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212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11-30 09:49: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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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11-30 09:49:2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金集复06〔2019〕89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19〕89号
申请人:汪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330703-190562999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2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月17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月2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根据实地查看,宾虹西路与华龙南街(东向西)路口未设有禁止左转以及禁止掉头标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1、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2、允许掉头的地点在既没掉头专用信号灯,也无其他规范掉头的交通标志情况下,机动车在红绿灯期间均可以掉头,但红灯期间掉头时车辆不得越过路口停止线或中心实线,有交通标志明确标明在红灯或绿灯期间掉头的,应当在规范的信号期间掉头。针对红灯期间不得越过路口停止线或中心线的这条规定,申请人机动车掉头时直行绿灯亮起,最左侧车辆已经驶入左转待转区。也就是已经越过了路口停止线。也就不存在法规之但是情况。综上所述,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905629992)、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认定正确。2019年12月03日16时32分,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行经金华市区宾虹西路与华龙南街交叉口处,在左转弯信号灯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实施掉头,该行为被闯红灯自动记录设备所记录。该交通违法图片清晰反映了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左转弯车道遇左转弯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和已越过停止线及反映继续行驶实施掉头的位置信息,体现出该车在左转弯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未按规定进入待转区停车等候而继续实施掉头行为的位移情况。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此次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实施掉头的行为,属《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关于对“机动车闯红灯行为”术语的定义范畴。“闯红灯”属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情形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车道信号灯表示:(二)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亮时禁止本车道车辆通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有方向指示信号灯并设置左转弯待转区的交叉路口,同方向直行信号灯绿灯亮时,左转弯的车辆应当按规定依次进入待转区停车等候。申请人驾驶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越过停止线后继续行驶实施掉头行为,已违反道路交通信号指示,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事实认定准确。二、认定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证据充分、符合规范。记录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交通违法图片由4张图片合成,分别反映了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闯红灯的行为过程,分别是2019-12-3 16:32:30.241记录的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的图片1,2019-12-3 16:32:32.881记录的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已越过停止线的图片2,2019-12-3 16:32:35.520和2019-12-3 16:32:39.280记录的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情况下机动车继续行驶实施掉头行为的图片3、4,交通违法图片清晰记录了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以上证据材料符合《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相关技术规范条件。三、对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处罚适当、记分如实。申请人主动前来接受处理并申明系由其本人驾驶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第139号令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予以记分6分。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浙G某号小型普通客车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恳请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局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违法证据图片、法律法规条款摘抄、《闯红灯自动记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GA/T496-2014)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3日16时31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某小型普通客车在宾虹西路与华龙南街(东向西)左转弯车道通行,在左转弯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指示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实施掉头。该过程被自动记录设备所记录。12月12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905629992),决定对申请人予以150元罚款并记6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证据图片反映了浙G某小型普通客车遇交通信号灯红灯指示时未到达停止线、进入待转区未停车等候而越过停止线、越过停止线后继续位移并实施掉头的情况,还反映了该车辆的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被抓拍时间、违法地点等信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证据图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905629992)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6分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3-1905629992)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