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5-00704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3-17 15:19: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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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3-17 15:19:00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45号 |
申请人:韩某等22人。
被申请人: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即1、依法补偿征收红线范围内位于某某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不限于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变电设施所在地、公用设施和小区保安室物业服务用房等);2、依法补偿征收红线范围外本小区剩余部分的2幢房屋,补偿标准参照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婺区政告(2018)17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3月26日收悉。因存在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表述不清楚情形,本机关于3月28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2019〕金政复补字第13号)。4月1日,本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3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4月1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是本市婺城区雅苑街某某号(即某某小区)2幢的居民,依法拥有位于本小区的房屋一处。本小区由1幢、2幢和3幢及公共设施和配套组成。2018年11月20日,因“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的建设需要,编号婺区政告(2018)17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在该房屋征收决定中,被申请人依法征收了申请人所在的某某小区的第1幢和第3幢房屋,以及本小区的大部分公共用地和设施。但是,申请人房屋所在的某某第2幢未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同时,征收部门没有对征收红线范围内本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予以补偿。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2幢房屋纳入到补偿范围以及没有补偿本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已经对申请人财产权利造成侵害。理由如下:一、本小区的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应当依法予以补偿。2018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婺区政告(2018)6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范围公告)。2018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又正式作出编号婺区政告(2018)17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以下简称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第五条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时间为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1月18日。现在已过签约期限。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根据前述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和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被申请人已经将申请人房屋所在的某某小区的第1幢、第3幢房屋和小区内部公共绿地、道路、公共活动区域、变电设施所在地、小区保安室等共有设施也被纳入了此次征收的范围,依法应当作出补偿决定。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补偿征收红线范围外本小区剩余部分的2幢房屋。具体理由如下:(一)前述本小区的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申请人已经不享有前述不动产物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在2018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时,前述专有部分房屋以及公共设施、配套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不动产物权已经发生变动,已经被收归国家所有。因此,征收范围红线图内的业主及全体申请人已经不享有前述建筑物共有部分的不动产物权。(二)本小区的整体性被破坏,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对共有部分的征收已经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1、房屋决定征收公告之前,申请人对本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依法享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至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确认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所有权,业主对共有部分同样享有权利。具体而言:“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房屋决定征收公告之后,申请人对案涉本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已经不享有任何的不动产物权。案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虽然没有直接征收申请人建筑物专有部分房屋,但是对本小区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征收使得申请人作为共同共有人已经成为被征收人。(三)案涉区域规划变更也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房屋征收决定也意味着本区域也发生了规划用途的变更调整。申请人所在区域的规划用途由“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实施之前的住宅用地,变更为实施之后的交通设施用地。因此,该规划调整结果对申请人房屋所在区域产生了负面评价。“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建设,受益者为线路区域范围的所有居民以及所有可能利用这一公共交通道路出行的人们。这一项目甚至会带来沿线部分区域房屋价值的增值。但是,这一工程的建设却使得申请人遭受损失,让申请人为了全体人民受益的公共利益承担过多的财产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违反了征收补偿制度所依存的“公共负担平等”理论,违背了公平正义的普遍价值。因此,被申请人应当从平等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立场出发对申请人房屋予以补偿。(四)本案可以参照“边角地、夹心地”房屋征收政策实施征收,于法有据,且在本市房屋征收补偿中早有先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中涉及的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包括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可以统一纳入改造,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等用地报批手续,或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执行。零星新增建设用地单宗用地面积不超过3亩且累计不超过再开发项目用地总面积10%的,经批准可以和邻宗土地一并集中再开发,并按照再开发地块的供地方式办理供地手续。”同时,2010年,本市因“杭州至长沙铁路客运专线工程”和“金华至温州铁路扩能改造工程”两大建设项目启动了征收程序,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过程中,明确:边角地和夹心地上的房屋按拆迁处理;新建铁路经过人口密集地段,距外轨中心线30米以内的住宅、学校、医院敬(养)老院等敏感建筑物,优先采取功能置换措施,无法置换的按拆迁处理。另外,本省其他县市政府也出台了类似规定。因此,此次征收使得申请人的房屋所处的状况与前述规定中所述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情形相似,而且由于不涉及农用地问题,申请人的情形更为容易处理。如果不对申请人的房屋予以征收补偿,申请人房屋所在地的现有用途明显与周围土地的用途难以充分相融,最终会影响整体区域未来的开发利用,严重降低这一区域土地利用的价值。相反纳入征收范围,将申请人所在的这一小块区域与周边用地统筹规划、统筹利用,无疑会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与《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相符,也与本市之前处理类似征收补偿事宜的政策一致,能够有效维护政策执行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2幢房屋纳入到补偿范围以及没有补偿本小区红线范围内的共有部分的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已经对申请人财产权利造成侵害。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现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的规定,提起本案行政复议,请求依法公正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婺区政告﹝2018﹞6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纳入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快递单面单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履行了房屋征收法定职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申请人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作出婺区政告﹝2018﹞17号《房屋征收决定》。金华市人民政府﹝2018﹞金政复字第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此证明被申请人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该《房屋征收决定》确定征收范围为征收红线范围内33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6.6万平方米。申请人并非《房屋征收决定》中的被征收人,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不存在行政不作为。二、申请人不得申请本案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于2019年2月18日就与本案同一事实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该同一主体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了避免行政复议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重复和冲突,特请求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予以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初某某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行政起诉状及推选代表人函、﹝2018﹞金政复字第16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等。
经审理查明,因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需要,2018年4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婺区政告﹝2018﹞6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2018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编号婺区政告﹝2018﹞17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征收红线范围内共涉及334户,房屋建筑面积约6.6万平方米,包括某某小区第1、3幢房屋。申请人所在的某某小区第2幢房屋没有列入征收红线范围。2019年1月1日,22位申请人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提交了《纳入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请求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将申请人位于本市婺城区雅苑街某某号(即某某小区)2幢房屋纳入或参照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编号婺区政告(2018)17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予以征收补偿安置。被申请人未作征收补偿。2019年3月26日,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2019年2月18日,22位申请人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责令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为将申请人位于本市婺城区雅苑街某某号(即某某小区)2幢房屋纳入或参照该房屋征收决定的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征收补偿安置]。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出具应诉通知书。
又查明,经过现场勘查,某某小区内的公共绿地、道路、保安室等均未拆除。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房屋所有权证、婺区政告﹝2018﹞17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婺区政告﹝2018﹞6号《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金义东市域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双龙南街至李渔路段隧道上方及通和苑2号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的公告》、《纳入征收补偿安置申请书》及快递单面单、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7行初某某号应诉通知书、申请人行政起诉状及推选代表人函、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从现有证据看,申请人房屋不在征收红线范围内。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并非被征收人,不属于房屋征收补偿对象。故,被申请人并不具备对申请人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法定职责。申请人关于“确认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职责”的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申请人已在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前,就同一事实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已经受理,根据复议法及复议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又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法无据,申请人依此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某某小区第1、3幢房屋由被申请人依法征收后,被征收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给被申请人。从现场勘查情况看,该小区所有共有部分均未拆除,可由包括申请人在内的第2幢房屋业主共同使用,申请人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并未减损,申请人关于“补偿征收红线范围内位于某某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请求,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5月28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