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732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3-17 16:15:16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3-17 16:15:16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集复字第42号 |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3428323)。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4月1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4月1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年4月26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于2018年10月10日20时05分,在环城东路光南路路口等红灯,同时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汽车前方有两辆车辆,一公交车和一小轿车,视线完全被公交车所遮挡,待到绿灯时跟着前方车辆左转,申请人才意识到公交车是逆行,但同时为时已晚,并非申请人主观有意逆行。可查当时监控证明申请人上述无误,非申请人主观有意逆行,盲区跟车(公交车)行驶导致。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3428323)、身份证复印件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10月10日20时05分许,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沿环城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环城东路光南路路口左转弯时,逆向驶入路口东侧的光南路北侧机动车道,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设备所记录。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被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设备所记录的违法图片,也可反映在该时间点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的行驶动态、交通环境等情况。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设备所记录的以上交通违法图片足以证明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二、对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处罚适当、记分如实。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公安部第123号令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第九项之规定,予以记分3分。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所提出的视线被遮挡,跟随前车左转导致逆行,非主观有意逆行等理由。被申请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申请人即便是在视线完全被前车遮挡的情况下,应当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以确保留有足够采取安全措施的时间和空间,而不是盲目跟随。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逆向行驶的违法图片可反映浙G某某号小型轿车的驾驶视线不致于被完全遮挡以致无法看清判断前方道路情况,且路口东侧的光南路设有防撞桶和道路中央隔离栏杆以及路面标线,中央隔离交通指示明显。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亦无明确规定违法当事人非主观故意造成的交通违法即可不予处罚,申请人免于处罚的请求无法可依。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驾驶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适当。恳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3428323)、车辆违法照片、违法图片光盘、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20时05分许,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浙G某某的机动车沿环城东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环城东路光南路路口左转弯时,逆向驶入路口东侧的光南路北侧机动车道。2019年3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实施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为由,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3428323),决定对申请人予以贰佰元罚款,记3分。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3428323)、车辆违法照片、违法图片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申请人驾驶浙G某某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二百的行政处罚,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对申请人记3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案涉前车为小型轿车,申请人提出“绿灯时跟着前方车辆左转,并非主观有意逆行”,不构成逆向行驶的免责事由,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803428323)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6月12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属于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的,处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二)逆向行驶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附件2《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第三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