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708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3-17 15:31: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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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3-17 15:31:2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55号 |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3307991006498833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4月1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26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2日将浙某某小型汽车停于八达路段人行道车位内。被申请人于10月22日7点5分将该车进行拖车并按不按规范停放机动车进行处罚。根据现场照片,车辆停在人行道车位内,未违章停车,处罚有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991006498833)、申请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根据违停告知书和违停照片确认车辆浙某某于2018年10月22日7时5分停放在金华市八达路路段人行道,申请人车辆所停放位置虽施划有停车泊位,但超出停车泊位线,未按规定规范停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明确人行道为禁止停车范畴,该车辆未按规定正常停放于停车泊位内,影响了行人通行。因此可以认定车辆浙某某属于人行道违法停车。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浙某某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汽车驾驶室左侧车窗。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3307991006498833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某某车辆违停照片、《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991006498833)、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22日,申请人将车牌号为浙某某的机动车停放于八达路路段的人行道上。7时5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停放位置明显超出停车泊位范围,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当即在车辆的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4月1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3307991006498833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从浙某某车辆停放的现场照片看,该车辆后部明显超出停车泊位范围,前部离停车泊位线尚有一段距离,且没有其他设施影响车辆停放,案涉停车泊位能够满足浙某某车辆正常停放。
以上事实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991006498833)、浙某某车辆违停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根据金华市政府《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金政办发〔2017〕54号)第二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规定“集中行使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依法有权对侵占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二、本案中,案涉停车泊位能够满足案涉车辆的正常停放,但申请人停放车辆后部明显超出停车泊位线划定的停车范围,占据了停车泊位以外的人行道区域,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法律规定的允许在人行道范围内通行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三、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991006498833)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13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百五十元罚款:……(三)不按规定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