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748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6-01 10:41:41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6-01 10:41:41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70号 |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某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9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5月8日早晨上班,汽车停在了两个车位的中间。行政执法局开了违章停车告知单。1、早晨8点上班时,后排已排满电瓶车,汽车前后间距很短。另图片上显示还有很多车位,是因为照片是9点48分拍摄,汽车都已开走,由于车大、空间挪移位置小,车技一般,所以造成图片上的停车情况。2、根据道路法56条,汽车是停在车位内的,既然是在车位内的,就不存在对其他行人有影响,在车位内就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3、没有法律依据,汽车停了两个车位就是违章停车,甚至没有明文规定一辆车只能停一个车位,请相关部门考虑当时的实际情况,依法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5月8日9时49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熟溪路路段巡查发现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人行道,车辆所停放位置占用了两个停车泊位,且未发现驾驶人员在场。人行道停车泊位按照《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设置规范》(GA/T850-2009)施划,泊位线设置规定车辆停放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申请人车辆停放于两个泊位内,其未在规定地点停放。因此认定车辆浙G某某人行道违法停车清楚、准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浙G某某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汽车驾驶室左侧车窗。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5月8日将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婺城区熟溪路路段人行道上,车辆停放位置占用了两个停车泊位。9时49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车辆浙G某某未按规定停放,该车辆停放位置占用了两个停车泊位,且未发现驾驶人员在场,遂在左侧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决定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室字〔2019〕53号)的第三条“主要职责”第(五)项之规定:“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等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有权对侵占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二、停车位标线标示车辆停放位置。本案中,申请人未将涉案车辆按施划的停车泊位进行停放,车辆已明显超出泊位线所划定的停车范围,影响了其他泊位的正常使用。故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之规定。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在浙G某某左侧车窗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被申请人的执法过程正当合法。四、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