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0-01219 发布机构: 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11-30 10:10:53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20-11-30 10:10:53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14〔2019〕88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集复14〔2019〕88号

发布日期: 2020-11-30 10:10    浏览次数: 来源: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复议决定书

                                                        金14201988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6.4平方房屋用途的认定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26.4平方的房屋用途重新正确认定。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126日收悉。经补正,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2月13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寄送了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122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998年从中国农业银行金华支行购买,面积为77.11平方米原设计用途为商业并按营业房计算方式交了税金,并在1998年9月10日做了证号为000036XX(已注销)的房产证,2003年申请人觉得房屋设计用途实际不符并同年9月24日向房管局做出变更申请,市房管局发现设计用途登记的确有误,同年10月3日就将证000036XX房产证注销,同时发放001789XX的房产证,房屋征收时设计用途变成了住房是26.4平方。房产证号001789XX的商业房2001年到至今一直在营业最后经营项目是某某广告告。商业房经营的事实一直存在。婺城区政府2017年作出区政告(2017)6号《房屋征收决定》,征收实施部门在2017年6月17日给了申请人《承诺书》,为了配合政府婺城区某某巷区块征收顺利开展并于当日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将申请人的26.4平方米正常经营的房屋暂时按住宅征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被申请提起认定履职。被申请人拒不履行认定法定职责,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申请人向婺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被区政府确认答复超期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房屋做出认定。快要到期时被申请人又以案情复杂,让申请人延迟到11月28日,被申请人11月29日寄出认定结果,12月5日申请人收到,认为被申请人认定的结果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程序严重违法?时间超期,本11月28日之前寄出的认定,非得拖到超期后的11月29日寄出。被申请人作出不利于申请人的认定结果或对认定结果有严重分歧时,被申请人应该依法组织各方及申请人开听证会。对各方的证据进行质证,最终依法公平公正的正确认定。程序正义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程序先于权利。明确、严格的法律程序,是公民权益得以实现,法治得以施行的最主要保障基础。2、认定结果不公正、不公平、不合理、不正确、恶意行使职权?被申请人将同一幢某某路某某巷商住综合楼土地性质同样是综合性质;某某巷里没有经营事实房屋也可以认定为商业房。而对申请人正常经营当中的26.4平方米房屋认定为住宅。2017年6月17日给被申请人《承诺书》可以通过更正得到救济。7月17日第五批结果公示表公布当天将申请人房屋恶意注销?造成申请人无法更正涉嫌违法?3、认定事实错误?被申请人无视26.4和50.72平方是一个整体;无视房屋征收之时还在正常营业之中;无视申请人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无视房屋租赁合同上实际经营面积和工商管理登记经营面积。将涉嫌造假房屋登记簿孤证做为依据?涉嫌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契税、某某路某某巷综合楼立面图、底层平面图、000012XX号房权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工商局注册经营场地面积、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房屋内外照片、被申请人房屋用途认定书、2017年3月26日公告、2017年5月24日初步评估结果、公开答复(2019年)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2017年7月17日第五批结果公示表、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浙江省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003年10月3日)、(2019)浙07600号《行政裁定书001789XX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书符合法定程序虽然,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后6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但因所涉问题复杂,本着谨慎负责的态度被申请人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将时间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被申请人11月29日寄出认定书,并未违反程序。二、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人民法院已经做出生效判决。被申请人已就申请人的房屋用途做出过认定,并已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7日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之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也依法支付了征收补偿款,现已履行完毕。至于26.4平方米房产的用途认定已在签订协议时就确定了而且就该事项申请人已于2017年12月13日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其房屋中的26.4平方米应按商业用房确认补偿价。案经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及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均驳回申请人的诉请。虽然本次申请的内容与起诉的请求提法上不完全一致, 但实质是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和同一诉求。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不予受理的情形。三、被申请人对涉案房产用途的认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申请人申请重新认定用途的26.4平米的房产,经被申请人调查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使用也是作厨房、卫生间使用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补偿均按住宅标准进行。并且由婺城区某某巷区块在征收指挥部向申请人出具了《承诺书》,表明申请人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用途的改变或者诉讼,如有改变指挥部将以补偿。在申请人未能依法对房屋用途做出变更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的认定合法有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复议申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000036XX号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内部照片、货币补偿协议、商业(住宅)用房征收补偿价格分户评估结果报告、补充协议、婺城区某某巷区块征收(货币)费用结算单、婺城区某某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金支付单、行政起诉状、行政判决书2份、《行政复议决定书》(婺政复决字﹝2019﹞28号)、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书》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某某路151号的房屋系由金华市某某房业公司开发,1993年10月15日售于原金华县农业银行1994年11月11日,原金华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名称为“商住综合楼”金华县农业银行1998年7月13日办理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证金房权证婺字第000012XX号,载明设计用途为商业。同月23日,金华县农业银行与申请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该契约中约定:房屋建筑面积77.11平方米,其中营业房50.715平方米住宅26.395平方米。同年8月13日,申请人向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申请转移登记,申请书中载明房屋状况栏建筑面积77.11㎡,用途营业房,其中住宅26.395㎡。经过初审和复审,同年9月10日,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金房权证婺字第000036XX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状况栏中载明建筑面积为商业用途50.72平方米、住宅用途26.40平方米。2003年10月3日,申请人向房屋所有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审批部门未明确审批意见,2004年4月2日,原金华市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新的金房权证婺字第001789XX号房屋所有权证,第000036XX号原证被注销,新证登记建筑面积为50.72平方米、26.40平方米两项,但设计用途栏空白。涉案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为综合。

