业条例》保护包括这些单眼人在内的残疾人平等就业权,明文规定不得歧视残疾人就业。根据这些法律,社会应提供合理便利支持残疾人就业,鼓励其自食其力;而不是以残疾为由剥夺残疾人就业权,把他们变成领低保的社会包袱目前,许多部门已经开始顺应社会发展趋势,修订相关法规,放宽限制。比如,人社部在人社公开〔2015〕68号文中就公开答复单眼失明不属于《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中的禁止情形,单眼人可报考公务员。公安部于2016年4月1 日开始实施新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39号令),允许单眼人考驾照。广东省于2013年9月1日实施新的《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删除了视力残疾的限制。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三次以相同且不成立的理由作出相同的不予许可行为,显属违法;恳请复议机关复议,支持申请人全部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身份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据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体检结果和体检结论是正确的。1.被申请人依法指定义乌市中心医院、义乌市中医医院先后次对申请人进行体检,其体检结果均为“右眼义眼无眼球”。2.《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确定了申请人对体检结果有异议可以要求复查,申请人对“右眼义眼无眼球”的体检结果从未提出异议,并且在〔2016〕浙0702行初116号和〔2017〕浙07行终138号案件的诉讼当中当庭确认这一体检结果。3. 申请人是否属于“右眼义眼无眼球”这在现代医学上根本不是疑难的问题,如果申请人要推翻此前已多次确认的右眼义眼无眼球”的体检结果,完全可以到医院开具相应的《医学证明》以支持本次行政复议的第一项主张。在申请人对本案多次体检结果无异议并且在诉讼当中已作自认的情况下,申请人对其“右眼有眼球”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证明义务。二、被申请人据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本次行政行为当中审查“右眼义眼无眼球”属于不合格,依据的是浙江省教育厅对《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所作出的解释。“右眼义眼无眼球”是否属于《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的体检不合格的情形,其解释权在于制定该规范性文件的行政机关。浙江省教育厅依据教育部发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制定了《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浙江省教育厅于2018年5月16日下达《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 对其中第一条第(十一)项是否包括“右眼义眼无眼球”作出了解释,该解释即为答复人本次所作行政行为的依据之一。三、被申请人此次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前两次的情况并不相同。被申请人此次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据浙江省教育厅的《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文件,与前两次的情况不同,不属于“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四、被申请人以事实为根据依法行政,符合法律的规定,也是对社会负责。被申请人依法指定医院对申请人进行体检,根据体检结果及体检结论,依据《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并结合浙江省教育厅的《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文件精神,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是依法行政的表现,也是对社会负责。五、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被申请人根据《金华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市教复字〔2017〕1号)内容,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启动重新认定程序,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送达书面告知函件,依法受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组织申请人参加体检补检,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享有要求听证及陈多述申辩的权利,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华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市教复字〔2017〕1号)、《函》(2018年1月21日)、《函》(2018年3月30日)、《义乌市教育局教师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签名表》、《体格检查表》、《体检结论表》、《函》(2018年5月22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签到单》、相关会议记录及统计表、《教师资格申请拟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关于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问题上给予指导的报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各相关EMS邮寄面单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金华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市教复字〔2017〕1号)的决定,函告申请人将于2018年春季启动对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2018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函告申请人需在期限内完成教师资格网上申报。另查明,2018年4月23日,被申请人向浙江省教育厅提请《关于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问题上给予指导的报告》,就“论证‘眼球义眼无眼球’是否属于《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第一款‘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为体检不合格’中的第十一条‘青光眼;视网膜、神经性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请省厅出具书面意见。2018年5月16日,浙江省教育厅向被申请人下发了《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明确“教师依法履职应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身体条件包括相应的视力条件”、“《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第(十一)项列举了眼科方面体检不合格的情形有:‘青光眼;视网膜、神经性疾病(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疾病除外)。该项列举主要考虑上述眼科疾病在眼科疾患中较为严重,且存在较大发展、迁延可能性,致盲率较高,因此患有上述疾病,难以依法履职,故判定为体检不合格。因外伤或其他原因而导致眼球缺失等情形,完全丧失视力,同样属于不具备相应身体条件,第(十一)项虽未直接列举,但上述情形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第(十一)项规定的制定目的,应当属于眼科项目体检不合格”、“单眼无眼球的情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应判为‘体检不合格’”等意见。2018年5月3日,被申请人受理了申请人的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申请。2018年5月22日,义乌市中医医院对申请人进行体检,体检结论为“右眼义眼,无眼球,无视力,不合格”。2018年6月1日被申请人组织召开《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审查结果为“不合格”。2018年6月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教师资格申请拟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2018年6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申请人对该不予许可决定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金华市教育局行政复议决定书》(金市教复字〔2017〕1号)、《函》(2018年1月21日)、《函》(2018年3月30日)、《义乌市教育局教师资格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教师资格认定体检签名表》、《体格检查表》、《体检结论表》、《函》(2018年5月22日)、《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签到单》、相关会议记录及统计表、《教师资格申请拟不予行政许可告知书》、《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关于在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问题上给予指导的报告》、《浙江省教育厅关于教师资格体检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浙教函〔2018〕133号)、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1.程序方面,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之前,已经按照《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申请人履行了通知申报、受理、通知体检、告知体检结果、组织体检复检、资格审查确认、拟不予行政许可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2.实体方面,从行政复议双方社情答复情况看,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是否符合认定教师资格所规定的身体条件。《浙江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第六条规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本案中,申请人眼科项目经体检不合格,后被申请人组织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审查,专家委员一致不同意认定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另外,对于“单眼义眼无眼球”是否属于《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中规定的体检不合格情形向浙江省教育厅进行了请示,后者经组织专家研究后明确答复“单眼无眼球的情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应判为‘体检不合格’”。被申请人据此作出不予认定申请人教师资格的决定事实清楚、并无不当。3.关于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问题。金华市教育局作出金市教复字〔2017〕1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义乌市教育局义教许决〔2017〕1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主要理由是义乌市教育局“未对申请人的体检结论是否符合《浙江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情形进行审查,即以体检医院的结论作出不予认定教师资格的决定”。如前所述,义乌市教育局重新作出《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前已经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了审查,也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了请示,其重新作出的不予许可决定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作出《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义乌市教育局关于教师资格申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义教许决〔2018〕某某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教育局

                                 2018年9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