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215 | 发布机构: |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11-30 10:04:07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11-30 10:04:07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7号 |
金华市公安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06〔2020〕7号
申请人:滕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330702-180407021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20年1月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1月14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依法受理,并于1月17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月2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9年12月22日收到公安交警的违章通知:违章时间,2019年12月18日16时27分,车辆浙G某小型汽车,违章详情在金华市金某路贸易学校斑马线西,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了【人行道不停车让行的】扣分3分。后来申请人去交警大队处理,被告知扣3分,罚100,通知申请人所在单位。通过查看监控记录,行人在对向车道,中间有隔离带,隔离带上放着花盆,视线被挡,无法看到行人。监控里也看不清这个人的模样。要求撤销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4070212)、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浙G某号小型轿车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9年12月18日16时27分许,浙G某号小型轿车沿金华市金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金某路贸易学校路段,遇前方沿人行横道由北往南正在步行通过的行人未停车让行,被监控设备记录。图片可证实该违法事实。二、视线被挡而未停车让行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本条规定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思想,赋予人行横道绝对优先通行权。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有行人通过的,任何条件下必须停车让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驾驶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金某路贸易学校路段人行横道西侧路面施划有人行横道预告标识,提醒前方道路设有人行横道,驾驶人应当根据交通标志、标线所指示信息通行。机动车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首先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人行横道上是否有行人以及行人动态,发现有行人通过时,应当立即将车停止于人行横道外,待行人安全通过后,再起步前进。金某路道路设置的中央隔离栏杆等交通设施不足以完全遮挡驾驶人的视线。即便是驾驶人的视线在完全被遮挡的情况下,驾驶人也应当判明是否有行人正在通行后再通过,做到文明、安全、谨慎驾驶。礼让斑马线是文明城市创建的考核内容之一,当前正值我市参加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礼让斑马线更应当成为我们市民自觉行为。2020年1月14日,申请人主动到被申请人处罚中心接受处理。被申请人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驾驶机动车实施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恳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4070212)、违法证据图片、法律法规条款摘抄。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8日16时27分许,申请人驾驶浙G某小型轿车沿金华市金某路由西往东行驶至贸易学校路段斑马线,遇左前方行人由北往南正在步行通过人行横道时未停车让行。该过程被监控设备记录。2020年1月14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4070212),决定对申请人予以100元罚款并记3分。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证据图片反映了人行横道西侧路面施划的人行横道预告标线,浙G某小型轿车由西往东行驶在第一车道内,遇行人由北往南(前进的方向为申请人驾驶车辆前进方向的正前方)通过人行横道(已到达对向第一车道)时,到达停止线、未停车让行而越过停止线、进入人行横道后继续向前位移的情况,还反映了该车辆的车辆类型、车牌号码、被抓拍时间、违法地点等信息。现场路面中间摆放的花盆,高度明显低于隔离栏等交通设施。案涉人行横道没有交通信号灯。
以上事实有违法证据图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4070212)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行驶至案涉人行横道时,其左侧相邻的对向车道已有行人在人行横道上向其机动车行驶方向行走,申请人未停车让行,仍然向前行驶,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侵犯了行人的优先通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予以100元的罚款合法有据;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以及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七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记3分并无不当。现场路面隔离设施不足以完全遮挡驾驶人视线,且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指示的人行横道时,也应当减速慢行,注意观察人行横道上是否有行人通行。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4070212)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