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695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3-17 14:35:54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20-03-17 14:35:5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26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26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14:35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崔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第三人:崔某某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2月2日作出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214日收悉。因存在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情形,本机关于220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2019〕金政复补字第5号)。本机关于225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26日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月28日,本机关收到第三人的书面材料。38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1、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兄弟关系,兄弟分家后各自所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均进行了登记,申请人与第三人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号分别为:金县集用(1991)第104-02377号、金县集用(1991)第104-02378号。其中申请人的土地证上登记面积为115.92m2(含建筑占地面积81.6m2,庭院空基面积34.32m2),第三人的土地证上登记面积为89.94m2(含建筑占地面积71.04m2,庭院空基面积18.8m2),两家所占有的土地相邻。后申请人发现其土地证上以虚线画的空基图与标注的面积不相符合,根据空基图尺寸按比例计算出的土地面积比标注的面积少。2、申请人与第三人户两本土地证有重叠之处,于2019年1月29日向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提出裁决申请。被申请人以该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申请人认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的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已经发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土地证无法确定争议地权属,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本案中,申请人与第三人户两本权证面积重叠,无法确定争议地权属,故应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故请求复议机关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决定。依法进行裁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兰溪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宗地图、请求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的申请、宅基地34.32m2权属来源情况说明、界址确认书、自画的界址图、崔某某出具的证明、《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2377和2378)、《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编号:2377和2378)、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此为原件)、最高院判例、身份证、录音和视频的刻录光盘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合法有据。申请人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裁决申请。申请内容为“对崔某某户金县31集建[91]字第2378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图纸和本户崔某某金县31集建[91]字第2377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图纸重叠之处裁决”。经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审查,申请人所谓的土地权属争议地块,于1991年就已经登记发证,申请人争议事项的内容,其实是因分家析产处理不明确而导致的民事纠纷,并不属于行政处理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故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婺城分局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被申请人作出涉案的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依法对申请人进行了送达。二、根据申请人的争议内容,其处理的正确方式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申请更正登记,如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则按照该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申请异议登记。本着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的考虑,被申请人将该路径也在《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中明确告知申请人。请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请求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的申请、宅基地34.32m2权属来源情况说明、界址确认书、申请人自画的界址图、崔某某出具的证明、《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2377和2378)、《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编号:2377和2378)、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EMS邮寄面单、法律依据、询问笔录(方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等。

本案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方某某出具的证明、申请人屋和第三人屋的附图、《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2377和2378)、身份证等。

经审理查明,19914月15日,金华县人民政府分别制作了使用者为申请人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2377)、使用者为第三人的《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2378),并于1991年12月同意发证。20191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的职能部门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婺城分局提出裁决申请,要求对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被申请人于2月2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并于次日邮寄申请人。被申请人认为“按照《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之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申请人所申请的争议土地已经在1991年登记发证,故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了处理路径。申请人对该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与第三人系兄弟关系,二人的房屋相邻,房屋南面的空基也相邻,申请人房屋靠东面,第三人房屋靠西面,两份《土地登记审批表》涉及的土地权属、四至范围清楚明确。

又查明,《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归属争议的行政处理,适用本规定。已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三)因房产买卖、赠与、分家析产等引起的房产争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中载明“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当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材料;逾期不提交的,异议登记失效”。

以上事实有地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宗地图、请求对土地权属争议进行裁决的申请、宅基地34.32m2权属来源情况说明、界址确认书、申请人自画的界址图、崔某某出具的证明、《土地登记审批表》(编号:2377和2378)、《土地登记申请、审批表》(编号:2377和2378)、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EMS邮寄面单、询问笔录(方某某、崔某某、崔某某、崔某某)、方某某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本案中,从申请人与第三人的两份1991年《土地登记审批表》上的界址确认书可知,申请人房屋南面空基是与房屋墙壁对直,并非按照申请人所说的沿2005年以前的墙脚,申请人提出涉案争议地块,已于1991年登记发证,土地权属、四至范围清楚明确。根据相关法律文件规定,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争议内容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故,被申请人依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正确处理路径的行为,并无不当。另,结合现有证据,申请人提出裁决申请的争议内容,其实质是因分家析产不明确引起的针对双方房屋南面空基的争议,根据《浙江省土地权属争议行政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该争议亦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受理范围。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日作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