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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690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3-17 14: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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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3-17 14:24:00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金政复字第12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7〕金政复字第125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14:24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兰溪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依《征收土地公告》(〔201712号)对其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12-61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7112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11月23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分别发送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12月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2018年1月16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鉴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本机关于201829日决定中止对该案的行政复议审理,2019年4月8日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7912日,被申请人发布《征收土地公告》(〔201712号),2017920日发布《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何村、水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根据发放的《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何村、水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中第二项第三条中的第5小条关于外嫁女的房屋安置办法:可单独立户,应安置面积为三层以内各层有效建筑面积之和。但相关拆迁工作组的相关领导以没有有效权证为由,不让申请人享受此待遇。申请人认为此说法不妥,特提出以下事实:1、申请人土生土长一直住在某某村,户籍地与居住地均在本村,从未外迁。2、申请人的房产是在原房的基础上建造的,不存在违章一说。3、房屋修建之前和房屋修好以后,申请人均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权证,是政府不给办理,不是申请人主观不办。4、集体土地证不是申请人一户没有,本村很多人都没有,这是历史遗留问题。5、政府不能因为拆迁让申请人一个原本有独立住房的人,变成一个无家可归的人。6、申请人的房子办理了营业执照,作为化妆美甲店营业已两年,且楼上的房间都是出租的,申请人认为对于营业性质的房子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过低。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何村、水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中第二项第三条中的第5小条关于外嫁女的房屋安置办法:可单独立户,应安置面积为三层以内各层有效建筑面积之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实施城中村改造项目过程中,未充分调查了解被拆迁户的情况,未考虑申请人切身利益,侵犯申请人合法享有的权益,造成了申请人权益的减损。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之规定,特申请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明、户籍资料、营业执照、场地使用证明、历月电费明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12-61号、《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何村、水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各项补助标准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程序合法。1、征地报批前已就补偿安置标准履行听取意见、告知听证权程序。2017611日由兰溪市统一征地事务所、兰溪市兰江街道办事处向何村送达了《征地告知书》,并在两村的公开栏进行了张贴,向土地所有人及村民告知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面积、补偿安置标准等事项。同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向何村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并在该村的公开栏张贴,告知拟征收集体土地事宜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权利人在5个工作日内有权申请听证。期满国土局未收到书面听证申请或意见、建议。2、征地获批后再次就补偿安置方案履行听取意见及告知听证权程序。201791日省政府《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浙土字A[2017]-0057号)批准了兰溪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54.9432公顷(农用地转用0.0276公顷,征收集体土地54.9432公顷),其中包括申请人所在的兰江街道何村的涉案土地。被申请人于2017912日在兰江街道何村公开栏里公布了《征收土地公告》[2017]12号,依法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予以公示。926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该村公开栏里张帖了《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12-4712-61号)及《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何村、水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公告第六条明确告知: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土地承包户及权利人意见。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集体经济组织反映,由集体经济组织以书面形式统一告知本机关(兰荫路27号),也可以直接向本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或申请听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3、被申请人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规定期限内并未收到包括申请人在内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就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书面意见、建议或听证申请,上报被申请人批准涉案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被申请人于1023日批准了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12-47[2017]12-61)。当日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在何村公开栏予以张贴公示。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兰溪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的。房屋的价值补偿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客观、公正、合法;安置对象的确定合法、合理,且符合兰溪实际。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顺利。本次征地涉及申请人所在村301户,征地面积12.4237公顷土地,共分15个地块,地上附着物主要是何村旧村民居,是典型的城中村,整个区块布局凌乱、卫生环境差、基础配套落后、安全隐患大。目前申请人所在村被征收农户已进行房屋评估的有287户,评估率95.35%,已签订拆迁协议的有277户,签约率92.03%。四、目前征地补偿安置尚在进行中。本次征地涉及申请人户房屋宅基地约130平方米,申请人与其父亲、妹妹一家共同居住。申请人父亲徐某某有两个女儿,小女儿徐某某按招婿进行安置,申请人徐某某为大女儿。