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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564 发布机构: 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19-08-02 10:2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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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19-08-02 10:21:58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5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复字第55号

发布日期: 2019-08-02 10:21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王某某、王某某。

被申请人:义乌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健,代市长。

第三人:王某某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判令撤销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稠江街道农建字【2018】第某某号)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8年7月13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7月20日分别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8月1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的答复材料。8月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8月29日,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9月12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某村村民王某豪(1984年死亡)和金某某(1991年死亡)是夫妻关系,先后生育子女:王某生、王某妹、王某坚、王某仁、王某龙。1951年土地改革时王某豪一家七口人共分得位于义乌稠江街道某某村旧房屋三间(84.45平方米),登记于王某豪一家七口人名下。王某豪夫妇去世后,该房屋一直由申请人王某妹、王某仁和第三人王某坚、案外人王某生、王某龙共同管业使用,直至旧房屋因旧村改造被拆除。2017年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某村实施旧村改造。2017年6月10日,第三人王某坚在隐瞒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向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某村村委、义乌市国土所、义乌市稠江街道、义乌市政府层层报批所得旧村改造安置面积27.17平方米。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向第三人王某坚颁发稠江街道农建字【2018】第某某号的审批表。申请人认为作为行政审批部门的被申请人,未尽到实质审查义务,将原本属于申请人一家共同所有的房屋拆迁后的旧村改造安置面积只审批给第三人王某坚享有,无故剥夺了申请人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得知实情后多次向被申请人及其下属部门反映实情提出异议,并强烈要求撤销该审批表,但被申请人均置之不理。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希望得到一个公正的裁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明、土地房产所有证存根(1951年)、2018年6月20日某某村村委会证明、稠江街道某某村旧村改造土地使用权面积核实清册、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稠江街道农建字﹝2018﹞第某某号)。

被申请人称:1、坐落于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某村王某豪的楼房二间,经确权登记给王某豪户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4.35平方米,该土地使用权面积54.35平方米,由第三人王某坚与案外人王某生依据义稠江街办﹝2004﹞53号《关于某某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规定,向所在某某村民委员会提起申请参加旧村改造。基于第三人申请,所在村委会审查并公示无异议,上报街道所属部门审查,国土所出具意见,街道出具审核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义稠江街办﹝2004﹞53号《关于某某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的规定,作出同意第三人住宅用地27.17平方米审批意见。故,被申请人作出同意审批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存在不当之处。2、对于涉案房屋占地确权面积参与旧村改造,依据相关规定,已按1:1的比例安置,涉案房屋所确权占地面积没有减少。而两申请人均已在所在村获得旧村改造的房屋,且两申请人也不是某某村村民,不符合某某村旧改条件,不存在对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剥夺。若申请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侵害,则可以向获得利益人主张,而不是通过本案方式主张权益。综上所述,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复议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作出同意第三人住宅用地27.17平方米审批意见的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稠江街道农建字﹝2018﹞第某某号)、义土确2009(063)号《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意见》、某某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第三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稠江街道某某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公示、法律法规、义稠江街办﹝2004﹞53号《关于某某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义稠江街办﹝2008﹞81号《关于原则同意某某村新社区建设实施补充细则的通知》等。

第三人称:第三人和哥哥王某生都是按照当地政府各部门的有关规定,填写“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第三人和哥哥王某生各申请27.17平方米27.18平方米,合计54.35平方米。父母遗留房屋两处,一处30.1平方米,早已倒塌,一处54.35平方米,已陈旧不堪,这都是祖产,而不是1951年土地改革时分得的。第三人兄弟姐妹五人,王某妹于上世纪50年代出嫁后,王某仁于上世纪60年代出嫁后,王某生于1956年去当义务兵到后来复员安置工作后,第三人1960年上大学后,后来1984年父亲王某豪去世,1991年母亲金某某去世后,大家都没有共同管业使用过这两处房屋,直到2010年因旧村改造而拆除不知两申请人凭什么说共同管业使用。王某龙、两申请人三人各已享受了新农村改造的有关政策所以已没有条件再去审请住宅用地,王某龙曾申请上报都被退回来了(有据可查)。申请书说第三人隐瞒申请人的情况下,擅自向各级部门层层报批,更是无中生有。从2010年拆旧到审批长达8年之久,人人皆知。申请人王某妹住离某某仅一、二里路,王某仁住离某某八、九里路,这样的大事第三人能隐瞒吗?各级、各个政府部门能让第三人擅自吗?更何况这十几年第三人大部分时间都呆在远离金华的女儿家,很少回金华,更别说回义乌!据申请书中“事实与理由”中述,将原本属于申请人一家共同所有的房屋拆迁后的旧村改造安置面积只审批给第三人王某坚享有……”,第三人认为既然是旧村改造的安置面积,与遗产分配无关,不是想批就批,想要就要,而是一个政策性很强的层面,也是一个非常透明,敏感性很强的利益问题,某某几百户改造者,全义乌几千几万户农村改造者,都执行同一政策。特别是现在各级政府部门公正、公平透明,诚实的办事已深得人心。两申请人因不第二次参与旧村改造土地安置的审批就可以无端问责 

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稠江街道农建字﹝2018﹞第某某号)、2018年7月28日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稠江街道某某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2018年8月31日某某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义土确2009(063)号《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意见》、稠江街道某某村旧村改造土地使用权面积核实清册、2018年9月13日某某村村两委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2004年5月20日,经村两委、各线负责人、党员、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义乌市稠江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村委会)制定了《稠江街道某某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并经义乌市稠江街道办事处批复同意。该实施细则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计算截止时间为2004年6月18日24时以前。2017年6月10日,第三人向某某村委会申请农村住宅用地。基于第三人申请,某某村委会审查并公示无异议,上报街道所属部门审查,国土所出具意见,街道出具审核意见后,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19日审批同意第三人住宅用地27.17平方米。申请人对该审批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某某村村民王某豪(1984年死亡)和金某某(1991年死亡)是夫妻关系,先后生育子女:王某生、王某妹、王某坚、王某仁、王某龙。两申请人分别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出嫁,户口由某某村迁出,不属于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已在户口所在村参加旧村改造。第三人上大学后户口从某某村迁出,不属于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为非农业家庭户。案外人王某生当兵后户口从某某村迁出,不属于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为非农业家庭户。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身份证明、2018年6月20日某某村村委会证明、义乌市农村住宅用地审批表(稠江街道农建字﹝2018﹞第某某号)、义土确2009(063)号《关于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审核意见》、某某村旧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书、第三人身份证及户口本、稠江街道某某村旧村改造办公室公示、义稠江街办﹝2004﹞53号《关于某某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的批复》、义稠江街办﹝2008﹞81号《关于原则同意某某村新社区建设实施补充细则的通知》、2018年7月28日某某村民委员会证明、稠江街道某某村新社区建设实施细则、2018年8月31日某某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2018年9月13日某某村村两委情况说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建造住宅用地,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布,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本案中,两申请人户口已从某某村迁出,不是某某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其已在户口所在村参加旧村改造,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第二款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两申请人已不能再审批宅基地。故,被申请人的涉案审批行为与申请人不存在利害关系,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