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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208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11-30 09:4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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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11-30 09:43:42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21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211号

发布日期: 2020-11-30 09:43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211

 

申请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2019191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职责行为违法。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115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月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121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金东区傅某镇清源街与振兴街叉路口以李某某等8人的大厦及某银大厦新建的大厦的实际用地面积及原有国有土地面积,从而找出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村委委员三人在镇主要领导包庇纵容下,侵占杨家村村民耕地(良田)及土地性质属杨家村集体所有的镇办企业的土地多少面积,以揭发村书记杨某华、李某某、陈某花等干部的贪污腐败,无法无天的违法罪行(实际申请人已经向被申请人连续申请三次,三个月不能合法作出回答)。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201919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公开〔20191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信息公开〔2019176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程序合法。被申请人2019年9月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要求信息公开内容》要求公开“一、金义都市新区傅某镇清源街与振兴街叉路口原某某毛纺厂1.老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及图纸即改制后商住面积2.老厂因修建清源街所用的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及路长、宽各几米3.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路口东西两房地产建筑公司实际用地情况①东侧李某某等8人自建房项目占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现建成的小区总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②西侧某某银座项目占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现某某银座总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二、傅某镇企办工业基地杨家山背3570.7平方米面积厂房原土地所有者是属傅某镇杨家村集体所有要求:1.申请公开这厂房土地的地形图2.这个厂的厂房及土地现在到底属于谁所有”因申请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且内容指向不明故被申请人于2019年9月24日向其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信息公开2019176号)。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9日重新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描述为“金义都市新区傅某镇‘清源街’与振兴街叉路口的‘清源街’实际占用原某某毛纺厂的(商住)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叉路口东西两房地产建筑公司实际用地情况东侧李某某等8人自建房项目占用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及现占地的小区总面积多少平方米“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叉路口西侧某某银座项目占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现某某银座总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原某某毛毯业有限公司2007年新增的‘某爱毛纺厂’、厂房的实际边长及宽的长度各多少米面积多少平方米要求能达到现场丈量的结果相符合。并附附件壹份。”;“金义都市新区傅某镇清源街与现振兴街叉路口原某某毛纺厂改制后商住面积多少平方米及改制后平面图。”;“傅某镇企办工业基地杨家山背3570.7平方米面积厂房原土地所有者是傅某镇杨家村集体所有申请公开厂区平面图”。因申请信息较早审核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被申请人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于2019年7月31日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后被申请人于2019年10月30日作出信息公开2019191号《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告知申请人不是政府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告知不存在的信息情况申请人于2019年11月5日当面签收了信息公开答复书二、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有据经被申请人审核申请的内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1.“金义都市新区傅某镇‘清源街’与振兴街叉路口的‘清源街’实际占用原帅达毛纺厂的(商住)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2.“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叉路口东西两房地产建筑公司实际用地情况东侧李某某等8人自建房项目占用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及现占地的小区总面积多少平方米3.“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叉路口西侧某某银座项目占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现某某银座总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4.“原某某毛毯业有限公司2007年新增的‘某爱毛纺厂’、厂房的实际边长及宽的长度各多少米面积多少平方米要求能达到现场丈量的结果相符合。并附附件壹份”;5.“金义都市新区傅某镇清源街与现振兴街叉路口原某某毛纺厂改制后商住面积多少平方米及改制后平面图”均不是政府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6.“傅村镇企办工业基地杨家山背3570.7平方米面积厂房原土地所有者是傅某镇杨家村集体所有申请公开厂区平面图”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四)项、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合法有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9.4)、要求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信息公开〔201916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信息公开〔2019176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10.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2019191号)、查询截图、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99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9月2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信息公开〔2019176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类别和项目繁多且内容指向不明确,根据“一事一申请”原则,要求申请人在2019年10月8日前予以补正。9月27日,被申请人将该补正告知书邮寄给申请人。10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重新提交的6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分别为“1.‘金义都市新区傅某镇‘清源街’与振兴街叉路口的‘清源街’实际占用原某某毛纺厂的(商住)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2.‘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叉路口东西两房地产建筑公司实际用地情况东侧李某某等8人自建房项目占用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及现占地的小区总面积多少平方米’;3.‘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叉路口西侧某某银座项目占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现某某银座总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4.‘原某某毛毯业有限公司2007年新增的‘某爱毛纺厂’、厂房的实际边长及宽的长度各多少米面积多少平方米要求能达到符合现场丈量的结果相符合。并附附件壹份’;5.‘金义都市新区傅某镇清源街与现振兴街叉路口原某某毛纺厂改制后商住面积多少平方米及改制后平面图 ’;6.‘傅某镇企办工业基地杨家山背3570.7平方米面积厂房原土地所有者是傅村镇杨家村集体所有申请公开厂区平面图”,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当面领取。1030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2019191号),将6份申请合并答复,主要内容为“经查,你申请公开 金义都市新区傅村镇‘清源街’与振兴街叉路口的‘清源街’实际占用原某某毛纺厂的(商住)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 ‘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叉路口东西两房地产建筑公司实际用地情况东侧李某某等8人自建房项目占用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及现占地的小区总面积多少平方米’‘金义都市新区振兴路与清源街叉路口西侧某某银座项目占原某某毛纺厂土地面积多少平方米现某某银座总占地面积多少平方米’‘原某某毛毯业有限公司2007年新增的‘某爱毛纺厂’、厂房的实际边长及宽的长度各多少米面积多少平方米要求能达到符合现场丈量的结果相符合。并附附件壹份’ ‘金义都市新区傅某镇清源街与现振兴街叉路口原某某毛纺厂改制后商住面积多少平方米及改制后平面图’等不是本单位现有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和《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予提供,请予理解。另查,你申请获取的 傅某镇企办工业基地杨家山背3570.7平方米面积厂房原土地所有者是傅某镇杨家村集体所有申请公开厂区平面图’的政府信息我局不存在”。115日,申请人当面签收该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2019191号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职责行为违法”表述不够具体明确,经释明,申请人系针对被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不当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9.4)、要求信息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信息公开〔2019176号)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9.10.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2019191号)、查询截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是已经存在并以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2、3、4、5份信息不是被申请人现有的信息,需要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不予提供并无不当。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第6份信息,向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处不存在该政府信息,答复内容亦无不当。三、本案中,被申请人在2019年9月4日收到申请,9月24日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期限要求,属程序违法。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信息公开〔2019〕191号)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