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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745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6-01 10: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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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6-01 10:19:19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67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67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10:19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祝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5月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8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17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因为去年年底开始东阳街泰地金水湾路段到二环南路路段有大量大货车通行,造成了路面严重损坏(这个很多媒体都有报道),路边的停车位也全部被损坏。造成金水湾小区的居民严重的停车困扰和安全隐患。再加上那段时间雨水较多,路面根本无法停车。因为申请人下班回来的较晚,在没有车位的情况下,只有停在中门车库门口道路,这个中门已被某村支书封了库门作为临时的书店和集中地,门口道路几乎废弃不用的。也不存在任何安全隐患,也不阻碍任何东西的地方。主要是申请人早上上班晚一点。结果发现早上就被贴了。申请人觉得作为越来越便民的时代。不应该在不顾百姓安危的前提下乱贴执法。毕竟停在路边停车位被损坏大货车来来往往停在路边,车位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申请人现在停车的地段不存在任何妨碍的行为。而且在特殊时间被申请人不应该来这里执法。平时的违法也有,但是申请人都认可。就是从大货车通行后造成路面大损坏和车位大损坏后还来执法。申请人觉得非常不合理和不合法。法外也有讲情讲理的。为这事也曾到行政服务中心去过。但是当时工作人员只不过帮申请人打了几个电话。具体没教申请人怎么办。所以申请人以为这次的违法处理当时工作人员已经帮申请人取消了。后面去处理了才知道还有这个处罚,所以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2019年1月19日7时38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东阳街路段巡查发现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人行道,车辆所停放位置并未施划停车泊位线,且未发现驾驶人员在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的规定,明确人行道除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均为禁止停车范畴,申请人车辆未停在泊位内,其行为影响了行人和车辆通行。因此认定车辆浙G某某人行道违法停车清楚、准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浙G某某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汽车驾驶室左侧车窗。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法律依据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119日,申请人的车牌号浙G某某机动车停放在东阳街路段的人行道上7时38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车辆停放位置未施划停车泊位,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当即在车辆的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4月15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编号为某某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现场勘查照片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金华市政府《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金政办发〔2017〕54号)第二条“主要职责”第(七)项规定“集中行使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有权对侵占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二、本案中,申请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未施划停车泊位的人行道上,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法律规定的允许在人行道范围内通行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三、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罚款并无不当。申请人关于“特殊时间不应该执法”等依据不足,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