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务公开 >>行政复议
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2-00702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3-17 15:16:14
文号: 主题分类: 登记号:
生成日期: 2020-03-17 15:16:1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4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42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15:16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骆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2019年3月19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03040032);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答复。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收悉。因存在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的情形,本机关于3月28日依法通知申请补正(补正案号〔2019〕金政复补字第11号)。4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10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某某村集体组织成员,由于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多次修改某某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为15户村民补批18平方,还公开违反某某村旧村改造实施细则规定。为此,申请人丈夫为了同村同享受,多次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福田街道办事处领导反映,他们告知只要某某村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就可以享受。于是,2014年7月25日晚上在某某村委办公室开会,申请人丈夫想进去反映,遭到黄某某指示黄某某等人人身攻击,为此,申请人丈夫向110报警,110出警查处,黄某某作为黄某某的父亲,为了儿子的前途,托村里人说好话,申请人丈夫想,都是村里人,也就不追究了。黄某某他们当时知道申请人丈夫是为了向村里卖9平方。黄某某为了掩盖他自己的违法行为,让人说情,他们同意补偿申请人家损失,出钱为申请人家卖9平方,来化解矛盾。现在,他们违背了当初的诺言,枉自罪名对补偿申请人家的钱诬陷申请人丈夫,为此,申请人丈夫蒙冤入狱。为此,申请人为了洗清冤情,多次向政府各级部门书面反应,在申请人的事实依据反应下,被申请人局长马某某于2018年12月24日接见了申请人等人,公开承诺跨范围查处、并当场签发,但是,至今石沉大海。无奈,申请人依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马某某局长督办的依据、办理程序、结果]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收到后,以交义乌市公安局办理、不是政府信息为由,拒不依法公开。综上,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公务员法﹞﹝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特依法提起复议。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户口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03040032)、申请人身份证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2019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书面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主要内容为:“要求公开马某某副局长督办的依据、办理程序、结果。”2019年3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为201903040032),主要内容为:“2018年12月24日,我局马某某副局长对你反映信访事项进行了接待,并作出批示将该信访事项交办给义乌市公安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相关办理情况,你可以前往义乌市公安局信访科进行询问了解。地址:义乌市机场路110号,联系电话:某某。”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邮寄凭证、金公要信函〔2018〕87号交办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03040032)、送达回执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4日,被申请人副局长马某某对申请人反映信访事项进行了接待,并作出批示将该信访事项交办给义乌市公安局处理。2019年3月1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马某某局长督办的依据、办理程序、结果”。2019年3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该申请材料后,经过查询,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9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03040032)并于次日邮寄,主要内容为“2018年12月24日,我局马某某副局长对你反映信访事项进行了接待,并作出批示将该信访事项交办给义乌市公安局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你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相关办理情况,你可以前往义乌市公安局信访科询问了解。地址:义乌市机场路110号,联系电话:某某”。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邮寄凭证、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03040032)、金公要信函〔2018〕87号交办件、送达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政府信息是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形成的信息。本案中,被申请人马某某副局长于2018年12月24日接待申请人反映信访事项时所作出的批示,应属内部信访事项处理,申请人依此申请公开的信息,并非被申请人在履行对外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将该信访事项交办给义乌市公安局办理,并建议申请人可以前往义乌市公安局信访科询问了解,同时告知联系方式和地址,申请人完全可以按此渠道获知相关信息。被申请人的答复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编号:201903040032)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0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  

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