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691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3-17 14:28: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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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3-17 14:28:08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8〕金政集复字第81号 |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原金华山分局)。
第三人:施某某
申请人于2018年9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山(赤松)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9月21日向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寄送受理通知书、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9月29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因申请人申请伤势鉴定,本机关于2018年11月8日决定中止审理。2019年6月19日,本机关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8年7月5日,第三人擅自取走贴有申请人微信名及电话的服装包裹,并拆开售卖,还告知服装销售商让其再发一个包裹给申请人,服装销售商知情后,立即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才得知此事。第二天早上,申请人要求第三人返还,但第三人仅还给申请人部分商品,(部分商品已售卖),还对申请人破口大骂,追打申请人,申请人为了保护自身安全,无奈反击。当天下午第三人向公安报警,并将监控视频拷贝到其儿子手机里,随后提交给民警。申请人于2018年7月6日在赤松派出所做第一次询问笔录,之后申请人与第三人无任何接触,也未在民警的安排下进行调解。2018年8月20日,被申请人在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义务前,对申请人作出金公山(赤松)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理由如下:1、被申请人未能查清事实真相。该快递包裹系申请人所有,第三人擅自领取包裹并拆开售卖,已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案件性质上讲,这个属于盗窃行为。申请人得知后,要求第三人返还,第三人仅返还部分商品,还对申请人进行言语攻击,并追打申请人,申请人无奈下才对第三人进行的反击,但也仅限于双方的近身扭打,并未造成身体的严重伤害。申请人在公安所做的笔录均真实还原了当时的事情发生经过,但被申请人仅对申请人、第三人及申请人的丈夫郑某某做了相应的询问笔录。此三人为案件的当事人,案件发生在街边,有相当一部分的店铺老板及村民在周围看着事情发生,可是被申请人并未向目击者进一步证实事情发生的经过。2、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事先拷贝在其儿子手机里的监控视频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之一,是无法证明事实真相的。第三人开设的服装店装有监控设施,被申请人在查明事实真相时,应当调取2018年7月6日整日的相关视频录像,原因在于当日双方发生纠纷后,第三人并没有在事情发生的瞬间或之后立即报警,而选择在事情发生几小时后报警,在此期间,第三人完全可以对监控视频做简单的后期剪辑加工,改变整个事情发生的经过。3、第三人的轻微伤认定并不属实。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身体接触不过短短十秒,且申请人体质虚弱,和第三人的体型差距较大,无法造成其严重的身体损伤。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申请人如实向被申请人陈述,被申请人应当对申请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也应当向申请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申请人。但被申请人违反法定程序,一无对申请人提出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复核;二未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系2018年9月17日因申请人需要申请行政复议,而从赤松派出所领取的),已构成程序违法。综上,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对申请人处以拘留及罚款无事实依据及证据证明,且被申请人未按法定程序对整个案件进行事实、理由和证据的复核,也未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望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公山(赤松)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据(NO.0000539)、包裹照片、微信语音记录、照片(此为原件)、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依法开展了客观公正、细致严谨的调查取证工作,在查明案件事实、综合各类证据的基础上,对殴打他人违法事实成立的申请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处罚决定,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量罚适当。一、查明的案件事实。2018年7月6日7时许,申请人与其丈夫郑某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某某村第三人经营的服装店内,双方因错领快递包裹的问题发生争吵,后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扭打,导致第三人胸口多处挫伤。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三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二、申请人提出撤销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其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申请请求于法无据。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赤松派出所于2018年7月6日依法受理该案后,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作出客观公正的处理。于当日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查,后对申请人、申请人的丈夫郑某某以及第三人依法进行了询问,聘请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第三人所受损伤进行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根据申请人、郑某某、第三人的陈述和申辩,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录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相关人员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能查清事实真相。第三人擅自领取包裹并拆开售卖的行为构成盗窃;被申请人未向其他目击者进行询问。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错领包裹是送货员工作失误所致,其行为不构成盗窃;案发后被申请人赤松派出所民警对现场周围的群众进行了走访,附近的群众均不愿到公安机关作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以及视频监控录像等证据,可以认定案件事实。申请人提出:第三人对所提供的视频监控录像进行过剪辑加工,无法证明事实真相。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办案民警对该视频监控录像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了仔细的审查,未发现该视频监控录像有被剪辑加工的痕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申请人提出:第三人的轻微伤认定并不属实。被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伤势鉴定书是由第三方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所出具,且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8月14日将该鉴定意见书面告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对该鉴定意见均未提出异议。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履行告知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向申请人宣告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了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交给申请人核对,申请人拒绝签字确认;之后被申请人民警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申请人宣告,并通知其丈夫郑某某,申请人又拒绝签字确认。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且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量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依法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山(赤松)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接警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通知家属记录、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及回执、催告书、罚没票据、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势照片、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及录像视频、相关人员身份信息等。
第三人未提交答复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6日7时许,申请人与郑某某来到金华市金东区赤松镇某某村第三人经营的服装店内,双方因领取快递包裹的问题发生争吵,郑某某用手戳了第三人下巴一下,随后申请人与第三人发生扭打。赤松派出所接到报案后,当日受案调查。2018年8月14日,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第三人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告知了鉴定意见,申请人在《鉴定意见通知书》上签名确认,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鉴定。2018年8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决定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018年10月30日,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因申请人未能提供病历材料,向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2018年11月8日,申请人因要求伤势鉴定申请中止案件复议审理,本机关依法中止对本案的行政复议审理。但申请人未告知本机关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已作出不予鉴定的情况。2019年6月7日,通过被申请人获知该不予鉴定的情况。
另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东(赤松)行撤字[2019]某某号《撤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公安机关在对王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未向王某某告知权利义务,未充分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为由,撤销金公山(赤松)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重新作出金公东(赤松)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对申请人予以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金华市公安局金华山分局已于2019年3月5日撤销,赤松派出所划归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管辖,被申请人变更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询问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文书、照片、录像视频、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金公山(赤松)行罚决字[2018]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6月19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25号)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3.违反法定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