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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707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3-17 15: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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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3-17 15:30:16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54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54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15:30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马某某等8人。

被申请人:磐安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不作为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并给予申请人书面调查处理结果。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4月1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于4月8日依法通知申请人补正,4月12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均系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深泽乡某某村村民,在本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及房屋,现申请人房屋所在地因“杭温高铁”及其附属设施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经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得知此次征收实际上无任何征地批文等相关手续而是以磐安县新渥街道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为拆迁主体、以美化村环境为由进行的违法征拆。因申请人住宅所在村落已有部分房屋被强拆,其住宅亦被无故中断供水,所在村生活、生产道路被阻断。申请人认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其人身及财产权益,亦严重影响了申请人的正常生活,遂于2019年1月20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书。根据邮件跟踪查询记录,被申请人已于2019年1月21日签收上述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上述申请后,未针对该违法行为向申请人作出任何处理意见。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时若无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现被申请人已超过法定履责期限,属于未履行查处职责的不作为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责,并给予申请人书面调查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所在村的拆迁改造不是政府主导的土地征收行为。申请人所在的某某村一直未进行过老村拆迁改造,破旧倒塌房屋众多、村内道路狭隘,是新渥街道不通消防车的村庄之一,影响了村民的居住安全和消防要求,绝大多数村民迫切期望能够尽早实现整村改造。2017年7月,经村社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作为拆迁人以协议、自愿的方式与农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进行拆迁改造。因此被申请人不是本次拆迁改造行为的责任主体,没有直接的法定义务。目前,某某村的整体搬迁拆除率已达95%。二、被申请人已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职责。(一)不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其履行时不予答复、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的行为。尽管每个公民都有向国务院、省、市、县、乡镇街道等各级政府反映诉求的权利,但并非只要向国务院反映了,国务院就得亲力亲为亲自处理。上级部门将公民的相关诉求交由下级政府处理,符合行政效率和行政经济原则。唯有此,才能更“接地气”、更好地保护反映人的合法利益,除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某一事项必须有某一层级的行政机关处理。否则上级行政机关转交下级行政机关处理某一事项均为合法。如前述,鉴于该次拆迁改造不是土地征收,即被申请人不是责任主体,不具有直接的监督、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交由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新渥街道办事处处理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履职行为并未超过法定期限。关于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有些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履职期限作出了专门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职期限未作专门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统一设置了两个月的期限。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法律有规定的从其规,法律没有规定的,履行期限应为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60日内。只有行政机关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职的,才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交由被申请人的派出机构新渥街道办事处处理,新渥街道办事处针对申请人的《查处申请书》,派专人进行了调取证,并制作了书面通知书,要求请人所在的某某村份经济合作社关注、关心申请人的合理诉求,确保他们的正常生产生活。2019年312日,新渥街道办事处制作了《答复书》,就申请人向县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查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作了答复,履行了法定职责。综上,请复议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之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送《查处申请书》,反映“因杭温高铁或高铁新城项目,某某村被磐安县新渥街道办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以美化村环境为由进行整体征迁,申请人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申请人的住宅被无故中断供水,该村生活、生产道路被阻断。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查处中断住宅供水及中断该村生活、生产道路的行为,并尽快恢复供水及恢复通行”。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查处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提交《查处申请书》同时,也向金华市人民政府提交了相同的《查处申请书》。申请人认为金华市人民政府对其于2019年1月20日提交的查处申请未履行查处职责,向浙江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省政府于2019年4月1日收到申请。2019年5月16日,省政府作出浙政复﹝2019﹞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金华市人民政府提交的证据有: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磐政﹝2018﹞18号);磐安县人民政府新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渥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对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社长及某某村民委员会主任制作的调查笔录;新渥街道办事处向申请人所在的某某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出具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村集体采取措施确保申请人正常生产、生活;新渥街道办事处于2019年3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及邮寄签收凭证等,该《答复书》称已责令某某村民委员会某某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采取合理措施确保申请人正常生产、生活。  

又查明,2018年2月6日,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磐安县人民政府决定撤销新渥镇、深泽乡建制,设立新渥街道。  

以上事实有《查处申请书》及邮寄签收凭证(申请人提交给被申请人)、《查处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给金华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提交给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政复﹝2019﹞142号《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浙政复﹝2019﹞1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我县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通知》(磐政﹝2018﹞18号)、调查笔录、新渥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通知》、新渥街道办事处《答复书》及邮寄签收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的法定职责应是行政机关负有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责。人民政府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等职责系组织法意义上的职责,不属于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职责。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的涉案职责并非其作为行政机关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所产生的职责,不属于可复议的法定职责。同时,新渥街道办事处已经对申请人反映的问题进行了调查并指导某某村民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保障申请人正常生产、生活。综上,被申请人不具有申请人涉案申请履行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6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一)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