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3-00735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3-17 16:19: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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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3-17 16:19:02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集复字第46号 |
申请人:陶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050174401)。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16日向被申请人寄送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23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4月15日16时12分,在环城南路警校路段实施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行为。1、警号J某某和另一名警察(当时穿反光背心,看不清警号)不文明执法,有辱骂申请人,要求当事交警当面赔礼道歉。2、申请人在4月16日和5月分别两次打8890进行投诉,并没有接到交警队相关部门说明和解释,之前在4月16日打电话过去没人接听,期间因为交警队延误产生的滞纳金由交警队支付。3、机动车在该路段等待红灯右转,为什么不是逆向行驶行为,不用扣分和罚款。该路口监控可随机调取几日监控查看,如有违法,路口应该设有警示标志。4、罚款金额之前有次罚款10元,为什么这次罚款50元。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050174401)、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逆向行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9年04月15日16时12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金东区环城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环城南路警校路段时,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直属中队执勤工作人员当场发现并查获。执勤民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对其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行为提出了绕行距离比较远等申辩理由,因违法事实清楚,民警未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了处罚决定,申请人在3307021050174401号公安交通管理筒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签名。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清楚,有执法音视频证据为证。二、执勤民警对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过程,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要求。2019年04月15日,执勤民警黄文军根据申请人所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告知了其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执勤民警黄文军依法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3307021050174401号公安交通管理筒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民警当场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于申请人。交通违法处罚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民警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进行处罚。以上事实有执法记录视频为证。三、执勤民警对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适当、于法有据。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执勤民警依法对申请人作出了罚款50元的处罚,并已进行相关告知,其中包括明确告知了逾期不缴纳罚款将产生滞纳金的后果。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所描述的有警号J某某的辅警存在不文明执法的行为,J某某辅警为被申请人多湖中队的辅警傅某,该辅警在日常工作中一直执勤规范、兢兢业业。在查处申请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过程当中,申请人一直不予配合,还有企图逃跑的行为(视频为证),傅某在辅助执勤的过程当中,纠正违法态度坚决,语义表达直接明确,不存在不文明执法的行为,无不当之处。反之,申请人不配合执法,并涉嫌有威胁执勤工作人员的言论。申请人此前打8890进行投诉,被申请人相关中队也都进行了相关回复。《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的罚款金额有明确规定,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处五十元罚款,法律规定罚款数额明确。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罚适当,恳请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050174401,此为原件)、人民警察证、执法音视频光盘、法律法规条款摘抄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04月15日16时12分,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沿金华市金东区环城南路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往西逆向行驶至环城南路警校路段时,因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被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被申请人执勤民警依法告知了申请人逆向行驶的违法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在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后,出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050174401)决定给予50元罚款的处罚。申请人在处罚决定书上予以签名。申请人不服该处罚决定,向本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050174401)、人民警察证、执法音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本案中申请人实施驾驶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二、交通违法处罚程序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之规定。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五十元的处罚决定并无不当。申请人提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量罚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3307021050174401)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公安局
2019年6月20日
附 相关法律条文:
一、《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条款摘抄
第四十一条 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
第四十二条 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ロ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
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摘抄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条款摘抄
第七十三条 ……
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
(一)逆向行驶的;
……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