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213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11-30 09:50:17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11-30 09:50:17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金集复06〔2020〕4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4号
申请人:孙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1月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依法受理,并于1月8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月1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11月2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邮寄的2019年4月2日《王宅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申请人发现该登记表未经当事人签名,属于不完整。该处警情况及处理结果未经申请人签名确认与事实不符,属于不准确。12月4日,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更正不完整,不准确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被申请人作出〔20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拒绝更正。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王宅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更正申请信件、2019年12月4日挂号信函收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9〕7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12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要求更正并重新制作送达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的信件。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因申请人未提供相应证据,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作出不予更正的答复,并于12月24日当面送达给申请人。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综上,被申请人作出〔20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合法、及时,申请人要求撒销〔20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9〕7号)、送达回执、相关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邮寄了一封“要求更正并重新制作送达2019年4月2日王宅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的挂号信。12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2019〕7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行政机关更正。’因您未提供相应证据,我局不予更正”。12月24日,被申请人将该答复书直接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年4月2日《王宅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所涉警情,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已于2019年6月12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兰溪市人民法院对该案已作出“(2018)浙0781行初455号、(2019)浙0781行初455号之一”行政裁定,驳回了申请人的起诉。2020年2月3日,本机关向申请人邮寄了一份“请申请人释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登记不准确’的具体事实及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据”的释明告知书。申请人收到该告知书后书面反馈了一份“金集复06〔2020〕4号补正书”,未提供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王宅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更正申请信件、2019年12月4日挂号信函收据、《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9〕7号)、送达回执、《兰溪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8)浙0781行初455号、(2019)浙0781行初455号之一〕、释明告知书、金集复06〔2020〕4号补正书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该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申请人向其他机构甚至向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个人提出政府信息相关申请的,都不符合法律的要求。申请人以后如果申请获取或要求更正政府信息的,应当依法向履职机构提出相关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要求更正并重新制作送达相关信息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信息公开答复并送达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答复期限要求。目前法律并无强制规定所有警情当事人必须在《接处警工作登记表》中签名,该表所涉警情当日接处警之后已经受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申请人未提供《王宅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记录不准确的相应证据,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不予更正,答复内容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涉案答复书并重新作出答复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编号:〔2019〕7号)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