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714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3-17 15:49:25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3-17 15:49:25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集复字第14号 |
被申请人:武义县公安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武公(壶山)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019年2月21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月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2018年12月18日向武义某某社区戒毒办公室联系人(姓名不祥,但有微信聊天记录证明)问她申请社区戒毒地方如何变更,武义某某社区工作人员回答说也不清楚。要申请人向湖南常宁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戒毒办咨询,18号申请人还去当地派出所进行了尿检,但申请人不是常宁本地人,去尿检需要多项证明材料,介于时间上来不及,但是19号是申请人向武义某某社区戒毒办报到日,时间来不及的情况下,申请人用微信联系了某某社区戒毒办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并说明晚几天回去报到行不行,她回答说最晚12月30号之前回来报到即可,申请人便相信了。可是在12月25号被申请人就派人到常宁把申请人抓回来了。申请人复议理由是某某社区戒毒办工作人员误导申请人办理报到时间,导致申请人被派出所送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还望有关国家机关撤销申请人的武公(壶山)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武公(壶山)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6日被湖南省道县公安局责令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1月19日,申请人与社区戒毒执行地武义县壶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了社区戒毒协议书。根据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不得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如需暂时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日以上的,须至少提前一日向社区戒毒工作小组报告,填写《社区戒毒人员外出请假审批表》。在社区戒毒工作小组同意并发出《社区戒毒人员外出外出准假通知书》后方能外出。但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当晚就未经请假擅自离开武义来到湖南省常宁市,直至2018年12月25日被被申请人査获。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何某、俞某某、吴某某的陈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社区戒毒协议书,吸毒成瘾认定书,现场检测报告,情况说明,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因申请人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已累计超过30日,根据《戒毒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对申请人书面告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特请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传唤证、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情况说明、金华市社区戒毒协议书、吸毒检测记录、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吸毒成瘾认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告知笔录、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执行回执、送达回执、身份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6日,湖南省道县公安局对申请人作出了社区戒毒决定,责令申请人接受社区戒毒三年(自2018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5日),由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执行。同年11月19日,申请人在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签订了《金华市社区戒毒协议书》后,未办理请假手续便前往湖南省常宁市。壶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得知申请人外出后,多次联系申请人,要求申请人立即回武义报到,但申请人始终未回武义。12月22日,武义县公安局壶山派出所接到壶山街道办事处关于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报案后,当日受案调查。12月25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湖南省常宁市抓获申请人后,以申请人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为由,作出武公(壶山)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在复议中称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有壶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同意申请人12月30日前回武义的理由,经调查,申请人家属无法提供该手机,且壶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曾多次要求申请人立即回武义报到。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金华市社区戒毒协议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执行通知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戒毒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3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3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30日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的“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吸毒成瘾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三)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本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9日在武义县人民政府壶山街道办事处签订《金华市社区戒毒协议书》后,当日即擅自离开武义前往湖南省常宁市,至12月25日被抓获为止,申请人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累计超过30日,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申请人作出涉案武公(壶山)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行为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壶山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同意申请人12月30日前回武义的主张,缺乏依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武公(壶山)强戒决字[2018]某某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