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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2022-00717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3-17 15: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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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3-17 15:54:32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集复字第1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集复字第17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15:54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张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  

第三人:曹某某  

 

申请人于2019218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221日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34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不服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决定书,向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复议机关依法调查无凭无据迫害申请人无故拘留及乱处罚200元之行为,并依法撤销金公(塘雅)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决定。一、申请人向第三人反映问题,要求第三人做主将申请人户的口粮田其土地申报确权办证之事。但第三人并无答复。当时第三人并不听申请人的陈述,因此发生斗嘴。并一脚踢到申请人的左大腿上。申请人的大腿、头部都是瘀青红肿、伤痕累累。(附图片)不过申请人幸好顺手抓到第三人胸部的衣服,不然申请人当场就被踢倒在地。其结果有可能会出人命也!二、申请人今年67岁老妇女,体质差,至今体重不到70斤,而第三人是刚50岁出头的大男子汉,大家可想而知,一个弱小老妇女有可能会打伤第三人受伤吗?这岂不是成为荒唐的笑话吗?三、当时现场还有村干部数人。请复议机关重新调查派出所做的笔录中的证人是否做伪证。大家可想而知一个弱小老妇女有可能会打伤第三人吗?假如有此事,这些证人为何不来劝架?再者若第三人有伤又为何不去做法医鉴定?请求复议机关替弱老妇女做主,依法重新调查本案,撤销金公东(塘雅)行罚字[2019]某某号决定。还申请人一个公道!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控告信,伤势照片,申请人身份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违法事实清楚。201891514时许,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某某村村委会,申请人要求第三人给其土地确权,不让第三人离开,并动手打了第三人,致使第三人受伤,申请人的行为系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2019115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张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病历复印件、现场监控、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二、办案程序合法。20189151432分,塘雅派出所接到110指令后前往处警,后将涉嫌殴打他人的申请人等人口头传唤至塘雅派出所调查。被申请人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调查取证、告知等手续,不存在申请人所谓的违法办案、公开袒护的情况。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殴打他人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述的理由不能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张某某的询问笔录、第三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现场监控、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91514时许,在金华市金东区塘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申请人要求第三人对争议土地进行确权,在未得到满意答复后,拦在办公室门口阻止第三人离开,当第三人从申请人身边通过时,申请人先是以拉扯第三人衣服的方式进行阻止,后又用手殴打第三人,致第三人受伤。金华市公安局金东分局塘雅派出所接到第三人报案后,当日受案调查,并开具了鉴定委托书。因第三人一直未进行伤势鉴定,20181115日,被申请人书面通知第三人进行伤势鉴定。201919日,第三人自愿放弃伤势鉴定。115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另查明,申请人称第三人用脚踢申请人大腿的行为,第三人笔录、证人曹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监控均无体现,申请人在原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阶段也未提及,复议中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鉴定委托书、病历资料、现场监控、行政处罚决定书、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案中,申请人殴打第三人的事实清楚。申请人在金东区塘雅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内干扰第三人正常工作,并以拉扯衣服的方式阻拦第三人离开,后又殴打第三人,被申请人因此认定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情节的殴打他人违法行为,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量罚正确。申请人在复议中称第三人用脚踢申请人大腿,缺乏相应证据,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金公东(塘雅)行罚决字[2019]某某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第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