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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734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3-17 16: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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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3-17 16:17:44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集复字第45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集复字第45号

发布日期: 2020-03-17 16:17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2329163)。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9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1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长年患病,每月药费负担很重(二十年类风湿关节炎),家有老母八十二岁,老年痴呆,申请人收入微薄,请求减免罚款。以前没有违章记录。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2329163)、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执勤民警现场执法记录仪影像,可清晰反映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宾虹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北侧非机动车道供非机动车由东往西行驶)至八一南街路口时被执勤人员拦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的规定。二、对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元的处罚适当。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逆向行驶的;”之规定,作出的对申请人处50元行政处罚罚款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处罚适当。申请人提出其自身患病等相关情况,被申请人表示理解,但针对该项违法行为的处罚,并无裁量幅度,因此申请人的诉求无法予以满足。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罚适当。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违法证据图片、执法视频、法律法规条款摘抄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8日8时18分,申请人驾驶防盗备案号为某某的电动车沿宾虹路北侧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与八一南街路口时,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查获。被申请人执勤民警依法告知申请人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之后,对申请人当场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2329163)决定给予50元罚款的处罚。申请人拒绝在该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勤民警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后当场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2329163)、违法证据图片、执法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二、交通违法处罚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1-1052329163)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0日

 

相关法律条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条款摘抄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摘抄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条款摘抄

第七十三条  ……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