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00751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6-01 10:49:52 | ||
文号: | 主题分类: | 登记号: | |||||
生成日期: | 2020-06-01 10:49:52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74号 |
被申请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不正确履行土地用途认定的法定职责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对申请人土地用途履行公平公正认定的法定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9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9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2019年5月22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材料。7月5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7月30日,本机关依法召开听证会,申请人代理人、被申请人代理人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1998年从中国农业银行金华支行购买面积为71.11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业并按营业房计算方式交了税金,并于1998年9月10日做了证号为00003684(已注销)的房产证。2003年申请人觉得房屋设计用途与实际不符,在同年9月24日向房管局提出变更申请,市房管局发现设计用途登记的确有误,同年10月3日就将证号为00003684房产证注销,同时发放00178975的房产证,房产证号为00178975的商业房2003年至今一直在营业,最后经营项目是某某广告。商业房经营的事实一直存在。区政府于2017年4月29日作出婺城区政告〔2017〕6号《征收决定》,婺城区酒坊巷区块征收指挥部在2017年6月17日给了申请人《承诺书》。为了配合政府婺城区酒坊巷区块征收顺利开展,申请人当日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协议中将申请人的26.4平方米商业用房暂按住宅价格计算补偿。申请人向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土地用途认定申请,快四个月了没有答复也没有认定。根据证据11、证据12、证据16证明,没有营业事实的综合楼13号至15号巷里房屋也可以按商业用房认定,并按商业房的标准补偿,而且补偿了停业损失,却对申请人将军路正街实际经营的26.4平方米的房屋没有认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立面图、农行与永茂房业签订的《营业用房定购合同》、农行房产证(金房权证婺字第00001245号)、房地产平面图、出让房屋的完税证明、变更申请报告、浙江省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房产证(金房权证婺字第00178975号)、金华市国用(2001)字第1-718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表》、产权房附近拍摄的照片、婺城区酒坊巷区块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初步评估结果(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征收补偿价格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住宅用房征收补偿价格分户评估结果报告、个体户登记基本情况、税务登记证、《房屋租赁合同》、邮寄面单、《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公开答复(2019年)第8号】、金华日报于2017年4月29日A04版面发布的《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婺城区酒坊巷区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婺区政告〔2017〕6号)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申请人复议请求中的将军路151号土地为国有出让类型的综合用地,该事实已经在颁发给申请人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清楚记载,且被申请人下属金华市规划局婺城分局已经于2018年12月26日对申请人作出《关于“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的回复》,明确告知该种情形是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也就是金华市婺城区酒坊巷区块征收指挥部负责的。所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职到位,不存在申请人所认为被申请人存在不履行公平公正认定土地性质的法定职责情况。二、酒坊巷综合楼底层14室的权利归属与申请人无关,对银行进行补偿并不是被申请人的职责。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据此,对于征收范围内的建筑物,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权利状况进行认定,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物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的主体并不是被申请人。四、申请人房屋性质,在有登记的情况下,应该以登记为准,如申请人认为登记错误,应当申请更正登记,在目前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申请人对涉案房屋已经没有权利,不能再提起行政复议。五、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登记不服已经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2019]金政复字第5号认为“房屋所有权证已经注销,申请人已经不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其与涉案登记行为之间不具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驳回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后又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婺城区人民法院以〔2019〕浙0702行初139号受理,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不动产权属查询结果单、金华市国用(2001)字第1-7180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金华市规划局婺城分局《关于“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的回复》、信函收据、申请人提交履职申请的EMS邮寄面单、邮件投递情况等。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2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提交《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于次日收到该申请书后未作处理。2018年12月21日,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原金华市规划局提交《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原金华市规划局婺城分局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关于“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的回复》,并于2018年12月29日邮寄给申请人。申请人认为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不正确履行土地用途认定的法定职责,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又查明,原金华市国土资源局和原金华市规划局职责整合,组建金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即被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落款为2018年12月11日)、《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落款为2018年12月21日)、金华市规划局婺城分局《关于“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的回复》、信函收据、邮寄面单、邮件投递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条第二款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落款为2018年12月11日)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履行土地用途公平公正认定申请书》(落款为2018年12月11日)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