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330700002592265Y/2021-00755 | 发布机构: | 市行政复议局 | 成文时间: | 2020-06-01 14:48:4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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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成日期: | 2020-06-01 14:48:45 | 内容概述: |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9〕金政复字第82号 |
申请人: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
被申请人:东阳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作为义务,尽快“依法履行批准收回舒乐针织厂1亩土地使用权”等行政职责。相关申请材料本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收悉。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并于5月27日向被申请人寄送了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6月5日,本机关收到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7月12日,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18年4月,向被申请人寄送《要求“依法履行批准收回舒乐针织厂1亩土地使用权”等行政职责的行政履责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和依据,已经在《要求“依法履行批准收回舒乐针织厂1亩土地使用权”等行政职责的行政履责申请书》中详细陈述。但被申请人以2019年4月26日落款的《函复》回复申请人,认为“请你依法向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相关申请”。申请人认为,根据《土地法》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也应当由县、市级政府负责批准。《土地法》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被申请人具有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职责,因此被申请人的其行为已经构成行政不作为,依法应予纠正。请求依法支持行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请求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舒乐针织厂1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及附件、EMS邮寄单及寄送查询记录、被申请人2019年4月26日《函复》等。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需由申请人向直接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并报被申请人批准,而不属于被申请人依职权主动行使的职责。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故案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需由申请人组织实施。另一方面,虽然法律规定应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但同时《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因此直接解决诉求的职责不在被申请人。二、查处违法用地行为不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故查处违法用地行为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即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东阳市国土资源局)系查处违法用地的主体,而不是被申请人。三、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请求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舒乐针织厂1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后,因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需由具体职能部门管辖,故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函复》,告知申请人向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相关申请,申请人于2019年4月29日收到该函复。被申请人已履行告知义务。综上,被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行政不作为,请求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被申请人2019年4月26日《函复》及EMS快递凭证等。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4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向被申请人寄送了《请求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舒乐针织厂1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申请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行政职责,批准申请人依法收回“东阳市六石镇舒乐针织厂1亩土地”使用权。上述申请的申请人为“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最后注明“请求将履责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2019年4月26日,被申请人向“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作出《函复》,主要内容为“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故请你依法向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相关申请”。4月28日,被申请人将该《函复》邮寄给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事实有《请求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舒乐针织厂1亩土地使用权”的申请》及附件、EMS邮寄单及寄送查询记录、被申请人2019年4月26日《函复》及EMS快递凭证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批准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通过批准收回的方式对相关收回行为行使监督权。本案中,“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作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履职申请,该申请最后注明“请求将履责情况书面回复申请人”,被申请人本应向申请人“东阳市六石街道某某村民委员会”作出回复,但其作出涉案《函复》的对象却是“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回复对象错误。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26日作出的涉案《函复》,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于2019年4月24日提出的履职申请重新依法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人民政府
2019年8月7日