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18]1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0月2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月1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依照行罚决字[2018]1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查明2018年8月21日,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到武义县唐风温泉度假村8号楼省巡视组驻地信访,武义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向其告知该处非信访接待场所,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正常反映问题。申请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大声喧哗,对温泉度假村正常秩序造成影响,经查,8月以来, 申请人多次到唐风温泉度假村非正常信访,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申请人认为,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二)是指定“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且与明文指定携带材料到唐风温泉度假村8号楼省巡视组驻地信访并无过错,其目的就是为了把自己无辜受害的冤屈,想让省巡视组领导了解武义人民政府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存在腐败官员,却隐藏内幕贪腐窝案十分严重而引起重视,早日见到阳光执法,这是别无选择的行为,于情、于理、于法是逼迫无奈理所当然必须履行的本能。二、更何况申请人接到来电后,明知省巡视组领导驻地信访署多领导聚集,果然骑着电瓶车到达地点时眼见为实,却原来如此遭受许多不明身份人员围殴攻击,导致身体受伤,粗暴行为制裁在壶山派出所审查25小时后,被转移送进拘留所做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关押9日,明显存在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投诉举报控告权,同时也可以证明涉及腐败赃官狗急跳墙的举动,实施打击显然是在违法行为;申请人甚至屡次去上访维权而遭遇拦截被抓捕非法拘禁在私设拘禁25日,受尽折磨和嘲笑与欺辱。为了保障申请人享受基本人权人格尊严,被申请人未根据事实和为擅自乱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5号)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予以查处。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要求上级公安局撤销其处罚决定,并依法重新作出处罚决定。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之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望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18]1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8月21日下午,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到武义县唐风温泉度假村8号楼省巡视组驻地信访,武义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向其告知该处非信访接待场所,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正常反映问题。申请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大声喧哗,其行为已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经查,今年8月份以来, 申请人已多次到唐风温泉度假村非正常上访,其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与申辩,张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证据证实。二、被申请人所作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合法适当。被申请人认为,唐风温泉度假区属于其他公共场所,供不特定多数人随时出入、停留、使用,具有人员聚集量、流动量大的特点。申请人多次到上述场所非正常上访,影响了他人的正常活动和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2018年8月22日, 被申请人履行告知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处罚。该处罚决定适用法律准确,且与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量罚适当。三、被申请人依法办理本案,程序合法。案件办理过程,被申请人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申请人于2018年8月21日17时57分被传唤到被申请人壶山派出所接受调查,因案情复杂,其违法行为依法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经所领导审批同意,询问查证时间延长至24小时,8月22日16时47分询问查证结束,不存在申请人所称的审查25小时的情形。此外,作出处罚决定前,已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幅度以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形式向申请人进行了告知处罚决定书也已向申请人宣告并送达。申请人拒绝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捺印。被申请人已对告知、宣告及送达过程全程录音录像。综上所述,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18]1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办案程序合法,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办案记录表、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省委赴武义县巡视组群众来访登记单、重要来电来访记录表、“今日武义”报纸、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信访材料、身份证明、录像光盘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 申请人多次到武义县唐风温泉度假村非正常上访。8月21日下午,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到唐风温泉度假村8号楼省巡视组驻地信访,武义县信访局工作人员向其告知该处非信访接待场所,要求其到指定地点正常反映问题,申请人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大声喧哗,影响唐风温泉度假村正常秩序。同日,被申请人壶山派出所受案调查,17时57分,民警口头传唤申请人到所接受调查询问。被申请人民警对相关涉案人员制作了询问笔录。8月22日16时14分许,被申请人民警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日16时47分询问查证结束,申请人从壶山派出所离开,被送至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办案区使用情况登记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办案记录表、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接受证据清单、省委赴武义县巡视组群众来访登记单、重要来电来访记录表、“今日武义”报纸、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信访材料、身份证明、录像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本案中,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事实清楚。从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看,武义县唐风温泉度假村不是信访接待场所,申请人携带信访材料到唐风温泉度假村8号楼省巡视组驻地信访,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大声喧哗,影响唐风温泉度假村正常秩序,属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2018年8月份以来, 申请人多次到唐风温泉度假村非正常上访,被申请人认定其违法行为情节较重,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申请人8月21日17时57分被口头传唤至壶山派出所,8月22日16时47分离开壶山派出所,询问查证时间并未超过二十四小时。故不存在申请人提出的在壶山派出所被审查25小时的情况。综上,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武公(壶山)行罚决字[2018]116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8年 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