2017年4月29日,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关于婺城区某某巷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涉案房屋被纳入征收范围,房屋征收部门为被申请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婺城区某某巷区块征收指挥部。其中征收补偿方案载明“(一)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为准。没有记载内容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用途予以确认……(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为综合用途或多用途的房屋,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同年617日,婺城区某某巷区块征收指挥部出具《承诺书》,其中载“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26.4㎡、用途登记为住宅的建筑,因当事人对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的用途有异议,认为是商业用房。指挥部承诺由当事人自行向相关部门提出改变要求或申请法院审理(行政复议),在相关部门批准后,指挥部按批准用途或法院判决(复议结果)予以补偿”。之后,征收部门将涉案房屋中的50.72平方米、26.4平方米建筑分别以商业用房、住宅用房予以补偿,将相邻的除何某某户之外的其他十余户房屋全部以商业用房予以补偿。

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认为26.4平方米建筑是商业用房,向被申请人提出房屋用途认定申请,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后未作答复和认定,申请人不服向婺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9月5日,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婺政复决字﹝2019﹞2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处理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处理。同年10月30日,申请人出具《申请书》,载明“因涉案房屋情况复杂,复议决定书确定的时间内无法完成用途认定,申请延长至2019年11月30日前由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妥善解决”。1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房屋用途认定书》,认定如下:申请人所有坐落于某某路151号的50.72平方米房屋用途认定为商业,26.40平方米房屋用途认定为住宅。11月29日,被申请人将该认定书邮寄申请人。申请人对该认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3年2月26日,申请人与第三方金华市婺城区某某广告告策划工作室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载明“本房屋坐落在某某路东新门151号,2间上下2层(夹层),底层80平方,总建筑面积120平方……租给乙方某某广告图文策划经营。租期五年”。申请人将涉案房屋整体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商业经营直至2017年房屋被征收。

以上事实有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买卖契税、某某路某某巷综合楼立面图、底层平面图、第000012XX号房权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房屋内外照片、被申请人房屋用途认定书、2017年3月26日公告、2017年5月24日初步评估结果、公开答复(2019年)第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附件、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浙江省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2003年10月3日)、第001789XX号房权证、第000036XX号房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业(住宅)用房征收补偿价格分户评估结果报告、补充协议、婺城区某某巷区块征收(货币)费用结算单、婺城区某某巷区块房屋征收补偿金支付单、《行政复议决定书》(婺政复决字﹝2019﹞28号)、申请人出具的《申请书》、营业用房定购合同、申请报告、房地产买卖契约、浙江省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98年8月13日)、2017年4月29日《金华日报》公告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涉案房屋被征收时,其有效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为50.72平方米、26.40平方米两项,但设计用途栏空白,其《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为综合用途,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为商住综合楼。根据涉案的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方案,涉案房屋用途应由被申请人会同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认定,但从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看,涉案《房屋用途认定书》并非被申请人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认定,属程序不到位。二、原金华县农业银行将涉案房屋出售给申请人前,涉案房屋用途全部是商业,申请人在转移登记时将其中的26.40平方米建筑面积申报为住宅并得到批准颁证。到了2003年,申请人又针对涉案房屋用途申请了变更登记,审批部门虽然未明确审批意见,但注销了原证,且颁发的新证已将原证中设计用途栏“商业、住宅”两项内容予以删除。在此情况下,原证不能成为认定房屋用途的依据,新证无法确定涉案房屋的具体用途。三、因申请人登记颁证后的房屋用途存疑,被申请人应尊重历史、公平公正,结合申请人购买时的房屋用途及相关变更登记情况、相邻房屋情况等多种因素来综合判断。被申请人在未查清有关事实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属事实不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26日作出的《金华市婺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用途认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房屋用途认定申请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