据查兰江街道办事处已依法对申请人一家开展补偿安置相关工作,申请人认为其应当单独立户安置,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根据《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何村、水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中第二项第三条中的第5小条关于外嫁女的房屋安置办法规定,不能单独立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导致没有最终完成补偿安置工作。现补偿安置工作尚在进行之中。针对申请人的最终诉求,被申请人将组织相关部门及法律顾问进行专题研究,并加强与申请人的沟通协调,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尽力做到合法合理化解矛盾纠纷。综上所述,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合法、制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作出的批准行为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2018828日,被申请人就本案作出了补充说明:“徐某某家现有房屋系于2010年未经批准擅自拆除其父徐某某房屋的基础上建造的,该房屋位于2001年浙土字A2001-10323号省政府征地批复批准征收土地的范围内,所占用土地在2017年兰溪市城中村改造时的地块编号为兰江街道何村村2017-35号商住用地。而徐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201712-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所涉地块编号为兰江街道何村村2017-38号商住用地,徐某某在该地块中没有土地使用权。故我单位批准(201712-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行为与徐某某不具有利害关系,徐某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徐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征地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张贴照片、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未收到听证申请的说明、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何村、水董(后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各项补助标准、公告情况记录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意见书(批准文号:浙土字A﹝2017﹞-0057)、兰溪市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情况汇总表、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未收到听证申请等事项的说明(此为原件)、《关于要求批准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何村、水董(后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7﹞114号)、何村村委会出具的徐某某情况说明(此为原件)、兰江街道何村村2017-35商住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何村(下樟)平面图、关于(2017)金政复字第125号行政复议案件的补充说明(此为原件)、兰溪市2001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工商城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兰江街道何村村2017-38商住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等。

经审理查明,2017年申请人所在的何村村下樟自然村被列入兰溪市城中村改造范围,该地块编号为兰江街道何村村2017-35商住用地。被申请人组织实施时涉及到对申请人户房屋的补偿安置,直接套用了相邻2017-38号地块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2017﹞12-61号),并查明涉案宅基地约130平方米、申请人与其父亲和妹妹一家共同居住、妹妹徐某某可按招婿安置等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能否单独立户安置的政策处理上不能达成一致,双方未签订安置协议。为此,申请人以不服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为由,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

另查明,本案所涉的﹝201712-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应地块编号为兰江街道何村村2017-38商住用地,涉案房屋不在该地块中。除涉案房屋外,其周边房屋均已补偿安置并拆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户涉案房屋的补偿安置工作仍在进行之中。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户籍资料、《兰溪市城中村改造项目何村、水董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意见》、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兰江信访复﹝2017﹞069号)、行政复议答复书(2017年12月12日)、行政复议决定书(浙政复﹝2017﹞704号)、依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2018年10月20日)、征地告知书及送达回执、张贴照片、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执、未收到听证申请的说明、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情况记录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12-47至12-61号)、《关于要求批准2017年度计划第二批次建设用地何村、水董(后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请示》、兰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抄告单(﹝2017﹞114号)、何村村委会出具的徐某某情况说明、兰江街道何村村2017-35商住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何村(下樟)平面图、关于(2017)金政复字第125号行政复议案件的补充说明、兰溪市2001年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工商城项目)土地勘测定界图、兰江街道何村村2017-38商住用地土地勘测定界图、调解笔录、现场勘查照片、兰溪市兰江街道何村村城中村改造地块红线范围图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依《征收土地公告》(〔201712号)对其作出的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12-61号中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结合案件审理核实情况,本案申请人实质诉求为:不服被申请人套用其他地块《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其涉案房屋作出补偿安置的行为,要求予以撤销。(二)现有证据已证明,本案中,被申请人将2017-38号地块上的﹝2017﹞12-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套用到申请人户,作为其补偿安置方案,故,该方案已与申请人产生了事实上的利害关系。被申请人认为﹝2017﹞12-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申请人不具有利害关系的观点,本机关不予支持。(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行政机关在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安置时,应当适用依法制订的补偿安置方案。本案中,被申请人未经法定程序制订相应补偿安置方案,直接套用其他地块上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户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四)被申请人不得继续以﹝2017﹞12-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但对该方案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因其并非针对申请人户所在的2017-35号地块而作出,故,对申请人要求撤销该方案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直接套用﹝2017﹞12-61号《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申请人户涉案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