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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330700002592265Y/-00749 发布机构: 市行政复议局 成文时间: 2020-06-01 10:4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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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2020-06-01 10:43:52 内容概述: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71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71号

发布日期: 2020-06-01 10:43    浏览次数: 来源:

     申请人:姜某某

被申请人: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某某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58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9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5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4月17日13点44分,在和畅路路段申请人按规定停放在车位上,被处罚。所以申请撤销处罚。(现场情况:左侧车位划线很清晰,右侧模糊)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申请人的违法停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19年4月17日13时44分,被申请人执法队员在金华市婺城区和畅路路段巡查发现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人行道,车辆所停放位置前方有一条线为边上泊位施划超出,但该线不影响辨别此位置为非停车泊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明确人行道除施划的停车泊位外均为禁止停车范畴,申请人车辆未停放于停车泊位内,其行为影响了行人和车辆通行。因此认定车辆浙G某某人行道违法停车清楚、准确。二、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罚行为程序正当合法。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交通警察对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违法停放机动车行为,应当在机动车侧门玻璃或者摩托车座位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采取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对车辆浙G某某违停行为进行拍照取证,填写《违法停车告知单》并粘贴汽车驾驶室左侧车窗。整个执法过程正当合法。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处罚适用法律依据。依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复议申请人做出150元的罚款并无不当。被申请人的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程序合法。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确实存在,其提出异议的理由均无法可依,被申请人作出的某某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行为得当。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复议申请人的请求,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浙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现场勘察照片、《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9年4月17日将车辆浙G某某停放于和畅路路段人行道上,停车地点未施划停车泊位。13时44分许,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申请人车辆浙G某某未按规定停放,车辆驾驶员不在现场,遂在左侧车窗上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2019年5月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出具《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决定给予壹佰伍拾元整(150元)罚款。申请人对该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G某某车辆违停照片、《违法停车告知单》、现场勘察照片、《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中共金华市委办公室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室字〔2019〕53号)的第三条“主要职责”第(五)项之规定:“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等21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被申请人作为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有权对侵占人行道的违法停车行为进行查处。二、本案中,涉案车辆停放位置属于人行道范围,该车辆所停位置左侧无施划停车泊位线的痕迹,此处不具备停车泊位固有区域和特征,显然不是停车泊位。申请人的停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往来的不特定行人和法律规定的允许在人行道范围内通行的其他车辆造成影响。三、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5号)第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依法在车辆浙G某某左侧车窗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并拍照取证。被申请人的执法过程正当合法。四、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伍拾元的处罚并无不当。申请人要求撤销上述处罚决定的主张,本机关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某某)的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